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證

信用保證指以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等出具的信用證件作為保證的一種納稅保證形式。稅務機關為了加強對無證商販的稅收管理,對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在經營行為尚未發生前,不能或不宜採用貨幣、實物 保證者,可責成其提供信用證件進行保證。 為納稅人開具信用證件的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稱為“納稅保證單位”。

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提供的信用證件,應妥為保管,並限期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如納稅人逾期不納稅或偷逃稅,稅務機關有權責成開具納稅保證信用證件的單位負責繳納稅款,並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其他的處罰責任。對農民出售應稅農產品,在不能或不宜採用貨幣、實物保證時,也可採用這種納稅保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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