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區城區市容市貌管理辦法

《伊州區城區市容市貌管理辦法》是哈密市伊州區政府於2017年05月17日發布,關於城區市容市貌的管理辦法。包括6個章節28條具體城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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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區城區市容市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伊州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生活環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結合伊州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集貿市場、施工現場和戶外廣告、牌匾所構成的外部景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伊州區行政區域內的建成區、規劃控制區、建制鎮及中心鎮。
第四條 成立伊州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擔任,成員單位有區住建局、規劃局、工商局、公安局、食藥局、環保局、城管大隊、環衛處、園林處、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堅持城市建設與科學管理並重、部門管理與社會參與互補、從嚴管理與公共服務兼顧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美城市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城市整潔、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有責任進行規勸、批評和檢舉。
第二章 廣告牌匾管理
第七條 廣告牌匾設定標準及要求:1、所有門店實行一店一匾,不得設定多餘的牌匾。2、廣告牌匾內容必須與工商部門核准名稱相一致。3、同一建築物牌匾底色與樓體顏色相協調,不得出現較大反差。4、同一建築物(含相連線建築樓體)牌匾規格、尺寸、材質要做到協調統一。建築物側牆不得設定門店牌匾;嚴禁牌匾重疊設定。5、牌匾材質應採用鋁塑板、亞克力板或彩鋼板等高標準安全美觀材料,儘可能安裝 LED 等亮化設施。6、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規範使用文字和排列,一律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招牌必須使用維漢兩種文字,書寫規範,內容健康,無簡化名稱,無錯別字。
第八條 設定門頭牌匾、戶外廣告的,報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報區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備案。未經審批或未按照規定設定廣告牌匾的,由區城建管理監察大隊責令改正。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一)城市道路、橋樑、廣場、河堤、綠地、街道遊園、建(構)築物等戶外空間,不得擅自設定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標誌、標牌、燈箱、櫥窗等,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二)在建(構)築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不得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三)沿街不得散發廣告宣傳品。
第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牌、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標誌、標牌及宣傳牌等,應設定牢固、製作精美、用字規範,字跡、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協調並保持清潔,無破損、脫漆、缺字。
第三章 建築物和構築物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建築物臨街一側不得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陽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護欄;臨街安裝空調高度應統一規劃,防盜窗不能超過牆體立面,不得安裝遮陽雨棚、曬衣架等附屬物;臨街建築嚴禁破牆開店、改建陽台、樓頂加層。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辦理規劃、建設施工手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業主擅自將沿街住宅使用性質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以及沒有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違章建築,不得擅自設定門頭牌匾,工商、食藥等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對未經審批擅自設定的各類戶外廣告和各類門頭牌匾設施依法拆除。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分,隨意改變物業辦公室、治安聯防室、公廁等配套公建使用性質的,街道辦事處不得開具證明,工商、食藥等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照。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懸掛門頭牌匾前,須按廣告牌匾設計規範要求制定方案,並報區規劃局審批,核准後方可安裝懸掛。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立面上不得隨意安裝空調機,確需設定的,必須在保證建築立面整潔美觀的前提下,對空調機的安裝位置統一設計,統一施工。設定設計方案須報區規劃局審批,批准後方可設定。第十七條 對沿街原規劃為停車場或地下停車庫,在使用過程中改變使用性質的區域,區工商局、食藥局、規劃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時應強制恢復其停車場功能。
第四章 攤位管理
第十八條 攤位管理的標準和要求
1、凡有營業用房的商店,必須坐店經商,物進門、貨上架,嚴禁店外設攤、堆放物品;嚴禁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嚴禁用高音喇叭、音響等辦法招攬生意;嚴禁在店面前搭設雨棚、陽棚等。2、城市主幹路兩側和交通要道禁止開辦集貿市場、設定攤點。其它道路兩側開辦集貿市場和設定攤點,由區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按有關規定審批。
3、所有攤點要按指定地點、指定時間營業。攤容要整潔,不得超占、亂擺、亂移、亂串、亂搭、亂掛、亂建。
4、各種攤點的經營者,必須配備必要的垃圾收容器具,保持攤點周圍衛生清潔,廢棄物按時傾倒在指定的垃圾池(點)內。不得利用市政公用、園林綠化設施擺攤設點或搭建附屬物,不得在行道樹旁支鍋立灶,不得將污物污水倒入樹坑綠地,更不得潑入路面。
5、早市、夜市、菜市必須在指定的地點、路段設定,並嚴格執行開市、撤市時間。禁止在非指定地點、路段隨意設市設攤;禁止產生的垃圾恣意亂丟、亂堆,亂倒污水雜物。
第十九條 區城建管理監察大隊應加強對城市道路的巡視,並對主要街道和部位進行定點防控,嚴禁擅自擺攤設點。第五章 施工現場容貌管理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批准的臨時用地範圍和規定標準設定圍檔。主幹路兩側和繁華區域施工現場的建築物要隨高度設定滿圍擋。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出入口要保持整潔,施工渣土不得在施工場地周圍傾倒或堆積,施工中的廢水、泥漿不得流出施工現場。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清理現場,臨時設施必須及時拆除。
第二十三條 在城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各種機動車輛應在交警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道路交通。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不設圍擋或不按規定設定圍擋或在城市道路運輸液體、易飄撒的散裝貨物的車輛未密封、包紮、覆蓋的,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門前三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區沿街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即包門前衛生(即不準將垃圾雜物堆放在樹下、電桿下、人行道上或店門外,不準隨意倒污水,及時清掃門前積雪);包門前秩序(即包門前及周圍環境秩序良好,負責督促門前的腳踏車、機車線上內停放、無亂掛、亂張貼、堆放雜物、店外經營等違章現象);包門前綠化(即包門前行道樹、花壇草木的保護,無人為損壞,如有損壞由責任單位負責補償)。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責任單位、經營門點與區住建局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建立動態管理檔案。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侮辱、毆打市容市貌管理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伊州區住建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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