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復業登記

停業、復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因自身經營的需要暫停經營或者恢復經營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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