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銀行

伊斯蘭銀行

伊斯蘭銀行(al-Bank al-Islami) 現代部分阿拉伯、伊斯蘭國家依據《古蘭經》禁止利息的原則在國內建立的金融信貸機構的統稱。亦稱“伊斯蘭銀行運動”。它是第三世界的伊斯蘭國家為在國際社會中獲得經濟上、金融上的獨立自主,調動國內的經濟力量,促進民族金融業的成長,為發展民族經濟和文化教育事業而建立的新的金融體制。按照《古蘭經》和伊斯蘭教法規定,利息屬不合法的收入,必須禁止。故此類銀行的信貸不計利息,即貸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其資金來源主要靠客戶存款、政府無息貸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斯蘭銀行
  • 外文名:a1-Bank al-Islami
金融信貸,出現,主要特點,管理層,利息,經營領域,風險控制,與貸款人關係,發展情況,

金融信貸

伊斯蘭銀行的金融信貸活動一般採取4種方式:(1)參予股份制。銀行向借方的發展項目提供貸款時,以股份的形式投入,雙方按協定分配利潤。(2)盈虧分攤制。銀行與顧客(即存款者和借貸者)結為夥伴關係,雙方按照協定共同分擔經營的虧損或參加利潤的分配。(3)加價制。銀行在資助貿易時,從標高價格中獲取收入。當客戶申請貸款購買某種貨物時,雙方達成協定,由銀行出資購買,在到期償還貸款時,銀行收取高於原先物品的價格,其中的差額就是銀行收益。(4)手續費制。凡匯款、信用證、中長期貸款、外貿貸款等均按款額和期限,由銀行收取2~4%的手續費,用以支付銀行的管理費和通貨膨脹的差額。為了鼓勵擴大存款,對存款人可按銀行經營的情況和存款額的多少,參加利潤分成、獲得存款獎金和貨幣的保值金,並在申請貸款、使用支票等方面給予優待。

出現

伊斯蘭銀行出現於20世紀50年代末。最早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中開始出現一種沒有利息金融往來,客戶與銀行分攤盈虧的銀行機構,很快傳到阿拉伯世界。1963年埃及出現了第一家無息銀行:米特賈姆斯儲蓄銀行。但當時這類銀行資金少,規模小,僅屬於實驗性質。1975年以後,伊斯蘭銀行在各地大規模興起。中東地區著名的阿聯杜拜伊斯蘭銀行、沙烏地阿拉伯伊斯蘭開發銀行、埃及和蘇丹的費薩爾伊斯蘭銀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一批擁有大量資金的伊斯蘭銀行在70年代中期先後建立起來。至今幾乎所有的伊斯蘭國家都建立了某種形式的伊斯蘭銀行。中東地區是伊斯蘭銀行運動的中心,在東南亞的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汶萊、南亞的印度、巴基斯坦和盂加拉國,非洲的喀麥隆奈及利亞等國都出現了伊斯蘭銀行。此外,在歐洲的盧森堡瑞士丹麥和英國也設有伊斯蘭金融機構,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為了加強和促進現有各國伊斯蘭銀行的合作和協調,1981年成立了“伊斯蘭銀行國際聯盟”,總部設在埃及開羅市郊的米斯爾·賈底達。1983年該組織在賽普勒斯開辦了一所“國際伊斯蘭銀行學院”,為各國培養合格的專業人員。

主要特點

伊斯蘭銀行不是按照傳統商業銀行模式,而是根據古蘭經教義來運營管理,其在日常管理、利息支付、經營領域、風險控制和與貸款人關係等方面均與傳統商業銀行有所區別。

管理層

與傳統商業銀行一樣,伊斯蘭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在股東大會之下設有與董事會。不同的是,伊斯蘭銀行還設有與董事會平級的“古蘭經教義監管委員會(Sharia Supervisory Board)”,該委員會通常由三個以上精通伊斯蘭司法的專家組成,作用是監督銀行的經營活動符合伊斯蘭教義。同時,伊斯蘭銀行的掌管者也必須是熟知古蘭經教義的穆斯林教徒。

利息

伊斯蘭銀行禁止收取利息,但可通過向貸款人融資而實現一定盈利或收取費用,存款人也可因此獲得分紅。傳統商業銀行交易的主要是資金;而伊斯蘭銀行交易的必須是真實的資產或服務。伊斯蘭銀行是不允許對單純的資金使用收取費用的。

經營領域

伊斯蘭銀行不得從事被古蘭經教義禁止或對人類不利的經營領域,如不得向從事酒精生產、儲運和銷售的企業提供融資。

風險控制

伊斯蘭銀行所使用的任何風險管理工具都必須符合伊斯蘭教義。在傳統金融體系中,各種形式的衍生品交易都是允許的;而在伊斯蘭銀行經營過程中,任何基於未來不確定事件,如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等而形成的契約都是被禁止的。基於平等互助、風險共擔的原則,投資者或存款人與伊斯蘭銀行的關係是合夥關係,通過參與伊斯蘭銀行的經營活動來控制風險,而不是像從傳統商業銀行那樣獲取固定的利息。

與貸款人關係

傳統商業銀行中存在的契約關係只有存貸關係;而伊斯蘭銀行中存在的契約關係是根據交易性質決定的,可以是買賣關係、租賃關係、合夥關係或存貸關係。

發展情況

根據印尼央行、英國貿易投資總署等機構的統計,在過去10年,全球伊斯蘭銀行業年均增長率超過10%,目前營業總額達到7000億至1萬億美元,成為全球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球已有超過75個國家的300多個機構參與這一行業的發展。
從國別分布看,伊斯蘭銀行主要分布在中東和東南亞(主要指印尼和馬來西亞)這兩個區域,近年來在歐洲也得到了一定發展。在東南亞和海灣地區,20%的銀行客戶自發地選擇了與常規金融產品有相似風險回報的伊斯蘭金融產品。伊斯蘭金融在歐洲的發展體現在英國的伊斯蘭銀行開業數量增加及相關投資管理活動的增加,以及德國政府發行伊斯蘭債券。例如,英國有22家銀行提供伊斯蘭教義的帳戶服務,有約20個大型律師事務所提供與伊斯蘭金融有關的法律服務,從而使英國成為歐洲的伊斯蘭金融中心。在國際知名大銀行中,滙豐銀行已介入伊斯蘭銀行業,並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其運營和管理。
印尼的伊斯蘭銀行業。根據印尼央行有關資料,在過去五年間,印尼的伊斯蘭銀行業年均增速達34%,截至2010年6月份,整個行業營業額達74億美元,占全國銀行業2.7%的份額。在發展伊斯蘭金融方面,印尼除提升與英國的相關合作外,還與包括亞太農村農業國家組織(APRAC)、亞洲—中東對話機制(AMED)在內的國際組織發展了戰略合作關係。印尼央行副行長穆里亞曼(Muliaman)在2010年6月份表示,伊斯蘭銀行為發展經濟提供了替代金融工具,為客戶提供符合伊斯蘭教義的金融產品,未來印尼央行將把伊斯蘭銀行發展成為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行業。
作為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國家,印尼具備發展伊斯蘭銀行業的基本條件和巨大潛力。目前,印尼政府正致力於與全球金融機構建立夥伴關係,為使本國成為亞洲乃至世界伊斯蘭金融中心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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