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服務責任保險

保全服務責任保險

保全服務責任保險是保險條款,屬於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全服務責任保險
  • 類型:保險條款
  • 對象:保全服務
  • 屬於: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服務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成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全服務公司,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第三條保險期間內,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保全人員在為與被保險人簽訂保全服務契約的服務對象提供安全守護或安全保衛服務過程中,因工作失職導致外來人員盜竊、搶劫或惡意破壞而造成服務對象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契約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保全人員的故意行為;
(二)服務對象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
(三)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六)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超經營範圍從事保全服務工作,或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被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保全服務工作引起的賠償責任。
(二)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
(四)間接損失。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第八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九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第十一條投保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在上年度的業務收入計收預付保險費。保險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內實際業務收入書面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若預付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保險人退還其差額。
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訂立本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契約的內容。對本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第十三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另行約定核定期限,保險人應在約定的核定期限核心定完畢。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性繳清全部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及保全服務契約的約定,加強內部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第二十條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收到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索賠申請;
(三)賠償項目清單;
(四)事故原因證明或責任認定證明;
(五)必要時要提供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或調解書;
(六)賠償項目清單;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損害賠償請求方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二十八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七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實際發生額另行計算,但不超過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就多次事故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累計不超過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
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契約及本契約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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