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哲學初論

信託法哲學初論

我國需要有一本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儘管信託法理論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但迄今為止這一研究畢竟已經進行了十餘年,且可以預見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我國法學界中關注與參加這一研究的學者將會越來越多;而一本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的問世,對於我國的信託法理論研究的意義實屬顯而易見且不言而喻。

基本介紹

  • 書名:信託法哲學初論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2921
  • 作者:張淳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83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內容簡介

《信託法哲學初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張淳,男,1954年6月生,1982年8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現為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自1990年起至今主要從事信託法研究,在此期間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我國現階段商業信託關係法律調整研究”、法務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信託法律規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我國國有企業信託管理法律調整研究”與“對我國賑災捐助財產管理的信託法規制研究”以及該部此項研究後期資助項目“信託法哲學初論”,並出版信託法專著一部和在《中國法學》、《現代法學》、《法律科學》、《中外法學》、《政治與法律》以及《社會科學戰線》、《中州學刊》、《社會科學研究》、《江西社會科學》等刊物上發表信託法論文三十餘篇

圖書目錄

我所理解的信託法哲學——代序言1
引言
第一部分信託的定義
一、信託定義的價值體現
二、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信託定義
三、大陸法系信託制定法中的信託定義
四、關於對信託定義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二部分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一、信託基本法觀念:我國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二、信託基本法觀念:管理權與受益權相分離
三、信託基本法觀念:信託財產獨立性
四、信託基本法觀念: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並存
五、信託基本法觀念:信託管理的連續性
六、信託基本法觀念:約束受託人行為以實現信託目的
七、信託基本法觀念:受益人監控信託運作
八、關於對信託基本法觀念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三部分信託的基本構造
一、信託基本構造: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雙重所有權說
二、信託基本構造: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債權說
三、信託基本構造: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岩田說(相對的權利轉移說)
四、信託基本構造: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四宮說(實質性法主體說)
五、信託基本構造: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大阪谷說(隨物權說)與田中說(財產權機能區分說)
六、信託基本構造: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物權說與物權債權並行說
七、信託基本構造:德國信託法理論中的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說
八、信託基本構造:由日本學者與我國學者共同提出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
九、關於對信託基本構造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四部分信託的性質
一、信託的性質:英美法學界有關學者的認識
二、信託的性質:日本、我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法學界有關學者的認識
三、關於對信託性質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五部分信託與契約
一、信託與契約的關係: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主流觀點及其事實依據與理由
二、信託與契約的關係: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主流觀點與契約相對性原則
三、信託與契約的關係:發生在英美法學界的一場影響深遠的關於信託是否具有契約性質的爭論
四、關於對信託與契約的關係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六部分信託行為
一、信託行為:從法學概念到法律概念
二、信託行為的定義
三、信託行為的種類與性質:日本與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四、信託行為的構造:日本與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理論中的複合行為說、單一行為說與並立行為說
五、“信託行為”與“信託檔案”
六、關於對信託行為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七部分信託中的基礎性權利:信託財產所有權
一、英美法:關於信託財產的二元結構所有權及其產生的歷史原因
二、英美法:由受託人享有的關於信託財產的法律所有權
三、英美法:由受益人享有的關於信託財產的衡平所有權
四、大陸法:在權利主體方面存在不同的各種信託財產所有權
五、關於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八部分信託財產獨立性
一、信託財產獨立性: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二、信託財產獨立性: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三、信託財產獨立性: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四、信託財產獨立性:我國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五、關於對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九部分信託財產主體性
一、信託財產主體性: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二、信託財產主體性: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三、信託財產主體性: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四、信託財產主體性:我國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五、關於對信託財產主體性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十部分信託契約的性質
一、信託契約的性質:日本信託法理論中的諾成契約說、要物契約說與折中說
二、信託契約的性質: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理論中的要物契約說與諾成契約說
三、關於對信託契約性質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十一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性質
一、關於對信託受益權性質的研究:概說
二、信託受益權性質: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對人權說與對物權說
三、信託受益權性質: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折中說
四、信託受益權性質:日本、我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理論中的各種觀點列舉
五、關於對信託受益權性質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十二部分信託法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私法體系中的缺失及其原因
一、繼受與拒絕:大陸法系中不同國家與地區對信託制度的兩種態度
二、多數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拒絕繼受信託制度的原因:域外法學界有關學者觀點列舉
三、關於對其民法已趨於完善的大陸法系國家與地區拒絕繼受信託制度的原因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十三部分信託制度與一物一權原則、物權法定原則
一、一物一權原則與物權法定原則:概說
二、信託制度與一物一權原則的衝突:我國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三、信託制度與物權法定原則的衝突:我國信託法理論中的肯定說與否定說
四、關於對信託制度與一物一權原則和物權法定原則的衝突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十四部分商業信託主體性
一、商業信託的商業組織特徵
二、商業信託主體性:美國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三、商業信託主體性:我國信託法理論中的有關論述
四、關於對商業信託主體性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第十五部分任意法抑或強制法:信託法的性質
一、任意法與強制法:概說
二、信託法的性質:英美信託法理論中的任意法說
三、信託法的性質:為日本、我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有關學者所分別持有的強制法說和任意法與強制法並行說
四、關於對信託法性質的研究:筆者的思考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我所理解的信託法哲學——代序言
我認為在我國需要有一本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儘管信託法理論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但迄今為止這一研究畢竟已經進行了十餘年,且可以預見,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我國法學界中關注與參加這一研究的學者將會越來越多;而一本經成功寫作的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的問世,對於我國的信託法理論研究的意義實屬顯而易見。
(一)從法哲學、部門法哲學看信託法哲學
我國學者徐國棟在其所著《民法哲學》一書的標題為“什麼是民法哲學——代序言”的卷首篇中在簡介了在自17世紀“法哲學”這一概念被提出時起至19世紀德國學者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這部鴻篇巨著問世時止這一時期內法哲學研究在西方國家中開展的概況後指出:“現在,叫做‘法哲學’的書已經汗牛充棟了。不過,關於什麼是法哲學,仍然是聚訟紛紜的問題。”
在本分目各段中提到的由我國學者撰寫的各部法哲學著作的出版單位與出版時間分別為:徐國棟:《民法哲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張文顯:《法哲學範疇研究》(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汪國華:《憲法哲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宋功德:《行政法哲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陳興良:《刑法哲學》(修訂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龍文懋:《智慧財產權法哲學初論》,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李錫鶴:《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如果說該學者在這裡提出“聚訟紛紜”是指就法哲學的定義而言,其在全世界的範圍內已呈“汗牛充棟”之狀的那些為數眾多的法哲學著作中已趨於多樣化,這大概不會喪失其準確性。儘管如此,在這一卷首篇中該學者卻畢竟引用了存在於《不列顛百科全書》(1977年版)中的法哲學定義:“法律哲學就是系統闡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論,以幫助理解法律的性質,法律權力的根源及其在社會實踐中的作用,與法理學同義”;且其還在這一引用基礎上進一步闡釋道:這一定義意義上的法哲學是以關於法律的根本現象,而不是以由某一部門法所涉及的具體問題為其研究對象,是以人類的一切法律現象,而不是以某一國家的法律為其研究對象,是以人類有史以來的普遍法律現象,而不是以某一歷史時期的法律現象為其研究對象。這表明為該學者所贊成的法哲學也就是為這一定義所揭示的法哲學,且其還將在這一法哲學觀念的指導下去構思存在於其觀念中的“民法哲學”。
法哲學的範疇包括哪些?對於此點我國學者張文顯在其所著《法哲學範疇研究》一書中陳述了其看法。該學者也是以上面一段中提到的那一則定義揭示的法哲學為其觀念中的法哲學;而該書目錄表明,在該學者看來,法哲學系以法、法律行為、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法治、法律價值、法律文化與法律發展為其基本範疇,以權利與義務為其中心範疇特別是以權利為其基石範疇。倘若該法哲學就應當是存在於其觀念中的那種法哲學,那么就該學者列舉的法哲學的範疇而言,固然不能夠認為已屬十分全面,但認為具有相當的準確性卻絕不為過。
有法哲學就必然會有部門法哲學。因為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必然會有著為其所固有的若干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以及由其適用所產生的若干法律現象,這些法律現象本身即構成了與將其包容於其中的那一個法律部門有關聯的或者說相對應的那一個部門法哲學的範疇,這些法律現象本身即成為該部門法哲學的研究對象;然而,就任何一個部門法哲學而言,只要關於對與之有關聯的或者說相對應的那一個法律部門的學理研究已經進行到了一定的程度,其僅以這些法律概念與法律現象為範疇與研究對象便已經顯得遠遠不夠。這就要求該部門法哲學在內容上突破為《法哲學範疇研究》所劃定的潛在框架;最起碼的,它還必須對與該法律部門有關且在前述學理研究中已經被提出的重大理論問題作出回答,而無論這些理論問題是否與這些法律概念與法律現象有關。只有當其將記載對這些理論問題作出回答的內容包容於其中,它才能夠成為有理論深度的、真正意義上的“部門法哲學”。
部門法哲學著作是有關學者有意識地、自覺地、主動地與系統地闡釋與研究部門法哲學的產物。我國學者汪國華所著《憲法哲學導論》、宋功德所著《行政法哲學》、陳興良所著《刑法哲學》、龍文懋所著《智慧財產權法哲學初論》都屬於部門法哲學著作。通過閱讀即可以發現其作者在這些著作中均將相應的有關法律部門固有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確定為該著作所闡釋的那一項部門法哲學的基本範疇,在此項確定的基礎上對這些基本法律概念以及對由該法律部門的適用所產生的若干法律現象進行了闡釋與論述。然而,通過閱讀還可以發現,就其中有的著作而言,其作者不僅在其中對前述基本法律概念與法律現象進行了闡述與論述,而且還對相應的有關法律部門涉及到的若干重大理論問題進行了研討。以陳興良所著《刑法哲學》為例:由該書目錄可見,作者在其第一編中闡釋與論述的是“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犯罪本質二元論”、“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與“犯罪的附隨情狀”,在其第二編中闡釋與論述的是“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與“保全刑”,在其第三編中闡釋與論述的是“罪刑關係二元論”、“罪刑關係的基本原則”、“罪刑關係的法定化”、“罪刑關係的質的個別化”、“罪刑關係的量的個別化”、“罪刑關係的現實化”與“罪刑關係的理論化”。顯然,在前述所列各項中既有為刑法所固有的基本法律概念,又有由刑法的適用所產生的法律現象,尤其還有與刑法有關的重大理論問題,至於其中哪些屬於基本法律概念哪些屬於法律現象哪些屬於重大理論問題,這完全可以說一目了然。眾所周知,該書是一部在我國法學界極受重視、有著重大的學術影響的部門法哲學著作。
由於法律概念、法律傳統以及立法安排的不同使然,信託法在英美法學界被視為一個法律部門,在大陸法系法學界則被視為屬於民法這一法律部門內的一個亞法律部門;當然信託法究竟是屬於法律部門還是屬於亞法律部門,這固然能夠對究竟是應當將信託法哲學視為部門法哲學還是視為亞部門法哲學產生影響,但對信託法哲學的存在及其內容卻並不能夠產生影響。由於信託法在我國畢竟為民事特別法,故就我國的信託法哲學的內容設計而言,有兩部由我國學者撰寫的民法哲學著作在這裡需要提一下:一部為李錫鶴所著《民法哲學論稿》,由該書目錄可見,作者在其中闡釋與論述的是“人格”、“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本位”、“民法的精神”、“民事主體”、“民事客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民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與“民法基本原則”;另一部為徐國棟所著《民法哲學》,由該書目錄可見,為作者在其中闡釋與論述的是“民法的詞源”、“民法的確定對象與調整對象”、“民法的平等觀”、“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民法的價值觀”以及與民事立法有關的“生死論”、“認識論”、“人生論”與“生態論”。顯然,這兩位學者在這兩部著作中均將民法固有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確認為存在於自己的觀念中的民法哲學的範疇,但他們在其中除對這些民法基本概念進行闡釋與論述外還均對與民法有關的若干重要理論問題進行了研討,且其在這裡研討的這些理論問題卻與前述民法基本概念以及由民法的適用所產生的法律現象無關。這後面一點表明他們均認為民法哲學應當包含有關於對與民法有關的重要理論問題進行研討這一方面的內容。在此點上有所不同的是,為前面一位學者確認為屬於民法哲學範疇的民法基本概念相對較多,而為其確認為屬於民法哲學內容中的對與民法有關的重要理論問題的論述相對較少;為後面一位學者確認為屬於民法哲學範疇的民法基本概念則相對較少,而為其確認為屬於民法哲學內容中的對與民法有關的重要理論問題的論述卻相對較多。毫無疑問,相比較而言,參照後面一部民法哲學著作來設計一部信託法哲學著作的內容,能夠使這部著作寫成之後在理論分量上顯得較為厚重一些。
(二)對信託法哲學著作的寫作:有關的考慮
我曾經撰寫過一本書名為《信託法原論》的信託法著作,且這本書在1994年就已經由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是在新中國成立後在我國出版的關於信託法的第一部學術著作,發表於《中國法學》1995年第3期的一篇專門針對該書寫作的書評對該書的學術價值給予了相當積極的肯定性評價。不能說在這本書中絲毫不存在信託法哲學的內容,但從整體上看,可以說它是一本關於信託比較法的書:其中主要是以英國、美國、日本、韓國這四個國家的信託法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來介評存在於信託法中的各項重要制度與規則;正是由於關於信託法哲學的內容在其中相對地顯得比較欠缺,致使這本書雖然能夠幫助讀者了解信託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是居於一種什麼樣的地位、該法是一部什麼性質的法律以及它系由哪些重要制度與規則所組成,卻無法做到向讀者較為全面地介評發生在域外法學界的、具有法哲學研究性質的、針對信託制度所進行的研究,從而難以使讀者受到來自信託法哲學的全方位的啟迪。這本書自出版之時起至今已有十餘年;儘管它對關於信託法哲學的內容的比較欠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在寫作之當時的資料與信息查詢方面的條件使然,但這十餘年來每當想起它存在的這一不足之處,我總是覺得有些遺憾。
其實,信託法哲學研究在域外法學界早已存在。信託制度肇始於英國,且這一制度在該國已有了長達六百年以上的歷史;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最早確立起該制度的日本,它的歷史也已有八十餘年。若干年以來,在英美法學界與日本法學界,對為信託法所固有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的研究曾經或者一直為有關學者所關注,對由信託法的適用所產生的若干法律現象的研究曾經或者一直引起有關學者的興趣,對與信託法有關的若干重要理論問題的研究則曾經或者一直受到有關學者的重視;這些研究均具有信託法哲學研究的性質,它們的進行以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系作為信託法哲學研究成果進入這些國家的信託法理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法》)於2001年出台;在自這部法律出台之時起至今的這段時間裡,為我國學者撰寫並出版的關於信託法的書雖然品種較少但也有了若干本(註:這裡的所謂品種較少是相對於這些年來在我國出版的關於其他民商事特別法如物權法、契約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公司法、票據法與保險法等的書而言,因關於這一系列民商事特別法的書在品種上較多甚至極多,同它們相比較,關於信託法的書真可謂少得可憐);對於這些書大致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信託法教材,這類書在內容上以對《中國信託法》進行闡釋與說明為主,為其所記載的主要是作者對存在於該法中的各項制度與規則的內容的理解;另一類是在博士論文基礎上寫成的信託法學術著作,這類書在內容上以對存在於信託法中的某一制度或者某一規則進行研究為主,為其所記載的主要是作者通過對法理方法、法律邏輯學方法、比較法方法以及其他學術研究方法的運用對該制度或者該規則進行研究的過程以及在這一研究中所得出的結論。稍加審視便可以發現,就這兩類關於信託法的書中的相當一部分而言,其中均有屬於信託法哲學的內容;儘管此項內容往往因僅涉及某一信託法基本概念或者某一信託法重要理論問題從而在這些書的全部內容中所占比例極小甚至充其量只能夠說是關於信託法哲學的零星記載,並且此項內容還大都吸收自域外法學界有關學者撰寫的信託法論著,此點表明存在於域外法學界的信託法哲學研究已經對我國的信託法理論研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我國的信託法理論於目前嚴格說來尚處於正在形成之狀態;鑒於目前我國信託法理論研究的現狀,就我國法學界從事這一理論研究的學者而言,樹立起“信託法哲學”的理念並在這一理念的引領下有意識地、自覺地、主動地、全方位地開展信託法哲學研究並通過這一研究推出關於信託法哲學的論著,實為推動我國的正處於形成階段中的信託法理論實現由淺入深的發展與由幼稚走向成熟的進步的需要。
所以我想撰寫一本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當然,為我想要撰寫的這本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應當是一部符合法學專著標準的、在理論分量方面顯得較為厚重的信託法哲學學術著作。信託法自然有著其固有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以及由該法的適用所產生的若干法律現象,這些法律概念與法律現象自然應當成為信託法哲學的範疇與研究對象;然而,一部符合法學專著標準的、在理論份量方面顯得較為厚重的信託法學哲學學術著作,顯然不應當以對這些信託法基本概念與這些法律現象進行面面俱到的一般性闡釋與論述為其內容;換句話說,這部信託法哲學著作可以將這些法律概念與法律現象中的一部分作為範疇與研究對象列入其中,但被列入該著作中的法律概念與法律現象應當是關於對其研究已經引起了法學界特別是域外法學界有關學者的普遍關注與興趣的,且其中已經有人針對其進行了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的研究並在這一研究的過程中還提出了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學術觀點甚至還引發了學術爭論的法律概念與法律現象,這些學術觀點及其論證過程與這些學術爭論及其內容均將被記載於該著作中;除此之外,這部信託法哲學著作還應當在內容上較為全面地反映出法學界對與信託法有關的重要理論問題的研究,當然這裡提到的所謂重要理論問題應當是關於對其的研究已經受到了法學界特別是域外法學界有關學者的普遍重視的,且其中已經有人針對其進行了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的研究並在這一研究的過程中還提出了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學術觀點甚至還引發了學術爭論的重要理論問題,這些學術觀點及其論證過程與這些學術爭論及其內容也均將被記載於該著作中;而這後面一點,應當成為這部信託法哲學著作在內容設計方面所考慮的重點。也就是按照上面提到的思路,我設計了這本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的內容並在這一設計的基礎上將它寫成,現將它奉獻給讀者特別是我國法學界從事信託法理論研究的同仁們。
最後我要說明一點:信託法哲學不是哲學。眾所周知,哲學是關於世界觀與方法論的科學,它是對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進行概括與總結的產物。儘管對於法哲學與哲學的關係在域外學術界一向是眾說紛紜,見仁見智,但可以斷言部門法哲學與亞部門法哲學均肯定不是哲學,而是法學,它們是部門法學與亞部門法學的一個分支;信託法哲學也是如此,它只是信託法學的一個分支,或者說它屬於信託法理論的一部分且其還應當成為這一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便是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正確定位;故就我的這本關於信託法哲學的書而言,將它視為一部法學著作,才是對它的性質的正確認識。
張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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