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基金貸款

信託基金貸款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用出售黃金所得的33.5億美元的利潤以及一些國家的自願損款和貸款,創造信託基金,並以此向較窮的國家提供條件優惠的貸款。有資格申請這種貸款的 “較窮” 的標準是:1973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超過300特別提款權。當時基金組織確認這類國家有61個。這種貸款的利率非常優惠,年率只有0.5%。但資格限制很嚴,基金組織審核申請貸款國的國際收支、儲備現狀和發展狀況,確認需要貸款,並當申請貸款國提出適當的調整國際收支計畫時,方才給予貸款。貸款期限為5年,分10次還清。這種貸款分2期發放,第一期是1976年7月—1978年6月; 第二期是1978年7月—1980年6月,因此,到1980年,信託基金貸款已經發放完畢。

取得信託基金貸款的條件是:第一期為1973年的人均國民收入低於300SDRs;第二期為1975年人均國民收入低於520美元(合444.19SDRs)。同時申請貸款國的國際收支、貨幣儲備和其他發展情況,經IMF審核,證實確有資金需要且又有調整國際收支的適當計畫。信託基金貸款期限10年,支用五年半後開始還款,10次還清,利率僅為0.5%。兩期接受貸款的國家共12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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