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是2017年5月11日成立的國內首家相互人壽保險組織。

2019年4月12日,因“相互保大病互助計畫”涉嫌違法違規,信美人壽保險相互社及相關負責人楊帆、曾卓被銀保監會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 
  • 外文名:Trust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註冊地:北京市 
  • 註冊資本:10億 
  •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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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信息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獲中國保監會開業批覆並完成工商登記註冊。信美相互初始運營資金為人民幣10億元,法定代表人為楊帆。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其中,會員產品保費收入占全部保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80%。

資金供方

初始運營資金提供人: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金鼎興投資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遠望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國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邦國際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創聯中人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場所

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三號院2號樓2層S-223;營業場所為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29號金隅大廈15層。

企業特色

信美相互是國內首家成立的
,將秉承會員利益至上的原則,以會員共同所有、共同參與、共享盈餘、共擔風險為主要特色,積極開展普惠金融的實踐探索,參與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相互保險

按照保監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中的官方定義,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契約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契約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通俗理解,相互保險就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以互相幫助、共攤風險、共享收益為目的,會員繳納的保費匯聚成風險保障資金池,當災害損失發生時,則用這筆資金對會員進行彌補的互保行為。

獨特優勢

相互保險組織沒有外部股東,由全體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從國際上看,相互保險組織具有以下三個獨特優勢:一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一致,能夠較好地實現以客戶利益為中心,並由客戶參與管理,從而有效避免保險人不當經營和被保險人欺詐所導致的道德風險。二是展業費用較低,核災定損準確度較高,可以有效降低經營成本,為會員提供更經濟的保險服務。三是由於沒有股東盈利壓力,其資產和盈餘都用於被保險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發展有利於被保險人長期利益的險種。

企業事件

2019年4月12日,因“相互保大病互助計畫”涉嫌違法違規,信美人壽保險相互社及相關負責人楊帆、曾卓被銀保監會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信美人壽共被處罰65萬元,相關負責人被給予警告並共處罰28萬元,合計處罰93萬元。
銀保監會處罰決定書顯示,信美人壽及其相關負責人存在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通過產品參數調整的方式改變了產品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所需的基礎數據。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4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
二是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經查,信美人壽在“相互保”業務中向保險消費者傳達“相互保”產品依法合規的錯誤信息,以及第一年參與成員分攤金額僅需一兩百元的誤導信息。時任董事長楊帆和時任副總經理兼總精算師曾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信美人壽處以罰款25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楊帆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曾卓給予警告並處罰款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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