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

2019年1月,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聯合發布了《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
此次《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從參與者管理、信用保護契約和憑證業務流程、信用事件後處理機制、信息披露、風險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主要內容。
首先是適用企業範圍,由於在試點初期,信用工具的覆蓋範圍還比較有限,具體來看,信用保護工具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內發行並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公司債券(不含次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債務。
與此同時,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類型僅有兩大類。具體來看,包括信用保護契約和信用保護憑證。其中,契約由交易雙方簽署,不可轉讓;憑證由憑證創設機構創設,可以轉讓。試點初期先以信用保護契約起步,信用保護憑證業務推出時間另行通知。
北京地區一家券商業內人士表示,相對傳統擔保方式來說,滬深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較為靈活,主要由信用工具買賣雙方溝通,無需發行人另尋擔保增信。“使用滬深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買方需向賣方支付一定保護費,如果出現債券違約,賣方則需向買方賠付。”北京地區一家券商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在此基礎上,推進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試點正不斷取得成效。去年以來,深交所積極推進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試點,支持民營企業穩健發展。截至目前,深交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試點框架下已達成交易15筆,涉及名義本金總計1.7億元,並已成功推出深交所市場首隻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試點均採用信用保護契約形式,參考實體均為民營企業,包括蘇寧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恆逸集團有限公司和廣州智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契約與參考實體公司債券同步發行,有效提升了投資者認購積極性,降低了發行人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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