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區餐廚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南海區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佛山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從事餐飲服務(含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及農貿市場運行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農貿市場有機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條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海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區、鎮(街道)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轄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機制。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作為本區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實施本辦法。各鎮(街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餐廚垃圾屬地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負責牽頭落實本轄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和餐飲企業等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定,並做好日常監督、執法、宣傳和資料備案等工作。
第五條 建立健全食品市場監管體制,加大對餐廚垃圾處理行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並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區農林漁業局負責對牲畜飼養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服務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對食品進行安全風險監測,督促我區醫療機構做好餐廚垃圾分類管理並交由有資質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區教育局負責督促我區幼稚園、學校做好餐廚垃圾分類管理並交由有資質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理。
區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下屬企業單位做好餐廚垃圾分類管理並交由有資質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理。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管)會同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收集、排放、運輸、處置及回收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規劃)負責餐廚垃圾轉運及處置場地的選址和規劃,並做好相關用地保障。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會同發改、經貿、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研究出台扶助餐廚垃圾處理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依法給予稅收減免等各種優惠,並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第六條 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制度。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只能由具有專業技術條件的企業承攬。
第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理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理費。具體交納標準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會同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八條 餐飲企業應規範經營行為,增強食品安全誠信意識,有效落實誠信管理相關條例。餐飲企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收集、處理餐廚廢棄物(包括廢棄食用油脂)的、違背誠信經營義務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有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行為,將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
對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將採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量化分級、等級降級、向社會曝光等措施予以重點監管。
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將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鼓勵。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政府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積極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並將餐廚垃圾的處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到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分別到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
未取得前兩款規定許可的,不得擅自從事餐飲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與經審批許可的餐廚垃圾服務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契約,並按鎮(街道)規定的時間報所在地市容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聯單台賬制度,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來源及去向等情況。聯單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統一制定。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應當定期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建立台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單獨定點存放;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密封存放餐廚垃圾並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三)按照環保要求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收運處置單位處理,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二)必須每日定時收運,必須使用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並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制定可行的餐廚垃圾運輸應急預案,並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備案;
(四)加裝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
(五)必須將餐廚垃圾交由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理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理;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工藝要求配備處理設備、設施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天報告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處理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對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要求,所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否則不得出廠銷售;
(五)禁止接收、處理未經過審批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六)制定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應急預案,並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備案;
(七)餐廚垃圾處理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禁止有以下相關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禽畜;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排放;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度向當地鎮(街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或相關部門在接到投訴或舉報後,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並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未經核准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清運工具,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根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二)違反第十二條(一)、(二)款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三)違反第十二條(一)款規定,將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入餐廚垃圾的,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管)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根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四)違反第十二條(四)款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置的,由區環境保護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廣東省嚴控廢棄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五)違反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六)違反第十三條(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及時清掃、收運餐廚垃圾的;造成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污染的,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七)違反第十三條(五)款規定,由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管)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八)違反本辦法,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和湖泊保護、農林漁業、排水管理及其他方面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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