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基金貸款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用出售黃金所得的33.5億美元的利潤以及一些國家的自願損款和貸款,創造信託基金,並以此向較窮的國家提供條件優惠的貸款。有資格申請這種貸款的 “較窮” 的標準是:1973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超過300特別提款權。當時基金組織確認這類國家有61個。這種貸款的利率非常優惠,年率只有0.5%。但資格限制很嚴,基金組織審核申請貸款國的國際收支、儲備現狀和發展狀況,確認需要貸款,並當申請貸款國提出適當的調整國際收支計畫時,方才給予貸款。貸款期限為5年,分10次還清。這種貸款分2期發放,第一期是1976年7月—1978年6月; 第二期是1978年7月—1980年6月,因此,到1980年,信託基金貸款已經發放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