偵查成本論

偵查活動既是偵查部門履行其神聖職責,行使其偵查權力的過程,又是一個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消耗過程。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只有將成本分析理論引入偵查政策的制定過程,注重對偵查活動中稀缺而昂貴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才能提高偵查活動的效益和質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偵查成本論
  • 行使:其偵查權力的過程
  • 涉及:我國公安機關的體制
  • 主要因素:偵查體制與偵查成本
偵查成本論,相關觀點,

偵查成本論

一、偵查成本的構成
成本是經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成本與效益理論是經濟學的重要基礎理論。經濟學告訴我 們:成本是為生產一定種類、數量產品而支出的各種生產費用。一般說來,只有企業收益超 過企業成本,才有效益可言。進一步地講,以最低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收益是最佳投資,且任 何一個投資商均想以最小的代價,獲取最大的利益。
經濟學中關於成本與效益分析理論無疑 對我們有重大啟示:偵查行為也是一種投資,良好偵控效益的獲得並不是無本萬利的,而是 必須要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即偵查成本。偵查成本是指偵查部門為了偵控刑事犯罪案件所 需投入的全部費用。從其表現形態分析,它既有有形的財物形態,又有無形的警力形態、社 會印象形態等。一般說來,偵查成本涉及三個方面的概念:
(一)固定偵查成本。它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偵查部門用於偵控犯罪案件所需的固定費用支出 .它是由固定偵查要素(如刑事偵查裝備、辦公場所、偵查人員等)所引起的費用。辦公場所 的使用與維修費,偵查人員的薪金及保險費,偵查裝備的使用和維修費等,都屬於固定偵查 成本。當然固定偵查成本只是相對短期情況而言的,如果從長期情況看,一切偵查成本都將 變動,也就無所謂固定偵查成本了。
(二)可變偵查成本。它是指在一定時期內隨著刑事犯罪案件形勢變化而變化的偵控費用支 出 .它是由可變偵查要素(如刑事案件發案的高低、預謀案件存在的多寡等)所引起的費用。對 直接危害結果已經發生的刑事案件實施偵查的費用以及對直接危害結果還未發生的預謀犯罪 案件 實施控制的費用等,都屬於可變偵查成本。這裡特別要指出的是,我們應該區別對直接危害 結果已經發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與對直接危害結果還未發生的預謀犯罪案件的控制之關 系。筆者認為,偵查學還不成熟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有以下兩個問題沒有解決好:第一, 偵查學的邏輯起點是什麼?第二,偵查學的基本問題是什麼?偵查學的邏輯起點應該是刑事犯 罪案件(簡稱罪案或刑案),這一點似乎已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認同,但偵查學的基本問題是 什麼呢?我們能不能概括出像哲學的基本問題(即物質與意識的關係問題)那樣的形態,使偵 查學的理論與實踐研究都圍繞著這個基本問題而展開?我個人認為,回答是肯定的。偵查學 的基本問題應是罪案“偵”與“控”的關係問題,進一步地說,罪案分為已然案件與未然案 件兩大類,對已然案件的“偵”與未然案件的“控”,誰是第一位的問題,前蘇聯犯罪學者 可能比我們看得更清楚。本人的觀點是,罪案的“控”比“偵”更重要,“控”是第一位的 問題。因為就目前人類的認識水平而言,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犯罪是不可能 消滅的(人們只能而且也應該最大限度地追求犯罪保持正常的度),正如英國劍橋大學著名學 者利昂。拉德津惱懷斯先生在其《犯罪學原理》一書中所說的:沒有哪一種民族特徵,沒有 哪一種政治統治,沒有哪一種法制、政治、司法、刑罰、審判甚至恐怖制度能使一個國家免 除犯罪。因此,我們不能指望通過嚴刑峻法、加強打擊來減少直至消滅犯罪。從長遠角度看 ,控制刑事犯罪案件(從偵查部門的任務而言主要是加強對預謀犯罪案件的控制)發生的正常 度是最終解決犯罪問題的根本方向。因此,從某種意義而言,我們對刑事犯罪案件“控”的成本投入比“偵”的成本投入更重要,更有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更可以獲取最大偵查利潤 .(三)總偵查成本。它是指刑事犯罪案件偵控的成本總額,即固定偵查成本與可變偵查成本 之和。我們很容易看出,總偵查成本與總偵查效益是緊密相連的。我們通過“偵”成本的投 入,以查明犯罪事實,給予那些實施犯罪,給社會帶來危害結果的犯罪行為人以應有的懲罰 .可以說,偵破刑事案件是偵查效益中最直接、第一層次的效益類型。通過對現行刑事犯罪 案件的偵破,不僅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使之在一定時間內或永久地喪失再犯罪能力, 還可以為被害人部分或全部追回損失,這是直接的和必然的結果;同時還能對社會上那些有 犯意的人產生震懾作用,使之放棄犯罪的企圖,這是間接的和偶然的效果。我們通過“控” 成本的投入,減少刑事犯罪案件的發案率,尤其是遏制重、特大預謀犯罪案件的發生,大大 減少偵破刑事案件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這無疑是偵查效益 的高層次效益類型。無論是第一層次的偵查效益,還是高層次的偵查效益都同樣體現為社會 效益和經濟效益兩個方面。如果某些偵控刑事犯罪案件的措施或許有效,但必須以付出十分 高昂的成本為前提,那么這些措施則很難談及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了,因為耗費巨大的社會 財富無論其動機與目的如何,都是社會難以承受的。一個最通俗的例子是:治理城市污染的 最好辦法莫過於禁止一切汽車行駛,但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或地區能夠承擔這樣的高昂 成本。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控制的情形也是如此,我們絕不能走上一條只要能偵控刑事犯罪 案件,任何代價和成本都在所不惜的道路。我們必須明白一個簡單而又深刻的道理:單獨解 決某個問題,則可能妨礙另一些問題的解決。我們現在的理性做法應該是,儘可能地用最小 偵查成本投入,獲取最最佳化的總偵查效益,從而最大限度地達到追求偵查利潤之目的,即如 下列公式:
偵查利潤=總偵查效益-總偵查成本
二、影響偵查成本的主要因素
(一)偵查體制與偵查成本。我們在談論偵查體制的時候必然地要涉及我國公安機關的體制 .我國現行公安機關的體制是“以塊為主”,所以,偵查體制也就是“以塊為主”。“各塊 ”只負責本塊範圍內的刑事案件的偵查與控制。在這種體制條件下,偵控刑事案件,尤其是 偵控跨區域的刑事案件,偵查部門要付出高昂的偵查成本。這不僅因為不同偵查部門之間的 協同作戰(儘管有上級公安機關的協調)存在困難,而且更重要的是地方保護主義盛行。
(二)偵查投入比重與偵查成本。傳統的偵查觀念認為,刑事偵查部門的任務就是破案。而 現實中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控制刑事案件的發生對偵查部門來講尤為重要。現實偵查實踐中 ,我們對於“偵”與“控”方面的投入是不平衡的,對“控”的投入比對“偵”的投入 少,尤其是在對那些需長期經營而又見效慢的控制刑事犯罪措施的投入方面。筆者前已述及 ,“偵”與“控”的關係問題是偵查學的基本問題,如果解決不好這個問題,整個偵查工作 的被動、高偵破投入、低社會治安效益的惡性循環始終會困擾我們。
(三)偵查主體素質與偵查成本。目前,我們不能否認,有一部分偵查人員的業務素質還不 高,在偵查工作中重複勞動,高人力、物力、財力、精力投入,低偵查效益的現象比較普遍 ,甚至刑訊逼供、辦冤假錯案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不僅增加了有形的偵查成本,而且也勢 必增大無形的偵查成本,使公眾對法律制度產生不信任感和對行為規範的誤解。
(四)國民素質與偵查成本。當前,由於種種原因,國民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並未得 到充分發揮。
我們在偵查工作中經常遇到不報案、不願作證、不願配合偵查機關的情況,使 得偵查部門在偵查活動中要走不少彎路,喪失破案的最好時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 力,這無疑要增大偵查成本。
(五)犯罪成本與偵查成本。毫無疑問,犯罪行為也是一種投資,作案人在作案的過程中要 付出一定的代價,即犯罪成本。這種成本既包括從事犯罪活動需要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 ,被偵查的風險以及被偵查機關抓獲以後受法律懲罰的程度(犯罪的生產成本),還包括實施 犯罪時必須要捨棄的,用以從事合法行為能得到和擁有的另外一些利益(犯罪的機會成本)。 我們應該承認,目前條件下我國的犯罪成本還比較低,使有些犯罪人敢於鋌而走險,刑事案 件發案率上升,偵查部門疲於奔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去破案,使偵查成本增大。
(六)法治建設與偵查成本。我國是一個少訟的國家,這並不是因為發案率低的原因,而是 一些被害人或忍氣吞聲或暗下私了,這種現象與法治社會的要求相去甚遠。這一問題的癥結 在於目前我國司法正義成本的高昂!因為,在現實社會中報案、做證人、打官司既可能花費 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精力,又可能破壞人際關係,得罪人,失去自己可期待的 利益。致使一些人選擇了不與司法機關配合的途徑,使得偵查成本增大。
(七)法律、輿論供給與偵查成本。依法偵查是現代偵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輿論宣傳與偵 查 工作的關係也愈來愈密切,這不僅僅表現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已成為偵查工作利用的 渠道,而且新聞輿論媒體也經常對偵查活動和偵破案例進行報導。我們說,如果法律、輿論 供給與偵查需求平衡的話,偵查成本就下降。
而目前我國的法律、輿論供給與偵查需求是失 衡的:一方面,刑事法律在數量、質量以及體系化方面不能滿足偵查工作的需要,輿論渠 道對偵查工作的支持與配合也不夠,表現為供給不足;另一方面,關於偵查的行政法規相對 過多,輿論宣傳,尤其是個案偵查的案例報導過分超前,超出了偵查部門的承載力和支付力 ,表現為供給過剩,這無疑也會增大偵查成本。
三、降低偵查成本的幾點看法
以上對偵查成本構成及影響偵查成本的主要因素進行了分析,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最大 限度地降低偵查成本,獲取最佳的偵查效益。
(一)改革偵查體制,完善偵查機制。我國自1997年6月開始的刑事偵查工作改革中重要的內 容之一就是體制與機制的改革,包括建立責任區刑警隊,實行偵審一體化,落實偵查工作責 任制,建立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警種各地區密切配合、緊密協作的打擊犯罪的整體作戰 格局。這些改革內容反映了偵查工作的客觀規律,是降低偵查成本、提高偵查效益的得力舉 措。儘管在推行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但實踐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這場改革的方向是 正確的,是符合社會發展潮流的,我們必須也應該在這條改革之路上堅實地走下去。
另外, 筆者認為在偵查體制上還要改“以塊為主”為“以條為主”,即上級偵查部門對下級偵查部 門實行人、財、物的統一領導,打破“畫地為牢”的局面,衝出地方保護主義的樊籬,精簡 機構,減少浪費,真正形成一個統一指揮,運轉靈活,反應迅速,精幹高效的刑事案件偵控 系統。
(二)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大力提高偵查人員的素質。偵查人員的素質是偵查工作成功與否 的關鍵性因素,我們一定要改變以往的那種偵查工作靠拼體力、拼人力、拼消耗的高投入低 產出的局面,把偵查人員全員培訓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在新的形勢下,我們要特別加強 “三項”教育活動,加強對現代科學知識的學習,加強對刑事技術手段的掌握,加強查緝戰 術的訓練,努力造就一支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國家、忠於法律,既能克敵制勝,又能有 效保護自己的高素質偵查隊伍。只有這樣降低偵查成本,提高偵查效益才會建立在堅實的基 礎之上,向素質要警力、要效益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
(三)擺正“偵”與“控”的關係,變被動偵查為主動偵控。如前所述,刑事案件“偵”與 “控”的關係問題是偵查學的基本問題,且從事物的發展方向上看“控”是第一位的問題。 對刑事案件進行偵破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發展的態勢,努力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我 們還可以從直接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角度進行簡要分析。偵破犯罪案件只是直接關係到一 部分人(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利益,而發案少,秩序好則直接關係到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 讓公眾生活在安全感之中,使他們對黨和國家充滿信心,這才是偵查工作的最大利潤。與其 在案發後投入100%的偵破成本而只獲得60%的偵破率,不如在案發前投入100%的控制、防範 成本去爭取90%的預防率。所以,我們必須加大對犯罪情報資料建設、控制特情、人防、物 防、技防建設、偵查陣地控制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另外,我們在“偵”的問題上還要解決一 個輕重緩急的問題,把有限的偵查人力、物力、財力用在刀刃上,多破“精品”案件。因為 偵查資源是稀缺資源,我們需要對偵查資源進行最佳化配置,以減少偵查成本,獲取偵查利潤 ,保持偵查工作的可持續性發展。
(四)加大犯罪的風險和成本,減少潛在犯罪人成為現實犯罪人的可能。犯罪活動是行為人 權衡犯罪的收益與犯罪的風險、成本之後所作出的理性選擇。如果說犯罪的收益大於犯罪的 付 出,潛在犯罪人就很有可能選擇犯罪;如果犯罪所付出的代價遠遠超過所獲的收益,潛在犯 罪人很可能就不會選擇犯罪。因此,我們要通過各種措施增大犯罪的風險,提高犯罪成本。 首先,我們的刑事法律在努力做到“嚴而不厲”的同時,要注意增加威懾力。我們不是酷刑 峻法的倡導者,更不認為死刑條款越多的法律越有震懾作用。我們只是強調“輕刑”政策必 須有一定的度,尤其是在特殊的歷史時期。其次,要加大偵查工作的力度,提高刑事案件的 破案率,使犯罪人時刻感到只要實施犯罪就難逃法網。再次,要加強對“犯罪場”的控制, 使犯罪的難度增大,使犯罪人不易達到犯罪的目的。
(五)改善法律、輿論供給的不平衡狀態,尊重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一切社會問題歸根到 底是經濟問題。我們不能否認,目前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經濟還不發達,社會 問題還較多,正視這樣的現實狀況,能使我們增加緊迫感,也能使我們更加冷靜地處理好各 種社會問題,包括犯罪問題。在現實的偵查實踐中,如果法律過分超前(當然也包括滯後), 輿論媒體對偵查方面的報導過分透明,在目前的國民素質情況下,在國家難以加大對偵查工 作投入、刑事技術手段相對落後、偵查主體業務素質有待大幅度提高的條件下,就很有可能 放縱犯罪人,難以維護大多數人的集體安全。本來個人自由與集體安全是一對矛盾,自由也 是相對的。當前關於沉默權,尤其是明示沉默權的討論就是一個極端的例子。我們承認在偵 查工作中刑訊逼供的現象時有發生,但這並不是沒有確立明示沉默權的原因。從事物發展方 向上看,明示沉默權應該得到確立,但不是現在。比我國經濟發達得多的法國也僅是在今年 (2 001年)的1月才正式確立明示沉默權制度,這是發人深思的。關於輿論宣傳供給過剩的問題 , 我們也要談到一個極端的例子。1999年1月4日發生的湖北省武漢市武漢廣場金銀手飾被搶案 ,主犯張君(渝、湘、鄂系列搶劫殺人案的主犯)在案發後蟄伏武漢期間,每天通過報紙、電 視、廣播關於案件偵查進展情況的報導來了解和掌握偵查工作的動向,以採取逃跑和反偵查 措施,這是發人深思的。我們反對刑訊逼供,贊成對人權的保護;我們反對愚民政策、偵查 中的神秘主義,贊成新聞的公開、自由,贊成輿論媒體對偵查工作的監督,更贊成法律、媒 介宣傳的科學化。但我們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要尊重現實,尊重事物發展的客 觀規律。這裡還應該提及一下法律供給不足的問題,我們的刑事訴訟法還應更具體、更易於 操作;秘密偵查措施應該有自己的法律地位;應該有單獨的刑事證據法典等。

相關觀點

總之,降低偵查成本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不能忽視以上提及的某一環節,我們還要有賴 於國民素質的提高,正義成本的降低,法治意識的日益深入人心,社會控制的加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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