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法,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屬人法的一種理解。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及挪威、丹麥、阿根廷、巴西等國所採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所地法
- 定義: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住所地法,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屬人法的一種理解。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及挪威、丹麥、阿根廷、巴西等國所採用。
住所地法,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屬人法的一種理解。主要為英美法系國家及挪威、丹麥、阿根廷、巴西等國所採用。...
住所地法主義,是指在國際私法上,採用當事人住所所在地法律的主義。有廣狹兩義:狹義指作為屬人法的確定標準而適用住所地法;廣義指關於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諸如債權轉讓給第三者的效力、契約的成立及效力,也包括適用住所地法。采...
債權人住所地法,是指屬人法的一種。涉外之債法律關係中債權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國際私法中解決債的法律衝突問題時採用的一個原則。將屬人法理解為住所地法,最初出現於英國法院的判例,後來被其他大量接受外國移民的國家所接受,...
海牙解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衝突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55年06月15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本公約簽字國,願意就關於解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衝突制訂共同規定,規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如果當事人的住所地國規定適用...
不動產所在地法是指在解決物權的法律衝突中,以不動產所在地法作為準據法,是國際私法中被普遍承認的一項原則。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國際私法中的一項系屬公式。作為涉外民事關係客體物所在國家的法律。這一系屬公式通常用來解決有關物權這類法律關係的法律衝突問題。早在13世紀就在義大利開始形成,但當時一般只把“物之所在地法”作為解決“不動產...
在國際私法中對連結對象的解釋,例如,按照某些國家的國際私法,人的能力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婚姻的方式適用婚姻舉行地法;夫妻財產制適用夫妻所選擇的法律,在沒有明示的選擇時,適用其最初婚姻住所地法;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對此,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主張:(1)適用當事人屬人法。這種做法起源於巴托魯斯的“法則區別說”,認為關於人的締約能力不應適用契約締結地法,而應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其理由是人的身份和、能力,本是他的屬...
181.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182.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183.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