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現予印發,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執行。我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印發通知,其他準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通知
財會〔2017〕1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現予印發,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執行。我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略)
財政部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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