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信託

保證信託亦稱“信用簽證”。信託機構受託為客戶提供信用擔保的信託業務。主要內容有貿易擔保、租賃擔保、進口擔保、借貸擔保、建築承包擔 保、有價證券和商業票據發行擔保等。我國信託機構承辦這項業務具體有四種方式: (1) 監督付款。即 無論購銷雙方是在同城還是在異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託機構共同參加簽證,簽證後信託機構只負責按契約規定監督發貨和督促按期支付貨款。(2) 保證付款。即購貨方信託機構向購貨方提供信用擔保,保證及時支付貨款。購貨方信託機構簽證後就承擔了相應的經濟責任,到期若購貨方無款支付,信託機構則按順序扣款或適當發放貸款。(3) 交納保證金。即購銷雙方簽訂交易契約時,信託機構以購貨方交存足額保證金為簽證條件,到貨時信託機構按簽證情況和契約規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給供貨方。(4) 投標籤證。適用於進出口設備物資的訂貨或承包某項專項業務的投標。

基本介紹

具體方式,信託原則,包含要素,

具體方式

一是監督付款。
即,無論購銷雙方是在同城還是在異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託機構共同參加簽證。信託機構負債按契約規定監督發貨和督促按期支付貸款
二是保證付款。
即,購貨方信託機構向購貨方提供信用擔保,保證及時支付貨款。購貨方信託機構簽證後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到期後若購貨方無款支付,信託機構要按順序扣款或發放適當的貨款。
三是交納保證金
即,購銷雙方簽證交易契約時信託機構以購貨方交存足額保證金為簽證條件,到貨時,信託機構按簽證情況和契約規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給供貨方。
四是投標籤證。
適用於進出口設備物資的訂貨或承包某項專項業務的投標,信託機構調查後,予以簽證。

信託原則

金融信託機構開辦此類業務,應當掌握下述原則:提供的人民幣擔保。在各擔保契約有效期內的累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自有資金的10倍;金融信託機構要維護購貨雙方的正當權益;金融信託機構不予墊款、不參與交易糾紛的仲裁;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簽證或擔保,必須按其建程式辦事,由單位提供上級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任務書並擴充設計方案後,金融信託機構才能予以辦理。

包含要素

(一)信託目的;
(二)受託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四)信託計畫的規模與期限;
(五)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安排;
(六)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七)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九)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一)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和規則;
(十二)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三)風險揭示;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信託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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