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風險防範

在國際貿易中,作為主要的國際結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證巧妙地將進出口商的商業信用轉換為銀行信用,較好地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的信用危機,促進了國際貿易的順利長期的發展,並且已被廣泛套用於國際貿易中。這種支付方式被如此廣泛、長久的套用,就必然有一些不嚴謹之處,一些不法分子鑽空子,對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產生嚴重干擾。

關於“信用證欺詐”,中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用列舉的方式對信用證欺詐作了定義:“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①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基本無價值 ③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④其他利用單據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一)來自進口商,(二)來自出口商,(三)來自開證行,(四)來自出口商與船東合謀的信用證欺詐,(五)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謀的信用證欺詐,(一)出口商應採取的防範措施,(二)進口商應採取的防範措施,(三)開證行應採取的防範措施,
信用證風險防範是指企業在運用信用證過程中,對其使用信用證存在的一些可預知的風險採取的一些相應的規避和減少風險的措施.
信用證欺詐大致可分為六種:出口商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進口商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銀行謀劃的欺詐、出口商和船東合謀的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和出口商合謀的信用證欺詐以及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謀的信用證欺詐。

(一)來自進口商

1、進口商不開證
在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的情況下,為規避市場風險,進口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故意不開證。信用證能否開立不是銀行說了算,而取決於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沒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銀行不會向受益人開出獨立於銷售契約之外的單據買賣契約。
2、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
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夥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假信用證,都是進口商詐欺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
3、“軟條款”信用證
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定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於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定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於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而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於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於它是真證,不同於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欺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二)來自出口商

來自出口商的風險即受益人欺詐,是指受益人以受益人名義進行偽造信用證、偽造單據.發假貨等欺詐行為,來欺騙開證行.議付行,付款行和開證申請人,即買方,以詐欺到付款人的付款。
1、偽造單據
偽造單據的信用證欺詐是信用證受益人在貨物不存在或貨物與信用證上規定不符的情況下,以偽造的單據誘使開證行因形式上的單證相符而無條件付款的信用證欺詐。此類詐欺利用了信用證方式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特點,用偽造的方式欺詐開證行、通知行和開證申請人。該欺詐是信用證詐欺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
2、貨物品質難以保證
信用證支付是一種純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於契約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並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

(三)來自開證行

1、開證行審單不嚴造成損失
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後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進口商的權益受限
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事先擬就的,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並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

(四)來自出口商與船東合謀的信用證欺詐

這種欺詐和以下兩種欺詐都稱為混合欺詐或合謀欺詐,受害人為銀行或開證人。這種欺詐中因為有出口商和船東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詐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方便程度,對被欺詐人的危害性和危險性更大。其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欺詐;保函換取清潔提單欺詐;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欺詐。

(五)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謀的信用證欺詐

這類詐欺表現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勾結,簽發“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受益人,或者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經辦人相勾結,以假契約詐取開證行信用證下款項的信用證欺詐。因為有開證行的參與,其欺詐成功的可能性較大,對受益人的欺詐極大,其常表現為“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此外,信用證業務中任兩個當事人聯手,都有利用信用證的特性進行詐欺等風險。例如,由於只要賣方發貨單據相符,銀行就應墊付貨款,如果買賣雙方相互勾結,開證行就有可能被騙;又如,進口商串通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惡意拒付給出口商造成損失等。
一、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
由於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範措施是相當的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和採取適當的措施。

(一)出口商應採取的防範措施

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契約,並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製作發票和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海關發票、領事發票、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證後,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嚴格審證,以及謹防“軟條款”的出現。當出口商對信用證中的有關條款難以滿足時,應儘量與進口商接洽,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
2、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藉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乾脆將貨物提走。
5、慎重訂立貨物的買賣契約中的信用證條款是約束買賣雙方貿易行為的契約性檔案,任何一方違約,對方都有權要求索賠。出口商為了防止進口商利用信用證“軟條款”對其進行欺詐,在訂立信用證條款應慎重,儘量不接受“軟條款”。
7、出口商可考慮儘量使用保兌信用證。在實際業務中,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賣方應堅持採用保兌信用證:進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確認的或指定的銀行開具信用證;或開證銀行與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銀行無業務往來;或開證銀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不穩定;或因契約金額大,超出開證銀行一般業務的支付能力等;或進出口商所處地理位置遙遠,進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有特殊之處,再加上商業習慣和作法不相同。這樣做對出口商來講可保證安全收匯,因為保兌信用證明確表示保兌銀行直接向受益人負責,即保兌銀行系第一付款人。當受益人向開證銀行要求付款時,被開證銀行拒絕後,保兌銀行充當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權益。
8、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為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儘量使用CIF,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由於由出口商安排貨物的運輸,指定運輸公司,買方與船方或貨運代理勾結的可能性較小,有利於避免欺詐。如果採用了FOB(離岸價)或CFR價格條件,則由進口商來辦理貨物保險,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貨物權益將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貨後,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因為出口商辦理保險,萬一買方不能信守契約,拒絕接受單據、拒絕付款,則運輸途中的損失出口商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二)進口商應採取的防範措施

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是信用證的最終付款人,其作為進口商面臨的最大欺詐是付款後收到殘、次貨物甚至收不到貨物,因此進口商應作如下防範。
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契約,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
1、做好資信調查
在現代商務活動中,商業風險無處不見,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業務中,商業欺詐更是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當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業決策前對商業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了解,以避免無謂的損失。可以通過貿促會駐外機構、中國銀行駐外辦事處或外國合作銀行、協作律師事務所和協作調查機構等渠道,對外商在當地註冊情況、實際辦公情況、通訊情況及銀行信用情況進行了全方位的調查,並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以供今後查詢。總之,進口商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範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
2、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
進口商儘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對於進口商來說,選擇F組貿易術語能將租船訂倉、貨物保險的選擇交易權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進口商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信譽良好的船公司送貨,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船東打交道,同時要注意不租訂老船、舊船,選用適宜於貨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確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進口商還可以派人到裝貨港口檢查和核對貨物是否符合契約的要求,杜絕賣方在貨物方面的欺詐。
3、嚴謹簽約交易契約,採用有利於己方的信用證方式
為了防範那些“騙子公司”,我們在進出口業務中可採取簽訂嚴謹詳細的契約來限制對方,如在契約中要訂立品質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信用證條款等。進口商應當根據契約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契約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嚴格審查單據對於出口商來說尤為重要,不僅僅是在發現單證不符合時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惡意欺詐的情況下,以單據的不符點拒付貨款,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
4、加列商品檢驗條款
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託人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5、儘量採用遠期支付方式
即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開立遠期付款或承兌匯票。這樣,即使欺詐情形暴露,賣方仍未能獲得支付。這不僅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取證以申請一項法院禁令,同時在很多情況下也會令欺詐者心虛而知難即退。第二買方挑選交易對象時,須慎之又慎,儘量挑選在國際上具有一定聲望與信譽的大公司做交易。這是買方“把關”的第一步,實際上也應是最重要的一步。在這方面,國際商會每年都要向各成員國通報一些欺詐案例,提出警告,不妨藉以參考。

(三)開證行應採取的防範措施

1、明確責任和義務
作為信用證的開證行,應明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為客戶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務。尤其是開證行應當樹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的風險意識,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證之後必須核對簽字或密押,確定真假無疑、杜絕假冒信用證。當受益人經驗不足,不知如何審證時,銀行因對收到信用證的延誤、殘缺或其他差錯向開證行進行查詢避免軟條款信用證。
2、落實好擔保和抵押
開證行為降低風險,應儘可能對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的信用證提供擔保和抵押。但是,抵押或擔保等信用支持並不一定能夠確保信用證的及時付匯,它只能是降低風險,而不能消除風險,因此對抵押和擔保開證簽訂的契約、協定、抵押書等檔案和企業抵押資產的真實性必須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嚴格審核,確保抵押與擔保都具有法律效力。
3、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業務夥伴
信用證付款是通過銀行間的國際業務網路實現的,銀行本身的信譽良好以及銀行之間有良好的合作關係無疑會便利信息的及時傳遞,便利銀行之間合作打擊信用證欺詐行為。
4、公共防範
全社會應該樹立起防範信用證詐欺的“防火牆”,中國的許多銀行和企業每年被國內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證詐欺而遭受的損失是一個天文數字,誠然需要予以嚴厲打擊。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如何就信用證詐欺罪進行定罪量刑,可以說由於案例的缺少,各地法院幾乎沒有任何成熟的經驗,再加上審理刑事案例的法官對於信用證這一獨特的商業工具的複雜的運行機制並不十分熟悉,因此其判決產生一些偏差在所難免,我們必須加強防範信用證詐欺的法律教育。法律、法規、觀念和警惕性相結合,我們定能織造出防範金融詐欺的天羅地網。
5、加強國際合作
信用證欺詐是一種跨國行為,國際社會的有效合作對預防和控制信用證欺詐是有巨大意義的,通過加強各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統一單據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預防信用證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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