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總安排

借款總安排是西方十國集團成員國以其本國貨幣提供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備用信貸的特別協定。1962年10月24日簽訂並生效,該協定規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國際短期資金髮生巨額流動、可能引發貨幣危機時,可從十國集團成員國借入總額為60億美元以內的資金,貸給發生危機的成員國,以幫助其穩定貨幣匯率。這筆資金由十國分攤,其中美國分擔20億美元,英國和聯邦德國各為10億美元,其餘各國從1億到5.5億美元不等。

基本介紹

概念,實施條件和程式,

概念

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補充資金而安排的第 一個備用信貸額度。借款總安排的宗旨是幫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缺乏資金或可能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從普通基金定額以外獲得 貸款,來滿足總安排參加國的借款需求,或影響外匯市場抑制貨 幣投機和金融危機。借款總安排的基金來自十個參加國,各國認繳的份額取決於各自的經濟財政實力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其 貨幣需求。總安排簽署初期,基金總額相當於60億美元,其中 美國占總額的33.33%,居十國之首;其次是英國和聯邦德國,各 占16.66%。1983年,總安排基金額度重新調整,額度改用特別提 款權計算,總額增加到170億特別提款權,按當年價格計算合 177.98億美元。其中美國所占份額仍居首位,但是比重有所下降為25%;聯邦德國為14%,日本上升到12%。此外,瑞士通過瑞 士國民銀行成為借款總安排的第11個參加國,在基金份額中占6%。

實施條件和程式

借款總安排的實施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總安排創建初期規定:
①信貸額度僅用於資助參加國的需求
②信貸額度只有在國際 貨幣基金組織必須藉助補充資金應付國際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危機時方可動用。③信貸額度必須動用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能 自動提取,必須與十國集團磋商,徵得他們的同意。
④對總安排的 任何重大改動都須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提議,經參加 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
十國集團內部設定了磋商程式以便獨立 分析判定是否有必要動用信貸額度。
1983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契約十國集團借款總安排實施條款進行了改革,新條款放寬了 貸款的條件和範圍,它同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利用多種形式幫助 非協定參加國與總安排達成聯合借款協定,享受或利用借款總安 排提供的便利,同時承擔一定的義務借款總安排創建初期曾規 定:協定有效期為4年,但是以後多次延期,現在它在事實上已成 為一種永久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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