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報表

個別報表

個別報表(individual statements)合併報表的對稱,指以單個的獨立法人作為會計主體的財務報表,它是編制合併報表的基礎。

基本介紹

合併報表,概念改進,

合併報表

1、合併會計報表是以企業集團為會計主體,以母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為基礎,由母公司編制的會計報表。
註: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單位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控股公司。
“抓大放小”是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攻堅戰略,必將形成大批企業集團。在一組公司中,當一家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對其他公司在財務上具有控制利益時,合併報表比個別報表就更有意義。
2、合併報表編制:以個別會計報表為基礎編制:直接通過個別會計報表相加得出匯總數後,抵銷重複因素,得到合併數;每年編制都是如此。這一點,在理解連續編制時尤為重要。

概念改進

國際會計準則改進——關於個別財務報表的概念
改進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對個別財務報表概念作了清晰的界定。改進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認為,個別財務報表是指母公司、聯營或合營的投資者編制的財務報表。從概念上理解,個別財務報表主要是相對合併財務報表而言的。如果某個會計主體不需要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本應編但被豁免者除外),那么也就無所謂個別財務報表。因此,個別財務報表主要指:1.由母公司編制和呈報的除合併財務報表之外的財務報表;2.被豁免編制合併報表的母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
有幾點值得關註:
1.在國際會計準則框架內,如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投資者聯營或合營的,不需要對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這與我國的會計制度規定是不同的);而母公司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則要求採用權益法來核算對公司投資。
2.就在改進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公布不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表準則第5號:持有以備出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對合併財務報表編制範圍作了進一步修正(見下文)。因此,以上有關個別財務報表相關的闡述會有些許變化。由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尚未生效,因此本文暫按改進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予以說明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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