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工程貼費

供電工程貼費

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於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供電工程貼費
  • 外文名:capital contribution of powersupply 
  • 全拼:gongdiantiefei
  • 學科:能源綜合
簡介,世界供電工程貼費現狀,我國執行模式,相關政策,

簡介

新用戶或原有用電戶增加用電容量需分擔的用戶廠(場)外供電工程建設費用。供電貼費是解決城市和鄉村電網建設資金的渠道之一。一些國家的城鄉電網建設的資金來源,都依照本國的國家法令、行政法規或經政府批准(或同意),由供電企業籌集,以還本付息方式逐年攤入供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為了促使用戶把用電的地點儘量建在現有公用電網附近,以減少為其專用供電設施建設的投資,部分國家還有採取由用戶限額承擔或按一定比例承擔專用供電設施建設資金的辦法,即供電企業對專用部分只承擔一定的額度或比例,其餘部分由用電方負擔。如用戶在供電質量上有特殊要求,需要供電企業提供一般標準以外的服務,如提供第二電源(見備用電源)等,而增加的供電設施建設費用則由該用戶負擔。

世界供電工程貼費現狀

為了減少對新興的供電地區一次性建設投資,採取由該地區用戶集資建設新區公用供電設施辦法的國家有日本、加拿大、韓國等。日本政府批准由供電企業承擔新用戶供電工程投資的限額,根據向用戶提供的供電設備是一般供電設備還是特殊供電設備而異。屬於一般供電設備,凡超過供電企業應承擔資金限額的部分由用戶負擔,特殊供電設備(根據用戶要求超過標準設計的設備、備用供電設備、專用供電設備等)原則上全部由用戶負擔。加拿大的安大略水電局對新區有新增供電工程的用戶,根據該用戶需要的送電距離和利用該工程同時申請用電戶的數量,以新增工程決算為基礎,對具體用戶分別按送電距離核定其分擔費用,投入運行後,當該地區又有新增用戶時,再向新用戶核收分擔費用,並相應退還用戶由於分攤工程費用戶數增多應核減的費用,但退還時要扣除已折舊部分的資金。
由供電企業向申請用電戶按申請容量收取供電貼費,統一建設供電工程辦法的國家有中國、原匈牙利等。他們的共同點是按照用戶申請用電的不同電壓,分別規定每千伏安(kV·A)[或千瓦(kW)]申請用電容量應向供電企業交納的貼費標準,由供電企業統一建設供電工程供電。不同點是:用戶申請用電有供電工程時,全部工程由用戶投資,不收貼費;無供電工程時,用戶按標準交付貼費作為公用供電工程占用費(如原匈牙利);有的是不論有無供電工程,均由用戶交納統一標準數額的貼費,由電力企業統一建設供電工程(如中國)。

我國執行模式

中國執行供電貼費模式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根據當時在計畫經濟體制下一般城市電網配電電壓等級和國民經濟各部門合理劃分投資責任的原則,曾規定按電網電壓等級區分投資責任,其中電壓為10 kV及以下的供電工程,均由申請用電的用戶投資建設。在實際執行中,由於10 kV及以下電壓供電的用戶大部分是從公用配電網引入電源的,先申請的用戶承擔了本級公用電網的建設資金,而當公用電網建成後,本供電設施內再申請用電的用戶很少負擔建設資金,顯然不夠公平合理。為此,從1963年起對10kV及以下公用和專用配電網的建設,採取由電力部門向用戶按照申請用電容量和統一的貼費標準收取供電貼費並負責供電。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新的大電力用戶用電容量增加,必須接入更高一級電壓電網供電,因此,隨著35~110 kV供電的用戶的增高,也出現過去10 kV及以下電壓用戶同樣的問題。為解決電網建設資金不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中國從1982年起,把供電貼費擴大到110 kV以下的用戶,1993年又擴大到110 kV的用戶。

相關政策

中國實行供電貼費的規定 1993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國家計畫委員會頒布了供電貼費的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其主要內容是:在380/220 V,10,35,63,110 kV五種電壓受電的用戶申請用電時,每千伏安(千瓦)應交貼費的標準額;用戶自建本級電壓供電工程時應交付貼費的標準額;臨時用電用戶要預付貼費,待用電終了後視用電時間長短退還全部或部分貼費的比例;部分非盈利的公用福利型用戶減少貼費的辦法;申請多路電源供電的用戶,每路電源分別交付貼費的標準;經濟特區以及電纜線路供電需要提高貼費標準的審批辦法等。為開拓電力市場,促進電力消費,減輕電力用戶負擔,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發文,自2000年6月10日起,將現行貼費標準(即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計投資[1993] 116號文印發的《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的通知中規定的貼費標準)降低一半。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在電價結構調整中包含電網建設資金後,一般供電貼費政策終將被取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