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農奴制經濟

是俄國沙皇專制制度的基礎。在商品化農業和工場手工業開始發展的階段,農奴制曾提供了低廉的勞動資源,對俄國商品經濟和工場手工業的發展起了一定作用。但農奴制畢竟是俄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18~19世紀,俄國無論在經濟上或政治上都大大落後於西方先進的國家,這是一個重要原因。到19世紀中葉,農民起義此起彼伏,沙皇政府迫於形勢,不得不於1861年廢除農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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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農奴制經濟

15~19世紀中葉俄國封建主奴役依附農民的剝削制度。

產生和發展

9世紀東斯拉夫人以基輔為中心形成羅斯國家(史稱基輔羅斯)。這時,東斯拉夫人的原始公社制已經解體,出現了早期的封建關係。羅斯大公、王公、貴族剝削村社農民的主要方式是徵收貢物,村社農民尚未農奴化。11~12世紀,羅斯國家解體,分裂為10多個公國,在各公國內部也出現了許多封建領地。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封建主從徵收貢物轉到侵占農民的土地。村社自由農民中分化出來的富人也開始大量掠奪土地。教會、修道院則藉助大公、王公的支持擴充地產。失去土地的農民便處於對封建主的依附地位,受其奴役。大封建主擁有的世襲領地由封建主的莊園和依附於莊園的農民村社組成。莊園有庭院、主人住宅、管理居室、僕役用房、谷囤、倉庫等,城堡是世襲領地的行政中心。這一時期的法典規定,封建主對領地上的農民有支配權,農民死後無嗣,其財產歸主人所有等。這一時期仍然存在著大量的自由村社農民。這時的依附農民,也還不能說是農奴,封建主還沒有對農民進行人身奴役。
13~15世紀,俄羅斯各公國處於蒙古人入侵後所建的金帳汗國的控制下,封建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除王公、大貴族繼續擴充他們的領地外,教會、修道院通過典押、購買、接受捐獻等途徑占有大量土地。從15世紀起,封地制獲得普遍的發展。各公國的大公、王公把一部分土地連同農民作為食邑分封給宮廷臣僕和軍事服役人員,到一定期限收回。這種暫時的土地占有者稱為封地貴族或服役貴族。他們為了在服役期內從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竭力加強勞役制,並強制依附農民固著在封地上。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發展的同時

越來越多的農民淪為農奴。封建主迫使農民固著在領地上的最普遍方式是貸款,農民為了還債必須服勞役。15世紀以前,依附農民在清償債務和履行其他義務後,仍然可以向別處遷移,另投領主。有的依附農民不堪沉重剝削,往往逃亡。15世紀中葉起,有些公國開始頒布法令,限制農民轉投別的封建主。149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的法典規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耶夫節”(11月26日)前後各一星期,農民才可以離開主人。農奴制度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確立。
15世紀末,日益強大的莫斯科大公擊敗金帳汗國,使俄羅斯擺脫外族統治,成為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16世紀後,封建土地所有制進一步擴大,農民的耕地急劇減少。為了適應歐洲市場需要,增加穀物生產,封建主普遍採用勞役制,加強對農奴的剝削。1550年,沙皇又頒布法令,規定農奴每年只準在“尤里耶夫節”離開主人。到17世紀,封地制也逐漸演變為世襲領地,服役人員有權將封地出售或轉讓他人。這樣,封地和世襲領地已無區別。1649年,沙皇法典規定,所有逃亡農民,不論逃亡的時間多長,捕到後,連同家屬和全部財產一律歸回原主。
18世紀,買賣農奴非常普遍。農奴的負擔更為沉重,勞役租通常每周三天,但往往增加到四五天甚至六七天。

特點和影響

與西歐的封建制經濟相比,俄國農奴制有其特點:①與原始社會末期遺留的村社組織長期並存,農民的份地由村社占有,按每戶人數分配給各戶使用。農民向國家和地主交納租稅和負擔各種義務,也統由村社向各戶攤派。村社是俄國封建主用來統治和奴役農民的工具。②持續的時間特別長。剝削和壓迫也最為殘暴。③越出了鄉村和農業的範圍,進入城鎮和工業之中。17~18世紀的手工工場,大部分都是農奴勞動。甚至在19世紀30~40年代,俄國進入產業革命後,近代工廠仍然使用部分強制的農奴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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