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賭場罪

供給賭場,是指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賭博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有兩種,即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人只要有兩種行為中的一種,即可構成本罪。(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非法營利的意圖而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本罪的不法意圖就是俗稱開設賭場聚賭抽頭的意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供給賭場罪
  • 定義: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犯罪行為
  • 類型:法學術語
所謂供給賭博場所,是指為他人賭博提供一定場所,該場所並不一定具有專供賭博用的設備,也不以構成普通賭博罪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為限,即使提供自己的住宅或他人的私宅,或提供自己的商號或房園等,為他人賭博之用,也可構成本罪。所謂聚眾賭博,是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因此聚集特定的多數,如邀約特定多數在家賭博,即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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