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憲法法院

俄羅斯憲法法院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產生於1991年12月,是法院系統用以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係的一個機構。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
  • 外文名: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суд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成立時間:1991年12月
  • 所在地址:聖彼得堡
  • 法院院長:瓦列里-佐爾金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是通過憲法訴訟機制獨立進行憲法監督的司法機關。
俄羅斯憲法法院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組成,其中一庭有9名法官組成,另一庭有10名法官組成。每一庭法官的人選由俄聯邦憲法法院章程規定,通過抽籤方式產生。每一庭的組成人員不能超過三年不變。同一審判庭會議不能同時包括法院院長和副院長。憲法法院在全體法官會議和審判庭會議上審理案件。全體法官會議要求所有法官都必須參加,審判庭會議由各庭組成人員參加。全體法官會議可以審查屬於憲法法院職權的任何問題,但是下列類型的案件只能由全體法官會議審理:
1)俄羅斯聯邦共和國憲法和聯邦主體憲章的合憲性案件;
2)對俄聯邦憲法進行解釋;
3)對俄聯邦總統犯有叛國罪或其它重罪的指控是否符合確定程式做出結論意見;
4)通過憲法法院咨文;
5)決定是否提出立法建議;
俄羅斯憲法法院
另外在全會上選舉院長、副院長、秘書法官;確定各庭的法官組成人選;通過、修改、補充憲法法院章程;確定在全體法官會議上審理案件的順序同時分配各庭會議審理的案件;做出中止或停止憲法法院法官權力的決定,以及在必要的情況下做出提前解除院長、副院長、秘書法官職務的決定。在憲法法院全體法官會議上秘密投票選舉產生院長、副院長、秘書法官,任期為三年。憲法法院院長的職權是:1)領導、召集、主持憲法法院全體法官會議2)將應在全體法官會議上審理的問題提交憲法法院討論3)在同國家機關和組織聯繫時以憲法法院的名義發表聲明4)對憲法法院的機關實行領導5)下達命令和指示。憲法法院副院長根據院長的授權行使院長的個別職能,以及憲法法院賦予的其他職權。秘書法官直接領導憲法法院機關的工作;將憲法法院所做的判決通知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並向憲法法院匯報判決的執行情況。
2007年2月5日俄羅斯聯邦總統普京簽署關於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常駐地由莫斯科搬遷到聖彼得堡的第2號聯邦憲法性法令(國家杜馬於2007年1月19日通過,聯邦委員會於1月24日通過)。俄羅斯憲法法院新駐地在俄前皇家參議院。
2014年3月19日,俄憲法法院院長佐里金表示,俄聯邦憲法法官們19日一致認定克里米亞加入俄聯邦的國際條約符合俄聯邦憲法。俄聯邦憲法法院18日收到了有關審核克里米亞入俄及在俄組建新主體的條約是否符合俄憲法的請求。考慮到克里米亞和塞瓦斯托波爾的複雜局勢,根據俄總統請求,憲法法院在非公開聽證會上對此進行了審議。佐里金在會議結束後表示,“憲法法院認定該條約符合俄聯邦憲法,一致決定通過”。
俄羅斯現行憲法是一部反映憲政精神的憲法,其中明確規定了由憲法法院實施憲法監督。
一、歷史回顧
俄羅斯從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以來,頒布實行了五部憲法,前後跨越了三個時期,分別是蘇俄時期(1918年憲法)、蘇聯時期(1925年憲法、1937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新俄羅斯時期(1993年憲法)。回顧俄羅斯20世紀憲法史的近百年之旅,可以看到它一共經歷了兩種類型的憲法監督。
(一)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本身擔負憲法監督的職責
十月革命勝利以後,1918年7月10日在第五屆蘇維埃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其中明確規定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為蘇俄國家“最高立法、號令及監督機關”(第31條),“負責監督蘇維埃憲法、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及蘇維埃政權中央機關各項決定的實施情況”(第32條),“一切關於規定政治經濟生活一般規範的法令以及根本改變國家機關工作現狀的法令一定要由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審查”(第33條(乙))。這些規定確認了最高國權力機關擔負憲法監督的職責,為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監督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最初的基礎。
蘇聯時期,俄羅斯作為一個加盟共和國制定的三部憲法,分別依據1924年蘇聯憲法、1936年蘇聯憲法和1977年蘇聯憲法制定。它們符合或完全符合蘇聯憲法的原則和結構,僅在部分規定上反映了俄羅斯聯邦的特點。
在蘇共1988年第29次代表會議之前,俄羅斯實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監督制,它分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單獨監督時期(1917年—1977年)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共同監督時期(1977年—1988年)。
(二)由憲法法院擔任憲法監督的職責
1990年6月12日,第一次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家主權宣言。俄羅斯 已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獨立國家。俄羅斯建立了獨立的憲法監督機關——憲法法院。1991年5月6日通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法院法》,這表明蘇聯解體前俄羅斯已經開始著手建立憲法法院監督制。
1993年12月12日現行憲法通過以後,俄羅斯正式確立了憲法法院監督制。現行憲法對憲法法院的功能和審查範圍作出明確界定。在1994年6月24日,國家杜馬通過了《關於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聯邦憲法性法律》,聯邦議會1994年7月12日批准通過,俄羅斯總統1994年7月21日簽署批准了該法。憲法法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現行憲法
(一)制定過程
俄羅斯現行憲法—1993年憲法的制定一波三折。蘇聯解體前,1990年6月12日俄羅斯主權宣言通過後,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主席葉爾欽為首的憲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新憲法。1990年ro月12日,憲法委員會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草案》,但並沒有上升為國家意志。蘇聯解體後,1990年4月18日,第六次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國家政體以議會為核心的第二部憲法草案,但葉利飲總統的激烈反對表明議會與總統之間就國家政體的問題存在著深刻矛盾,矛盾背後是雙方對國家權力的爭奪。1993年4月25日,俄羅斯舉行了全民公決,64.5%的選民參加,其中58.7%的人對葉爾欽表示了信任。葉爾欽遂於5月20日發表總統令,定於6月5日召開制憲會議。7月12日,經過議會與總統雙方激烈鬥爭與妥協,通過了以總統憲法草案為基礎的第三部憲法草案。但是,憲法危機不可能就此結束,總統和議會最後攤牌的時間不可避免的到來了。1993年9月21日,總統和最高蘇維埃分別作出針鋒相對的國家重要人事決定,雙重政權成為客觀現實。
在嚴峻的形勢面前,葉爾欽抓住反對派攻打獨立國協司令部、莫斯科市政府大樓和奧斯坦基諾電視台的冒險行動,決定實施武力鎮壓。1993年ro月4日,軍隊炮打白宮,反對派對被擊潰,哈斯布拉托夫等人被捕。這就是“十月事件”。此後,1993年12月12日俄羅斯就第四部憲法草案舉行全民投票。54.8%的選民參加,其中58.4%贊成,41.6%反對,新憲法獲得通過,正式生效。
(二)憲法特點
對於現代民主政治來說,制定一部憲法不是終極目標,實現憲政才是核心所在。俄羅斯1993年憲法是一部反映並旨在促進憲政精神的憲法,它具備如下基本要素。
1、宣布人民享有統治國家的權力,並在事實上使國家的權威來自人民的意志。
93憲法第3條規定:“1、俄羅斯聯邦各族人民是它的主權的擁有者和權力的惟一源泉。2、人民直接地或者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3、全民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直接體現。4、任何人不得將俄羅斯聯邦的權力據為己有。對篡奪權力或把權力職能據為己有者,要按聯邦法律追究責任。”
2、國家權力機構的憲法設計必須具有分權與制衡機制,以防止權力因失去制約和監督而腐敗。也就是說,政府的權力只能根據法律行使,任何政府機構,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就是違法。
93憲法第10條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的行使是建立在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基礎之上。立法、執行和司法權力機關相互獨立。”第11條第1款中規定:“在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俄羅斯在國家權力的結構安排上採取聯邦制方式,從憲政角度看,聯邦制在防止政府權力過分集中方面有一定作用。
3、建立憲法監督制度,明確一個違憲審查機構,並建立相應規範與程式,使國家機器的運作遵守憲法的規定,而且,當憲法原則被破壞時,該機構有權採取措施,宣布違憲行為無效並 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這是憲政的核心內容之一。俄羅斯實行憲法法院監督制。93憲法第125條明確了憲法法院的憲法監督和憲法解釋職責。
4、規定和保護一個獨立的司法制度。司法獨立是憲政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只有一個獨立於其他政治力量之外的司法力量才能客觀中立地實施法律。而嚴格與正確地實施法律對於憲政來說是最基本的。
93憲法第7章對司法對作出了規定。第118條明確指出:“l、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司法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2、司法權通過憲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式實施。俄羅斯聯邦的司法體系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憲法性法律確定。
不允許建立特別法庭。”
5、尊重和保障個人權利。保障人權是憲法的首要任務。
93憲法第2章“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被普京總統稱之為“世界上同類憲法法律中最好的。”第2條規定:“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承認、遵循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俄羅斯93憲法的通過為俄政局進入有序競爭、穩定發展的局面奠定了法律基礎,同時,也使俄羅斯的憲法監督進人一個嶄新的天地。
三、憲法監督
為保證憲法實施所採取的各種措施和制度中,違憲審查是憲法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違憲審查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通常指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所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審查和處理。俄羅斯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由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
俄羅斯憲法法院違憲審查的內容有:
(一)解釋憲法。為了進行違憲審查,解釋憲法是不可避免的。現行憲法第125條第5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可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權力機關的要求對俄羅斯聯邦憲法作出解釋”。
(二)裁決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第125條第3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解決下列 有關職權範圍的爭端:(l)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2)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3)俄羅斯聯邦主體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
(三)審查各種法律、法規、法令的合憲性。第125條第2款前2項:“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聯邦委員會1/5的委員或國家杜馬1/5的代表、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和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9法院、俄羅斯聯邦主體立法和執行權力機關的要求裁決有關下列檔案是否符合俄羅斯聯邦憲法的案件:(1)聯邦法律,俄羅斯聯 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法規;(2)共和國的憲法,俄羅斯聯邦主體的章程,以及俄羅斯聯邦主體就屬於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轄的問題或者屬於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共同管轄的問題頒布的法律和其他法規。”
(四)審理或監督審理針對總統的彈幼案。第93條第1款規定:“聯邦委員會只有根據國家杜馬提出的由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關於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行為中有犯罪跡象的結論書以及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提出的指控符合規定程式的結論裁定所證實的對總統叛國或犯有其他重罪的指控,才能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第125條第7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根據聯邦委員會的要求作出關於對俄羅斯聯邦總統提出的犯有叛國有罪行的指控是否遵守規定的程式的裁定。”可見,憲法法院監督彈幼案的審理。
(五)審查公民個人提起的憲法訴願。第125條第4款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可根據違反公民憲法權利與自由的申訴以及法院的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檢查在具體案件中採用的或將採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
(六)審查國際條約。第125條第2款第4項規定,俄羅斯聯邦法院可以審查尚未生效的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
四、憲法法院
在俄羅斯總統1994年7月21日簽署批准的《關於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聯邦憲法性法律》中對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和法官的地位、訴訟的一般規則,就某些種類的案件進行審議的訴訟特徵作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該法,憲法法院應當由聯邦議會根據總統提名任免19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活動的基本原則是獨立、會議、公開、訴訟抗辯以及當事人平等。憲法法院是獨立機構。其開支列人聯邦預算,並應當保證獨立而有效的開展憲法審判活動。
(一)憲法法院法官
成為憲法法院法官的條件是年滿40歲,享有崇高威望,接受過較高法律教育,具備在法律職業崗位上至少巧年的工作經歷,並且在法律領域中被認為具有較高資格。
憲法法院法官候選人可以由聯邦委員會的成員和國家杜馬的代表,以及俄聯各主體的立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和聯邦司法機關,全俄司法聯盟,法律研究和教育機構向總統提出建議,總統向聯邦委員會提名,在不超過14天的時間內聯邦委員會考慮其任命問題。
憲法法院法官任期為12年,不得連任,不得隨意被免職,享有豁免權和平等權。
(二)憲法法院活動的結構和組織
憲法法院考慮和決定案件以全體法官會議和俄聯邦憲法法院審判庭會議的形式進行。全體法官會議和審判庭會議各有具體分工。
憲法法院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秘書在憲法法院全體法官會議上由全體法官通過秘密投票方式,並由絕對多數票同意,從法官中各自選出,任期3年。
(三)訴訟的一般規則
憲法法院審議一個案件的事由應當是一個法律、其他法令、政府機構之間的協定、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是否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相一致出現了明顯的不確定性,或者是擁有權力的當局之間就許可權問題產生了明顯矛盾,或者是對俄羅斯聯邦憲法的規定的理解出現明顯的不確定性,或者是國家杜馬指控總統犯有叛逆罪或者是實施了其他嚴重的犯罪行為。
由憲法法院秘書處對申訴進行審議後,由憲法法院的法官對申訴進行預先審查。在不超過一個月的時期內由憲法法院在全體法官會議上作出受理申訴的決定。
在審議案件階段中,首先安排予以聽證的案件,並為案件聽證作準備,包括根據憲法法院的要求提供的法令和其他法律規範文體、檔案和副本、案卷等材料。憲法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對審議活動必須進行逐字記錄以提供一份全面和精確的記錄檔案。調查問題從報告人法官的陳述開始,主持法官應向當事人對審議中的問題要點作出解釋,並列舉表明他們立場的法律根據。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護。在經過專家鑑定、證人證明、調查檔案後,當事人可進行小結陳述。完成聽證後,對審議案件作出的最後決定應在秘密會議上由憲法法院通過。
憲法法院的決定具有最終拘束力,在公布後立即生效。
五、審理實踐
(一)十月事件前後的憲法法院
1993年俄羅斯出現了憲法危機。1993年2月12日俄羅斯總統葉爾欽、最高蘇維埃主席哈斯布拉托夫、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在克里姆林宮舉行了1個小時的秘密會談,尋求解決政治危機以及行政和立法機構之間衝突的辦法。但是會談未達成具體協定。葉爾欽3月20日晚發表《告俄羅斯公民書))之後,憲法法院立即召開緊急會 議。在記者招待會上,佐爾金說,憲法法院緊急會議認為,總統令破壞了憲法規定的權力分配原則,憲法體制的最重要原則遭到踐踏。他相信,俄聯邦和各級地方政權有力量按照憲法原則克服目前的危機。3月21日在議會緊急會議上應邀出席會議的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宣布,憲法法院將審議葉爾欽在告公民書中公布的措施是否符合憲法的問題。3月22日俄羅斯總統新聞秘書科斯季科夫發表聲明,批評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審理總統《告俄羅斯公民書》是否符合憲法的決定。他批評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在法院審理總統告公民書和其他檔案的內容前就採取“匆忙和片面的立場”、 “違反法律準則,作出了個人的評價”。由於他“先驗地站在一方的立場上,使得他的公正性受到懷疑”。3月24日俄羅斯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對《共青團真理報》記者發表談話時說,憲法法院並不要求葉爾欽總統辭職。佐爾金說,總統是否辭職要由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事情將取決人代會和總統是否認識到局勢的嚴重性,他們應當相互作出讓步。佐爾金認為,是總統的班子促使總統偏離了憲法,他的失誤在於他沒有依靠中派力量,而採取了最後通煤式的策略。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已不能採取觀望態度。佐爾金表示,他不想把人代會理想化,因為人代會上也有一些非建設性傾向需要克服。葉爾欽昨天就應當對議會作出一些讓步,以便下次人代會不至於發生最壞的事情。
1993年3月27日討論保衛憲法制度緊急措施的俄非常人代會開幕。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在發言中重申了法院對總統20日電視講話作出的“一系列內容不符合國家基本法”的結論,宣讀了法院向俄羅斯公民、總統、人代會、最高蘇維埃、政府和各級權力機構的呼籲書。呼籲書反對任何解除總統或事實上取消人代會、議會權力的極端措施,認為任何單方面行動都不能解決危機。呼籲書建議人代會確認包括人民權、分權原則在內的憲法制度基礎的不可侵犯性;新憲法取消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兩院制議會;修改憲法以便提前選舉總統和議會。呼籲書還建議,今秋提前進行總統和議會選舉;追究為總統準備20日電視講話人的責任並撤銷其職務。俄羅斯最高蘇維埃4月l日決定,把請求俄憲法法院審議俄總統葉爾欽“關於克服權力危機之前行政機關的活動”等三項命令的書面申請提交憲法法院。俄最高蘇維埃要求憲法法院審議的另外兩個總統令分別是:2月5日俄總統簽署的關於“加強總統駐俄各地地方代表工作”的命令,3月巧日俄總統簽署的改組俄聯邦北高加索地區軍 事機構,在該地區建立邊防、內務部隊,以及國家支持哥薩克的命令。4月巧日,佐爾金在新聞俱樂部發表談話時指出,“當社會經歷著深刻危機,極左、極右勢力都在增長的時候,廢除憲法的後果將是十分嚴重的、危險的”;“總統賜予的新憲法”是否會比現行憲法更能符合社會需要,還不清楚;廢除一部憲法、制定另一部憲法,就是為了“使憲法適合總統制的要求,這意味著必然要發生憲法空間的爆炸”。4月21日俄羅斯憲法法院就4月25日全民公決結果的生效標準作出決定。第一、第二兩個問題,即是否信任總統,是否贊成總統推行的社會經濟政策的投票結果按公決法,即以參選人數的一半以上為生效標準;第三、第四兩個問題,即是否必要提前選舉總統、人民代表問題,因涉及對憲法的修正,要求按選民的一半以上為生效標準。葉爾欽宣布,他已不信任憲法法院,不管法院作出什麼決定,他都將按參加選舉人數為標準計算公決結果。
全民公決後,5月11日俄羅斯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在莫斯科舉行的各聯邦實體蘇維埃領導人會議上表示反對用違反憲法的方式通過新憲法。
佐爾金說:“社會一旦縱容違反憲法的行動,那么它就會長期,甚至永遠無法回到憲法範圍內 來。”他還反對任意解釋全民公決的結果。他說,任何一方都不能從公決結果中獲得單方面的好處。人民在公決中反對提前選舉人民代表表明,人民代表享有現行憲法所賦予的全權。佐爾金認為,把各個地區拉進圍繞新憲法的衝突之中是非常危險的。他說,如果不能使那種妄圖用反憲法途徑通過新憲法的人清醒過來,那么俄羅斯就不會成為法制國家。9月22日在俄聯邦憲法法院作出總統令違反憲法的決定後,佐爾金提出同時提前改選議會和總統建議。他認為,現在議會和總統之間“仍有文明地走出當前嚴重對抗危機的機會”,雙方應當忘掉爭吵,坐下來談判。他建議的基本內容是: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提前同時改選總統和議會的決定,並通過新的選舉法,然後自行停止活動;政府繼續履行職責;議會停止立法活動,但保留監督選舉的權利;憲法法院監督執行達成的協定,但不再在政治矛盾中發揮中間人的作用。在形勢日趨緊張的態勢下,為避免總統與議會間的對抗導致流血,佐爾金9月24日提出和解方案。確定12月12日同時提前改選總統和議會,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修改現行憲法以制定保障選舉機制的必要法律;由聯邦主體保證上述進程。為實現這一建議,憲法法院準備撤回日前作出的關於總統令 違憲的認定,但總統得撤銷解散人代會和議會的命令,議會也取消相應的決定,讓國家生活返回21日20時前的狀態。佐爾金強調指出,“否則,等待我們的只會是極端行動和暴力”。9月28日,聯邦憲法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執行葉爾欽總統9月21日的命令及總理隨後作出的決定;立即停止執行俄第10次非常人代會、最高蘇維埃9月21日20時以後通過的有關法令,其中包括魯茨科伊為代總統及政府部長等的任命。憲法法院堅決要求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武力;要求取消對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的任何限制。憲法法院還要求立即召開由總統、人民代表和聯邦主體議長和行政首腦參加的會議,決定新議會和總統選舉的時間和程式。在複雜的形勢面前葉爾欽強調,同時選舉造成的“權力真空”比“雙重權力”更加危險。他以武力解決了憲法危機。
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過分介人了府院之爭,並明顯站在了議會一邊,為此他付出了政治代價。ro月6日,佐爾金在受到政治壓力後以“無法在複雜的條件下履行自己的職責”為由決定辭職。葉爾欽10月7日發布命令,宣布在通過新憲法前,聯邦憲法法院暫停行使其維護憲法的基本職能。葉爾欽的命令說,1993年憲法法院“以其匆忙的行動和決定兩度置國家於內戰的邊緣”,成了“危險的政治鬥爭工具”。這裡提及的兩次匆忙行動是指3月20日葉爾欽下令在全俄實行總統特別治理和9月21日葉爾欽下令停止人代會和議會活動後,憲法法院都作出總統命令“違憲”的決定,而當第10次非常人代會決定暫停葉爾欽總統職務時,憲法法院卻沒有作出反應。1993年12月12日新憲法通過後,俄羅斯政治局勢相對平靜。1994年1月25日俄羅斯憲法法院恢復了佐爾金的憲法法院法官的全權。佐爾金表示,這是“恢復公正的決定”,是憲法法院活動中邁出的“積極的一步。”
鑒於憲法法院過分地參與時政,不僅降低了自己的威信,而且也在整體上降低了法律和 法院的威望,在1994年7月通過了關於憲法法院的新法律中,取消了法院對案件特有的政治積極性,並將法院從與較高層領導人物離職相關的案件中解脫出來。
(二)葉爾欽總統發布的禁止蘇共和俄共活動令是否違憲案
1992年5月26日俄羅斯憲法法院公開審理1991年葉爾欽總統發布的禁止蘇共和俄共活動令是否違憲案。此案是由36名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在1991年年末向憲法法院提出的。憲法法院主席佐爾金宣布,法院在受理上述議案的同時還將受理俄羅斯憲法委員會責任秘書魯緬采夫呈交的另一份《關於承認蘇共違反憲法並由 此確認俄羅斯總統令符合憲法的問題》的申訴。由於在討論程式問題時爭論不休,法院決定休庭,至7月7日再次開庭審理。一些法學家認為,禁共令違反了憲法關於立法、執法和司法機構的分權原則;指出除司法機構外,無人擁有禁止政黨或社會組織活動的裁決權。總統禁共令的支持者們則認為蘇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社會組織,是“竊取了權力的”國家結構的一部分,“用國庫支持境外的共產黨,甚至恐怖組織”,要為國家的災難承擔責任等等,要求宣布共產黨為“反憲法的組織”。俄羅斯憲法法院7月8日重新開庭公開審理葉爾欽總統去年發布的禁共令是 否違憲案。經過討論,俄憲法法院院長佐爾金宣布,將36名俄聯邦人民代表去年年末提出的“葉爾欽總統禁共令違反憲法”的申訴作為基本案件審理,俄憲法委員會責任秘書魯緬采夫提出的“關於承認蘇共違反憲法並由此確認俄羅斯總統令符合憲法問題”的申訴作為平行案件審理。俄羅斯憲法法院審理蘇共案的聽證會在難以取得任何結果的情況下,1992年8月3日宣布無限期休會。11月30日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就葉爾欽總統禁共令及蘇共、俄共是否違反憲法一案作出最後裁決。憲法法院的判決書指出,鑒於1991年8一9月間蘇共事實上已經解體,而俄 共尚未形成一個獨立的政黨,憲法法院決定停止審理蘇共、俄共是否違反憲法一案。關於葉爾欽總統1991年8月和11月發布的禁止蘇共、俄共活動和沒收其財產的命令是否違憲一案,判決書指出,禁止蘇共、俄共高層領導機構活動是合法的,而解散共產黨地方基層組織則違反了憲法。判決書還說,蘇共、俄共支配的國家財產應歸還國家,而由共產黨員捐獻的黨的財產及有爭議財產的處理悠出仲裁法庭作出決定。
當時俄羅斯聯邦政治形勢十分複雜、各派力量之間的鬥爭異常激烈、國家面臨蘇聯解體後新一輪解體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法院的裁決應當說比較巧妙和得體,既考慮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會情緒。從法律上講亦無重大缺陷,絕大多數法官表現出了很強的法律素養。有人甚至認為,這場“世紀性審判”搞得天衣無縫,簡直就無懈可擊。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和佐爾金院長本人的聲望由此大振。
(三)葉爾欽是否有權三連任案
1998年11月5日,俄羅斯憲法法院作出裁決,葉爾欽現在的總統任期為第二任期,無權參加下屆總統競選。俄羅斯憲法法院認為,1996年總統選舉前,葉爾欽總統已經履行了第一任期的職權,1996年連任總統是他的第二任期。因此,根據俄憲法“一個人只能連任兩屆總統”的 規定,葉爾欽不能再參加2000年的總統競選。
葉刊飲是在蘇聯解體前1991年6月首次當選為俄聯邦總統的。1996年6月,葉爾欽總統競選連任成功。此後,有關葉爾欽能否第三次出任總統的問題成為俄羅斯政治生活中的熱點問題。以總統權力機構為代表的政治力量堅持說,葉爾欽第一次當選俄聯邦總統是在蘇聯解體之前,因此不能看作是一個任期,第一任期應從1996年算起,當然有權參加下屆總統競選。相反,以國家杜馬為代表的政治力量則認為,葉爾欽已經連任兩屆總統,所以不能參加下屆總統角逐。憲法法院裁決的最終拘束力不容質疑,葉 利欽認為,憲法法院的裁決完全是根據法律原則,而不是出於政治因素作出的。他對憲法法院的裁決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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