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住宅權

侵犯公民住宅權

中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據憲法的該條,對私人空間的刑法保護,由刑法第245條加以規定。該條規定了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非法搜查罪,另一個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予以規定的一個傳統罪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犯公民住宅權
  • 類別:法律辭彙
  • 出自:中國憲法第39條規定
  • 相關:中國憲法
日德法益
侵犯公民住宅權
外國有觀點認為,侵入他人住宅和盜竊、搶劫、搶劫致人死傷、傷害、殺人、放火等各種犯罪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出於搶劫預備的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時候,就是搶劫預備罪和侵入住宅罪之間的觀念上的競合。基於殺人預備的目的的時候,也是如此,中國有學者認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實現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說是實施其他犯罪的必經步驟。因此,只應按照行為人旨在實施的主要罪行定罪處罰,不按數罪併罰處理。若承認牽連犯的概念,在行為人事先就懷有實施盜竊、搶劫等企圖而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和隨後實施的盜竊、搶劫等行為,確實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係,按牽連犯處理是合理的。如不承認牽連犯的概念,則由於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侵犯了兩個法益,實行數罪併罰也是合情合理的。當然,在行為人非法侵入住宅後才產生盜竊、搶劫的意圖的,即使承認牽連犯的概念,也不屬於牽連犯,而應該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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