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服務許可證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去年12月底,上海成為首個簽發保全服務許可證的城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全服務許可證
  • 時間:2009年9月28日
  • 通過會議: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
  • 執行時間: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審批條件,申請材料,

審批條件

第八條 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全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全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全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全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全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檔案按A4規格紙張列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檔案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複印件應當清晰。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1
上海市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全服務公司申請設立審批表
2
設立申請書,載明擬設立保全押運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出資額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出資協定及出資承諾書、經營範圍等內容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
保全押運公司章程
5
擬任的保全押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
材料
主要管理人員簡歷
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保衛(安)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全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相關部門出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證明
6
註冊資本
驗資報告
10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驗資報告
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註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證明材料
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提供有關檔案
7
有與保全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提供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檔案
專業技術人員應為2人(含)以上並具備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助理保衛(安)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條件
8
相關設施、裝備、交通工具等證明材料
辦公場所
實訓場地
專用裝備庫房
專門槍枝保管庫(室)、專用保險柜
專用運輸車輛停車場(車庫)
訓練器材、防衛性裝備
辦公設備
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訊、報警設備
保全服裝、服飾及標誌
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車輛
為特殊行業提供保全服務的還應具備相關必備的裝備
9
制度規範
保全服務管理制度
崗位責任制度
保全員管理制度材料
10
組織機構
材料
下屬分支機構或所屬職能部門名稱、人數
為便於開展保全服務活動所設立的大隊、中隊、小隊等機構的設定情況
設定專人負責培訓教育的情況專人負責培訓教育情況
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對保全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的情況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全服務公司,除了向公安機關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契約
2
外國出資方的資信證明及註冊登記檔案
3
中方投資或者合作情況
4
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
在華取得的保衛(安)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複印件(外國人須提供)
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5年以上保全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
外國人就業證
(三)申請文書名稱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上海市保全服務公司申請設立審批表》。
(四)審批流程
保全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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