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網

併網

獨立發電廠或小電力系統與相鄰電力系統(見電力系統卷電力系統)發生電氣連線,進行功率交換的行為稱為併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併網
  • 外文名:combined to the grid 
  • 定義發電機組的輸電線路與輸電網接通
  • 光伏併網:可逆流、不可逆流
  • 風電併網:直接併網、降壓併網、準同期併網
  • 併網流程:併網申請、併網方案、併網管理
簡介,併網方式,光伏併網方式,風電併網方式,交直流併網輸電,併網管理流程,受理併網申請,確定併網方案,簽訂併網協定及併網電量購銷契約,併網運行管理,

簡介

併網是指單獨的通信輸電等線路併入整個網路中,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併網

併網方式

光伏併網方式

我國GB/T19939—2005標準根據光伏發電系統是否允許通過供電區的變壓器向高壓電網送電,分為可逆流和不可逆流2種併網方式,但並未對光伏發電系統的併網容量和接入電壓等級進行詳細規定。
國家電網公司《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技術規定》中,根據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0.4kV、10~35kV、66 kV)將光伏電站劃分為小型 、中型和大型 ,但沒有明確光伏電站的容量。IEEE929—2000中對小型、中型和大型光伏發電系統的容量分別規定為≤10kW、10~500kW和≥500kW。建議我國在制定標準時可以參考國家電網公司《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技術規定》、IEEE929和日本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光伏發電系統輸出容量和受電電力容量,選擇合適的併網電壓等級和電氣設備。

風電併網方式

目前,國內外的風力發電大多是以風電場形式大規模集中接入電網。考慮到不同的風力發電機組工作原理不同,因此其併網方式也有區別。國內風電場常用機型主要包括異步風力發電機、雙饋異步風力發電機、直驅式交流永磁同步發電機、高壓同步發電機等。同步風力發電機的主要併網方式是準同步和自同步併網;異步風力發電機組的併網方式則主要有直接併網、降壓併網、準同期併網和晶閘管軟併網等。
各種併網方式都有其自身的優缺點,根據實際所採用的風電機組類型和具體併網要求選擇最恰當的併網方式,可以減小風電機組併網時對電網的衝擊,保證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我國在制定風力發電併網國家標準GB/Z19963—2005時,只考慮到當時的風電規模和機組的製造水平,是一個很低的標準。近年來風電事業發展迅速,整體呈現大規模、遠距離、高電壓、集中接入的特點,對電網的滲透率越來越高,為使風電成為一種能預測、能控制、抗干擾的電網友好型優質電源,有必要對原有標準進行升級完善。

交直流併網輸電

既用交流線路同時又用直流線路把功率從一個交流系統傳輸到另一個交流系統的輸電方式。這種輸電方式亦稱交直流混合輸電。交流線路直流線路的起點,可以在送端電網的同一地點,也可以在不同地點;其終點往往在受端電網的不同地點,也可能在同一地點。
併網
交直流併網輸電,往往是先有交流輸電線路,後加直流線路而形成的。先有直流後加交流的例子很少。

併網管理流程

對待併入電力系統運行的獨立發電廠或小電力系統的併網請求、併網條件與併網後的運行調度等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併網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能質量。利用小水電、地熱、風能、地方燃料(小窯煤)等資源建設的發電廠、企業自備電廠以及以上述發電廠為電源的地方電力系統,一般受資源與地區局限性的制約,建設規模較小,發電出力不穩,供電質量較差,電力餘缺調節能力差,抗禦事故與負荷衝擊能力很弱,發電廠和電力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得不到保證,地區的經濟發展也受到制約。獨立發電廠或小電力系統與相鄰電力系統實行併網運行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缺點,並可使地方資源得到充分利用。併網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受理併網申請,確定併網方案,簽訂併網協定及併網電量購銷契約,按照規定進行運行調度與安全監督。

受理併網申請

獨立運行的發電廠或小電力系統擬併網運行時,應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書面併網申請,並提供上級批准的檔案。併網申請書應說明併網的理由、併網發電廠或電力系統的規模、地址或供電區域、供電對象、資金與資產、主要設備或供電網路、交換的功率電量、要求併網日期等內容。要求併網的發電廠或電力系統應具有可靠的通信聯絡設施、併網與解網裝置和保證安全的繼電保護裝置, 有合格的運行管理人員和完整的規章制度。

確定併網方案

電網經營企業根據電力系統結構和電力系統發展規劃,對併網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合理的併網方案, 並書面答覆申請併網的發電廠或電力系統。併網發電廠或電力系統要按電網經營企業批覆的併網方案, 進行接入電力系統的聯網工程設計與施工。併網方案包括:確定併網電壓,確定併網的變電所或線路,確定併網設備台數和容量,確定接入電力系統的聯網工程要求, 確定繼電保護配合方案和併網運行方案,確定計量方式,確定通信調度方案,確定電價與電費結算方式等內容。

簽訂併網協定及併網電量購銷契約

電網經營企業與併網發電廠應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簽訂併網協定,並在併網發電前簽訂併網電量購銷契約。併網協定中規定的併網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有共同享有併網運行效益的權利,並承擔調峰、調頻和事故備用義務;併網發電廠或電力系統應承擔接入電力系統的聯網工程的建設和運行責任, 當併網發電廠或電力系統事故或檢修時,電力部門應向其提供電力;併網發電廠或電力系統應服從電力調度部門的統一調度,遵守電力行業的規章,按上網電量依法取得收益;違反併網協定時, 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併網電量購銷契約應當具備的條款是:併網方式、電能質量和發電時間;併網發電容量、年發電利用小時和年上網電量;計量方式和上網電價、電費結算方式;電網提供的備用容量及計費標準;契約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雙方認為必須規定的其他事宜。

併網運行管理

對併網發電廠或電力系統的運行管理,一般是通過電力調度部門實施的,主要對併網發電廠或電力系統的停機、開機、倒閘操作、有功與無功出力調整、繼電保護裝置投入或退出、計畫檢修安排、電氣事故處理等項工作進行調度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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