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金

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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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結算

保修期滿,承包人履行了保修義務,發包人應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結算,將剩餘保修金和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的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承包人。

保修範圍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編者意見

保修金的說法多種多樣,最初來源於FIDIC的保留金中的定義。個人認為“保修金”是針對保修期內的約定的保修範圍的質量修理。而“保留金”是針對房屋的缺陷責任期來說的,缺陷責任期可以雙方約定,一般為6個月,12個月,並且不長於24個月。對於這2個費用的區分目前為止還是比較混亂的,各種法規條文各說各的,例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整個辦法從頭到尾說的都是缺陷責任期的事情,對於工程保修的內容隻字未提(工程保修和缺陷責任期是有區別的)結果這個暫行辦法在開頭第一句話就說:“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冒冒失失的出現了保修金的字樣,著實讓人困惑無比。

區別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按照陳印大師的說法,缺陷責任期的定義是:如房屋設計是按照七級抗震設防烈度來設計的,其目的是要保證房屋在七級地震的情況下不損壞。如此特殊的要求就是———缺陷的責任。由於該責任無法立刻完成,畢竟不可能人工造一個七級地震出來來測試該房屋,但是這個責任的時間又不可能無限制的放大。在最長的24個月內這段時間就稱之為“缺陷責任期”。
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按照上述的保修範圍內容也可以理解為普遍意義的上質量問題。
既然兩者的意義區分開了那么相對應的費用也就可以區分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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