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

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是指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託的各個公積金提取業務經辦銀行網點,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範,對提取申請人的提取資格和提取行為真實性進行檢驗的方式,目的在於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積金的專款專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
  • :各個公積金提取業務經辦銀行網點
  •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範
  • 目的: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
基本條件,審核條件,提取憑證,相關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提取審核,

基本條件

審核條件

符合哪些條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的; 提取憑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提取憑證
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提取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提取憑證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的; 提取憑證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
8、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提取憑證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限制
1、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只能提取購房契約或協定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舉例說明
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舉例說明
3、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後並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4、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相關法規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七條

職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契約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 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 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

職工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同時註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註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 10 元。

第十四條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含單位辦理提取) ,應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契約或購房協定、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定、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定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覆或建房批准證明檔案、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契約、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註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提取的 ,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

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 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 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管理中心於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與本辦法相牴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提取審核

辦理婁底住房公積金提取首先要明確自己是否符合條件,然後攜帶相關資料向婁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區管理部提出申請。經過中心工作人員審核後,符合條件則辦理手續。重點需要說明的是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資料的正確性,並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中的單位審核欄加蓋單位印鑑予以確認。改制、破產企業的職工,原單位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的,憑工商註銷登記證明或改制、破產檔案,可由原單位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核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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