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存款審計

信託存款審計是指對銀行信託部門吸收存款的來源和使用的合規性所進行的審計。在審查過程中,主要應注意審查信託存款利率使用的合規性,存款是否分清定期與約期,有無提前支取信託存款.多計或少計存款利息等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存款審計
  • 審計對象:銀行信託部門吸收存款
  • 注意事項:審查信託存款利率使用的合規性
  • 內容:審查信託協定,審查存款期限
基本介紹,具體內容,

基本介紹

過去,對信託機構吸收信託存款有較嚴格的限制。根據人民銀行有關法規。金融機構可以吸收下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託存款:財政部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以上單位存入信託存款,其資金來源必須是單位可以自主使用的暫時閒置的資金。凡在上述五項存款範圍以外吸收的存款都屬於超範圍吸收信託存款。一度信託存款吸收範圍較狹窄。從1994年6月起,根據最新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為增強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的發展能力,信託機構可以吸收企事業單位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存款。這就使得信託資金來源的渠道得到拓寬。對信託存款業務的審汁也就相應地以此為標準進行,信託機構吸收信託存款,其程式一般是:單位提出存款申請→信託機構存款部門進行審查→信託機構開給定期存單→會計記帳並同時登記信託存款登記簿。吸收信託存款的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單位交現時)
或借:銀行存款(他行轉帳時)
貸:信託存款——××單位

具體內容

(一)審查信託協定
主要審查協定是否有信託人與受託人逐戶簽訂的契約或協定,履行這一手續既是信託行為,也是法律行為。這也是信託存款與銀行存款的區別。
(二)審查信託存款的資金來源
主要審查有無吸收屬儲蓄性質的個人存款;有無將財政預算內資金以財政部門委託的形式吸收進來;有無不論金額大小,吸收100萬元起點金額以下的存款。
(三)審查存款期限
主要審查存款期限是否均在1年以上,有無活期存款賬戶,有無擅自開立單位結算戶的情況。是否嚴格執行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提前支取。不得已提前支取時,是否按活期利率計付利息。
(四)審查存款利率
主要審查存款利率是否執行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有無為與其他金融機構爭搶業務,擅自上浮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情況。
(五)審查隱蔽性的存款
主要審查在暫收款、其他業務、代理業務、各種往來科目的有貸方餘額的分戶賬中是否核算有存款性質的資金。這一檢查要結合查閱會計憑證等資料進行。
(六)審查是否按時、足額向人民銀行劃交存款準備金
信託機構不能吸收財政性存款,但其吸收的一般性存款要按旬、按13%的比例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具體規定是:信託存款全額納入交存範圍之內,委託存、貸款之差也應予以交存。主要審查信託機構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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