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完善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制度的意見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完善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制度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結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佛府辦〔2011〕65號)等檔案要求,落實2014年市政府民生實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我市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制度提出意見。

一、明確公用經費核算範圍,二、擴大撥款對象範圍,三、提高撥款標準,四、調整撥款時間,五、提高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資金效益,六、其他,

一、明確公用經費核算範圍

公用經費是指保證幼稚園正常運轉,用於教學活動和與教學相關的後勤服務等方面支出的費用。其來源主要包括:幼稚園收取的保教費、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生均公用經費、公用經費補助和用於公用經費性質用途的專項等。

二、擴大撥款對象範圍

從2014年秋季學期開始,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撥款人數以公辦幼稚園(含部隊幼稚園)、普惠性幼稚園及偏遠農村國小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實際在園人數為準。若實際人數超過廣東省規範化幼稚園班額標準5人的,按標準班額人數撥付。

三、提高撥款標準

從2015年春季學期起,逐步提高我市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標準,2015年和2016年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分別達到每生每年400元和700元,到2017年達到每生每年不低於1000元的標準。

四、調整撥款時間

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可按學年或按學期撥付。按學年撥付的,撥款人數以當年秋季(9月份)實際在園人數為準,撥款時間為每年的10月下旬。按學期撥付的,撥款人數以每學期實際在園人數(即春季學期為2月,秋季學期為9月)為準,撥款時間為每年的3月下旬和10月下旬。

五、提高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資金效益

(一)補貼資金統一納入辦園成本核算,統籌使用,確保幼稚園的保教費收入和財政補貼兩項目總收入中,用於人員支出的經費占比不低於60%(公有資產幼稚園的人員支出經費占比不低於65%),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經費的和占比不少於80%。
(二)對暫時未達到普惠性幼稚園認定條款中有關公用經費標準(即年公用經費不低於保教費收入的20%)的幼稚園,可將擬撥付的公用經費納入辦園成本測算,符合認定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與其簽訂資金使用協定後,可認定其普惠性幼稚園資格。
(三)幼稚園法定代表人是經費管理第一責任人,對經費申領、支出的真實性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負責。全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審核,確保撥款人數、金額等準確無誤。

六、其他

(一)市及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力度,切實落實“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由在園幼兒學籍所在地政府財政全額負擔”要求。市對各區落實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制度工作進行獎補。
(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次未作調整事項,仍按《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3〕89號)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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