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地法

侵權行為地法,是指解決涉外侵權法律衝突的一個系屬公式。為世界許多國家採用。指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法。關於侵權行為為什麼要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有如下主張:(1)侵權行為之債的產生是基於侵權的法律事實引起,只有侵權行為地與侵權行為有某種自然的聯繫;(2)侵權行為之債不是根據當事人的意志,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因此只有根據法律才能使當事人之間權利平衡,才能使社會正常運轉;(3)侵權行為之所以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主要是為了保護侵權行為地的公共秩序和侵權行為地國家的主權;(4)侵權行為地賦予當事人的損害求償權是一種既得權,訴訟地法院不過是被請求支持或協助取得這一權利。

關於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國際上的實踐概括起來有三種:(1)許多國家如瑞士、義大利、波蘭、日本等主張加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2)美國傳統國際私法理論認為侵權行為地為結果發生地。(3)有的國家規定加害行為地和結果發生地均可視為侵權行為地,當二者發生矛盾時,南斯拉夫主張由法院選擇其中對受害人較為有利者適用之,德國有判例支持由原告加以選擇。中國的實踐認為,侵權行為地包括加害行為地和結果發生地,二者不一致時,由法院選擇。然而,近年來有嚴厲的批評意見,認為根據侵權行為地法常常不能合理解決案件,因而出現各種主張,如針對個別案件,考慮其中各種具體情況,尋求新的聯結因素,以便選出最適合的準據法;用分析有關法域的實體私法政策的方法來尋求準據法;等等。國外,尤其是在美國、英國,已經出現採用這些辦法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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