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財產稅

個別財產稅也稱“特別財產稅”。是對個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資本或其他財產分別課徵的稅收。個別財產稅是財產稅的最早形式,它是相對一般財產稅而存在的稅種。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個別財產稅的種類已經大大減少,有的只征土地稅,有的只征房屋稅,有的將前兩種稅合併為房地產稅,有的將土地、房屋、有關的建築物與機械設備、其他固定財產合併徵收不動產稅。目前我國開徵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均屬於個別財產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別財產稅
  • 外文名:Special Property Tax
  • 別稱:特別財產稅
  • 類型:土地,房產,不動產
簡介,類型,

簡介

在實踐當中,由於個別財產稅的課稅對象、徵稅方法和計稅依據不完全相同,各國所徵收的個別財產稅在名稱都不盡相同,如日本的法律規定對在日本擁有土地的個人和公司要徵收一定比例的土地價值稅,印度則規定對占有農耕地的地主徵收土地稅,巴西則對用於種植莊稼、飼養牲畜、農業企業等的農業用地按累進稅率徵收農村土地稅,而新加坡則對不動產的擁有者徵收財產稅和財產稅附加,等等。

類型

歸納起來,個別財產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土地稅。即以土地為為課徵對象的稅收。根據不同的課徵方法和計稅依據,土地稅主要有地畝稅(以土地的單位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面積的大小確定納稅額的一種稅,如我國古代的田賦基本上屬於這種形式)、地價稅(以土地的單位價值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的價值大小確定應納稅額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該土地的價值增加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土地收益稅(以土地所有者為納稅人,以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和土地所得稅(以土地轉讓者為納稅義務人,以應稅土地的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
2、房產稅。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以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即以房屋、地上建築物為徵稅對象的稅收。由於計稅依據的不同,現實當中的房產稅又可分為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的數量或價值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率徵收,收益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的租金收益為計稅依據,準予扣除房屋折舊和修繕等費用,如法國徵收的私人住宅稅)、所得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使用權的出讓所得為計稅依據)和消費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居住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房屋租金或家具價值為計稅依據,準許扣除一定的費用,按規定的稅率徵收)。
3、不動產稅。即以土地、房屋等建築物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實際上就是房產稅和地產稅的合併徵收。現實中各國徵收的不動產稅有統一不動產稅和分類不動產稅兩種不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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