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之後的中國行政法

修憲之後的中國行政法

《修憲之後的中國行政法》是2005年6月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

基本介紹

  • 作者: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
  • ISBN:9787562027478
  • 頁數:666
  • 定價:52.00元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5-6
內容簡介
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了重要修改,立即引起了行政法學界的極大關注。在研究2004年行政法學研究會的年會主題時,一般認為,這次年會應將根本大法的修改和行政法的發展聯繫起來,把新入憲的內容對行政法理論與實踐提出的要求作為會議討論的主題。據此,2004年行政法年會以“修憲以後的中國行政法”為題,確定三項子題目。第一是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新修改的《憲法》第20條、第22條兩處提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實際上,在我國諸多法律中都涉及“公共利益”的規定,但我們卻缺乏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研究。法學界都同意“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雖然如此,我們仍希望通過討論,能劃出一個可以接受的大致輪廓。第二第三是關於補償和賠償的問題,與上述公共利益的概念相聯繫,新修的《憲法》第20條和第22條都規定了在對土地和私有財產進行徵收或徵用時,要給予補償和賠償。我國單行法中已有很多關於補償的規定,但在憲法中還是第一次提出,學術界對補償問題的研究也遠嫌不足。賠償問題,我國已經制定了國家賠償法,但實踐證明對國家賠償法按照新憲法的精神迫切需要修改。建立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補償和賠償制度,事關對公民權益的保護和整個社會的和諧規定,我們的理論研究已遠遠滯後於實踐需要。
2004年年會正是一次期待已久的、高水平的全國行政法學工作者的集會,與代代表提交了60餘篇具有前瞻性和理論性的學術論文,來自全國各高校、研究機構、行政機關和法院等110餘名行政法學工作者圍繞上述三個主題進行了熱烈、深入而廣泛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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