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寶個人護理保險(萬能型,A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健康寶個人護理保險(萬能型,A款)
  • 範圍:滿28天至60周歲
  • 責任免除: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
  • 條件: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寶個人護理保險(萬能型,A款)條款
(2009年9月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1
被保險人範圍
1.1
被保險人範圍凡投保時出生滿28天至60周歲,身體健康的個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2
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2.1
基本保險金額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經被保險人同意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生效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2
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變更基本保險金額。
基本保險金額增加
本契約生效一年後,投保人可隨時向本公司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投保人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被保險人6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之前申請;
2)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投保人須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明檔案。
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自下一個結算日零時起生效。
基本保險金額減少
本契約生效一年後,投保人可隨時向本公司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
經本公司同意後,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自下一個結算日零時起效力終止。
2.3
保險責任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護理保險金
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因意外傷害原因,或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在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之前喪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續至觀察期結束(觀察期結束時被保險人未滿6周歲的,則須持續至被保險人年滿6周歲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護理保險金:
1)若觀察期結束日在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之前,在觀察期結束後,本公司將按觀察期結束日次日的賬戶價值與基本保險金額之和給付護理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2)若觀察期結束日在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之後(含當天),在觀察期結束後,本公司按被保險人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賬戶價值與基本保險金額之和給付護理保險金,但須扣除已領取的老年關愛保險金。
疾病身故保險金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的賬戶價值與基本保險金額之和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老年關愛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生存至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且本契約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險人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賬戶價值給付老年關愛保險金,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180天內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喪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納的全部保險費,但須扣除累計已領取的“部分領取”金額,同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2.4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從事潛水、滑水、漂流、跳傘、攀岩、蹦極、駕駛滑翔機、探險、摔跤比賽、拳擊比賽、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職業活動;
5)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患有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3)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因上述情況導致被保險人喪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見本條款第4.7條)。但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被保險人喪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若投保人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且自新增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身故的,本公司對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3
保險費
3.1
保險費本契約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在支付期交保險費的同時還可以支付追加保險費,用於增加個人賬戶價值。
期交保險費
投保人投保時承諾的定期定額交納的保險費,稱為期交保險費。
本契約期交保險費的金額、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共同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期交保險費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投保人應當按照本契約的約定交納期交保險費,在交納首期期交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交納以後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追加保險費
投保人自由決定的不定期不定額交納的保險費,稱為追加保險費。
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隨時交納追加保險費:
1)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2)每次交納的追加保險費不低於1000元,且為100元的整數倍。
3.2
期交保險費變更
投保人在交納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後,可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每一保單年度約定交納的期交保險費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只能申請一次。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投保人應當按照本契約約定的交費日期和變更後的期交保險費金額交納以後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若投保人增加期交保險費,則在增加期交保險費後的首個保單年度,應交期交保險費中該次增加部分歸屬於第一保單年度,此後的各保單年度應交期交保險費中該次增加部分依次歸屬於第二及以後各保單年度,並根據相應歸屬保單年度按本條款第3.4條約定比例扣除初始費用。
3.3
期交保險費緩交
投保人交納首期期交保險費後,如果賬戶價值足以支付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險費(包括本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的風險保險費),投保人可選擇暫緩交納期交保險費,本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人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的,以後每次支付期交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緩交的期交保險費,最後支付當期的期交保險費。所交期交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根據相應歸屬保單年度按本條款第3.4條約定比例扣除。
3.4
初始費用投保人交納的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
期交保險費的初始費用
期交保險費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費用:
年交期交保險費期數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5期
第6-10期
第11期及以後
60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20的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60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20的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半年交期交保險費期數
第1-2期
第3-4期
第5-6期
第7-10期
第11-20期
第21期及以後
30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40的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30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40的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季交期交保險費期數
第1-4期
第5-8期
第9-12期
第13-20期
第21-40期
第41期及以後
15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80的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15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80的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月交期交保險費期數
第1-12期
第13-24期
第25-36期
第37-60期
第61-120期
第121期及以後
5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240的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500元和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除以240的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追加保險費按照5%的比例扣除初始費用。
3.5
風險保險費
指為被保險人提供護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險費。風險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基本保險金額和風險狀況進行確定,收費標準參見附表《每千元基本保險金額的月風險保險費表》。若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需要增加風險保險費的,本公司將會在保險單上載明或批註。
本公司將在契約生效後的每個結算日從個人賬戶中扣除上月的風險保險費;在契約效力終止日從個人賬戶中扣除當月的風險保險費,不滿整月的風險保險費按照該月整月風險保險費×當月實際經過天數/當月天數收取。
本公司有權根據制定本契約風險保險費收費標準所依據的護理髮生率與實際情況的偏差程度決定是否調整本契約風險保險費的收費標準,但應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提前30日通知投保人。本契約風險保險費收費標準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類別的所有被保險人。
3.6
保單管理費目前本公司不收取保單管理費,但本公司保留收取此項費用的權利,行使時本公司會書面通知投保人。
3.7
持續獎金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且本契約生效滿四年後,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仍然生存;
2)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已交清;
3)累計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不超過累計追加保險費與累計已給予的持續獎金二項之和。
自第五個保單年度開始,投保人在交納每期期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按當期期交保險費的2%作為持續獎金計入個人賬戶。若補交以往各期應交期交保險費,本公司將僅給予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的2%作為持續獎金計入個人賬戶。
4
個人賬戶
4.1
個人賬戶本公司將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零時起為本契約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初始賬戶價值等於已交納的保險費減去初始費用後的餘額。
4.2
最低保證利率本契約的最低保證利率為2.5%(該利率為年利率)。本契約的最低保證利率是本契約項下個人賬戶價值的最低年結算利率,本公司對個人賬戶每月的結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證。
4.3
保證賬戶價值本契約的保證賬戶價值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的首個結算日零時、被保險人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零時、因被保險人身故導致本契約終止時或因被保險人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導致本契約終止時計算。如果賬戶價值小於根據最低保證利率計算的保證賬戶價值,本公司將賬戶價值調升至保證賬戶價值。
4.4
結算日每月1日為賬戶的結算日。
4.5
賬戶結算利率本公司每月根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結合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情況,確定上個月的結算利率(該利率為年利率),並自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本公司將根據公布的結算利率和計息天數以日複利的方式進行賬戶價值的結算。
4.6
賬戶價值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賬戶價值按照下列方法結算:
1)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後,初始賬戶價值等於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此後交納保險費,賬戶價值按所交納的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等額增加;
2)投保人申請部分領取後,賬戶價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領取的金額及部分領取費用等額減少;
3)本公司每月結算保單利息後,賬戶價值按照結算後的保單利息等額增加;
4)本公司每月扣除風險保險費和保單管理費後,賬戶價值按照扣除的風險保險費和保單管理費等額減少;
5)本公司發放持續獎金後,賬戶價值按照持續獎金等額增加。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報告期內本契約賬戶價值變動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4.7
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本契約的現金價值等於本契約效力終止時的個人賬戶價值。
5
契約效力
5.1
契約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於保險單上載明。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生效,本公司自載明於保險單上的生效日開始承擔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5.2
猶豫期
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間內向本公司書面申請撤銷契約,本契約不產生效力,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投保人猶豫期內撤銷契約,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納的全部保險費。
5.3
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70周歲對應的保單周年日止。
5.4
寬限期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每月結算日零時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險費(包括本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的風險保險費)的,本契約有效。個人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險費(包括本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的風險保險費)的,自該結算日當日起60日為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擔本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須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險費(包括本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的風險保險費)。
如果寬限期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納保險費,自寬限期結束日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效力中止。
5.5
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將予凍結,不計算利息。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
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定,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和費用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效力恢復。但是,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本公司解除契約的,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5.6
部分領取在本契約有效期內且在猶豫期滿之後,因醫療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書面申請部分領取,但每次領取的金額不得低於500元,領取後的賬戶價值不得低於1000元。
部分領取費用
指投保人部分領取時本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用。
每個保單年度的前三次部分領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領取費用。每個保單年度內從第四次部分領取開始,本公司將按每次20元的標準從個人賬戶價值中扣減部分領取費用。
本公司有權以最近一次部分領取費用的標準為基礎調整此項費用,但每次調整的幅度不超過40%。
部分領取申請資料
投保人應遞交部分領取申請書,並提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自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10天內本公司將給付申請領取的金額,並從申請日的賬戶價值中扣減部分領取的金額及相應的部分領取費用。
5.7
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如投保人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契約,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6
保險金的申請及給付
6.1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6.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同一受益順序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沒有確定受益順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順序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護理保險金和老年關愛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6.3
保險金申請資料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護理保險金
1)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醫院相應科室主任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3)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疾病身故保險金
1)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老年關愛保險金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6.4
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6.5
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7
其他事項
7.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同時扣除累計已領取的“部分領取”金額。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7.2
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7.3
契約內容變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變更本契約的,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7.4
地址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訊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住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7.5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按周歲計算,其中投保年齡以本契約生效日時的周歲為準。在投保本保險時,投保人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將按照下列規則處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並對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解除本契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本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本條款第7.2條“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實交風險保險費少於應交風險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重新審核並在個人賬戶中扣除少交的風險保險費。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實交風險保險費多於應交風險保險費的,本公司會將多收的風險保險費無息退還至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中。
7.6
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7.7
特別提示
本契約的附加險契約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寶個人意外傷害保險(A款)》契約。
附加險契約作為本契約的一部分,其風險保險費將併入本契約的風險保險費,從賬戶價值中一併扣除,不可分解。
本契約效力亦受附加險契約效力的約束,如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附加險契約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契約效力終止的,本公司不退還本契約的賬戶價值或現金價值。
名詞釋義
1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
2
保單年度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保險契約生效日起一年期間或保單周年日起至下一個保單周年日的期間。
3
保單周年日指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契約生效日在以後每年的對應日。若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4
意外傷害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而使身體受到傷害。
5
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喪失獨立完成六項“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活動能力。
6
觀察期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喪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連續180天的期間。
7
日常生活活動
指下列六項活動: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8
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9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本契約的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10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1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2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2)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3)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13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4
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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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賬戶為履行萬能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本公司根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為萬能保險產品設立萬能賬戶,萬能賬戶中的資產為本公司所有,賬戶資產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由本公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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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指依法設立的國家衛生部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甲等或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但不包括療養院、護理院、康復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療中心以及無相應醫護人員或設備的二級或三級醫院的聯合醫院或聯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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