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

【發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匯綜發【2007】166號
【發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2007-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
(匯綜發【2007】16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落實《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現將《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不再對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核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而只頒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收繳已頒發的《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換證工作應當於2008年1月1日前完成。
二、換證期間,原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新頒發的《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使用。2008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區內企業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辦理經常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規定做好相應外匯賬戶管理等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和保稅監管區域管理機構以及銀行、企業等,做好宣傳及換證準備工作,及時為區內企業換髮《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並儘快完成相關操作培訓。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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