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制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頒布,是我國首部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於2013年3月1日起實施,由馬維野、雷筱雲起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 標準編號:GB/T 29490-2013
  • 起草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起草人:馬維野、雷筱雲
前言,引言,管理規範,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維野、雷筱雲、馬鴻雅、劉海波、徐俊峰、唐恆、常利民、袁雷峰、張傑軍、張艷、楊哲、黃晶、韓奎國、岳高峰。

引言

0.1概述
本標準提供基於過程方法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模型,指導企業策劃、實施、檢查、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0.2 過程方法
利用資源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任何一項或一組活動均可視為一個過程。通常,一個過程的輸出將直接成為下一個過程的輸入。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是企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體系作為一個整體過程,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策劃、實施、檢查和改進四個環節,如圖1所示。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輸入是企業經營發展對智慧財產權管理的需求,一般包括:
a)開發新產品,研發新技術;
b)提高產品附加值,擴大市場份額;
c) 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保障投資安全;
d) 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經濟效益。
通過持續實施並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輸出一般包括:
a)激勵創造智慧財產權,促進技術創新;
b)靈活運用智慧財產權,改善市場競爭地位;
c)全面保護智慧財產權,支撐企業持續發展;
d)系統管理智慧財產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本標準採用過程方法:
a) 策劃:理解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需求,制定智慧財產權方針和目標;
b) 實施:在企業的業務環節(產品的立項、研究開發、採購、生產、銷售和售後)中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c) 檢查:監控和評審智慧財產權管理效果;
d) 改進:根據檢查結果持續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0.3原則
本標準提出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指導原則:
a) 戰略導向
統一部署經營發展、科技創新和智慧財產權戰略,使三者互相支撐、互相促進。
b) 領導重視
最高管理者的支持和參與是智慧財產權管理的關鍵,最高管理層應全面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
C)全員參與
智慧財產權涉及企業各業務領域和各業務環節,應充分發揮全體員工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0.4 影響因素
企業實施本標準應考慮以下因素:
a) 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法律和政策要求;
b) 企業的發展需求、競爭策略、所屬行業特點;
c) 企業的經營規模、組織結構、產品及核心技術。

管理規範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策劃、實施、檢查、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有下列願望的企業:
a)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b) 運行並持續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c)尋求外部組織對其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評價。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可參照本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GB/T 21374-2008 智慧財產權文獻與信息 基本辭彙
3、術語和定義
GB/T 19000-2008和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000011.1
3.1
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中,發明者、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其範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相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傳統知識、遺傳資源以及民間文藝等。
[GB/T 21374-2008, 屬於和定義3.1.1]
3.2
過程process
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活動。
[GB/T19000-2008,定義3.4.1]
3.3
產品product過程的結果。
注1:有下列四種通用的產品類別:
——服務(如運輸);
——軟體(如電腦程式、字典);
——硬體(如發動機機械零件);
——流程性材料(如潤滑油)。
許多產品由分屬於不同產品類別的成分構成,其屬性是服務、軟體、硬體或流程性材料取決於產品的主導成分。例如:產品“汽車”是由硬體(如輪胎)、流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卻液)、軟體(如:發動機控制軟體、駕駛員手冊)和服務(如銷售人員所做的操作說明)所組成。
注2:服務通常是無形的,並且是在供方和顧客接觸面上需要完成至少一項活動的結果。服務的提供可涉及,例如:
——在顧客提供的有形產品(如需要維修的汽車)上所完成的活動;
——在顧客提供的無形產品(如為準備納稅申報單所需的損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動;
——無形產品的交付(如知識傳授方面的信息提供);
——為顧客創造氛圍(如在賓館和飯店)。
軟體由信息組成,通常是無形產品,並可以方法、報告或程式的形式存在。
硬體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計數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產品,其量具有連續的特性。硬體和流程性材料經常被稱為貨物。
[GB/T19000-2008,定義3.4.2]
3.4
體系(系統) system
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
[GB/T 19000-2008,定義3.2.1]
3.5
管理體系 management system
建立方針和目標並實現這些目標的體系。
註:一個組織的管理體系可包括若干個不同的管理體系,如質量管理體系、財務管理體系或環境管理體系。
[GB/T 19000-2008,定義3.2.2]
3.6
智慧財產權方針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宗旨和方向
3.7
智慧財產權手冊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ual
規定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檔案
4、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4.1  總體要求
企業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實施、運行並持續改進,保持其有效性,並形成檔案。
4.2 檔案要求
4.2.1總則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檔案應包括:
a) 智慧財產權方針和目標;
b) 智慧財產權手冊;
c) 本標準要求形成檔案的程式和記錄。
註:本標準出現的“形成檔案的程式”,是指建立該程式,形成檔案,並實施和保持。一個檔案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程式的要求;一個形成檔案的程式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個檔案中。
4.2.2 檔案控制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檔案是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的依據,應確保:
a) 發布前經過審核和批准,修訂後再發布前重新審核和批准;
b) 檔案中的相關要求明確;
c) 按檔案類別、秘密級別進行管理;
d) 易於識別、取用和閱讀;
e)對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檔案予以標記。
4.2.3 智慧財產權手冊
編制智慧財產權手冊並保持其有效性,具體內容包括:
a) 智慧財產權機構設定、職責和許可權的相關檔案;
b)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程式檔案或對程式檔案的引用;
c)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相互關係的表述。
4.2.4 外來檔案與記錄檔案
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和處置所需的控制。對外來檔案和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記錄檔案應予以控制並確保:
a) 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件等外來檔案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可識別;
b) 建立、保持和維護記錄檔案,以證實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要求,並有效運行;
c) 外來檔案與記錄檔案的完整性,明確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5、管理職責
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是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通過以下活動實現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a) 制定智慧財產權方針;
b) 制定智慧財產權目標;
c) 明確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和許可權,確保有效溝通;
d) 確保資源的配備;
e) 組織管理評審。
5.2 智慧財產權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批准、發布企業智慧財產權方針,並確保方針:
a)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b) 與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相適應;
c) 在企業內部得到有效運行;
d) 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
e) 形成檔案,付諸實施,並予以保持;
f) 得到全體員工的理解。
5.3 策劃
5.3.1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 理解相關方的要求,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進行策劃,滿足智慧財產權方針的要求;
b) 智慧財產權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活動得到有效運行和控制;
c)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得到持續改進。
5.3.2 智慧財產權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針對企業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智慧財產權目標,並確保:
a) 形成檔案並且可考核;
b) 與智慧財產權方針保持一致,內容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5.3.3 法律和其他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批准建立、實施並保持形成檔案的程式,以便:
a)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並建立獲取渠道;
b) 及時更新有關法律和其他要求的信息,並傳達給員工。
5.4 職責、許可權和溝通
5.4.1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應在企業最高管理層中指定專人作為管理者代表,授權其承擔以下職責:
a) 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智慧財產權管理績效和改進需求;
c) 確保全體員工對智慧財產權方針和目標的理解;
d) 落實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運行和改進需要的各項資源;
e) 確保智慧財產權外部溝通的有效性。
5.4.2 機構
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並配備專業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或委託專業的服務機構代為管理,承擔以下職責:
a) 制定企業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
b) 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績效評價體系;
c) 參與監督和考核其他相關管理機構;
d) 負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機構負責落實與本機構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5.4.3 內部溝通
建立溝通渠道,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5.5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定期評審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
5.5.1 評審輸入
評審輸入應包括:
a) 智慧財產權方針、目標;
b) 企業經營目標、策略及新產品、新業務規劃;
c) 企業智慧財產權基本情況及風險評估信息;
d) 技術、標準發展趨勢;
e) 前期審核結果。
5.5.2 評審輸出
評審輸出應包括:
a) 智慧財產權方針、目標改進建議;
b) 智慧財產權管理程式改進建議;
c) 資源需求。
6、資源管理
6.1 人力資源
6.1.1 智慧財產權工作人員
明確智慧財產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人員滿足相應的條件。
6.1.2 教育與培訓
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a) 規定智慧財產權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要求,制定計畫並執行;
b) 組織對全體員工按業務領域和崗位要求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並形成記錄;
c) 組織對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並形成記錄。
d) 組織對研究開發等與智慧財產權關係密切的崗位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培訓,並形成記錄。
6.1.3 人事契約
通過勞動契約、勞務契約等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約定智慧財產權權屬、保密條款;明確發明創造人員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必要時應約定競業限制和補償條款。
6.1.4 入職
對新入職員工進行適當的智慧財產權背景調查,以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對於研究開發等與智慧財產權關係密切的崗位,應要求新入職員工簽署智慧財產權聲明檔案。
6.1.5 離職
對離職的員工進行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事項提醒;涉及核心智慧財產權的員工離職時,應簽署離職智慧財產權協定或執行競業限制協定。
6.1.6 激勵
明確員工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獎勵和報酬;明確員工造成智慧財產權損失的責任。
6.2 基礎設施
根據需要配套相關資源,以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
a) 軟硬體設備,如智慧財產權管理軟體、資料庫、計算機和網路設施等;
b) 辦公場所。
6.3 財務資源
應設立智慧財產權經常性預算費用,以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
a) 用於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登記、維持、檢索、分析、評估、訴訟和培訓等事項;
b) 用於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運行;
c) 用於智慧財產權激勵;
d) 有條件的企業可設立智慧財產權風險準備金。
6.4 信息資源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時獲取所屬領域、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信息;
b) 對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和分析加工,並加以有效利用;
c) 在對外信息發布之前進行相應審批;
d) 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料庫,並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
7、基礎管理
7.1 獲取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根據智慧財產權目標,制定智慧財產權獲取的工作計畫,明確獲取的方式和途徑;
b) 在獲取智慧財產權前進行必要的檢索和分析;
c) 保持智慧財產權獲取記錄;
d) 保障職務發明人員的署名權。
7.2 維護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建立智慧財產權分類管理檔案,進行日常維護;
b) 智慧財產權評估;
c) 智慧財產權權屬變更;
d) 智慧財產權權屬放棄;
e) 有條件的企業可對智慧財產權進行分級管理。
7.3 運用
7.3.1 實施、許可和轉讓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促進和監控智慧財產權的實施,有條件的企業可評估智慧財產權對產品銷售的貢獻;
b) 智慧財產權實施、許可或轉讓前,應分別制定調查方案,並進行評估。
7.3.2 投融資
投融資活動前,應對相關智慧財產權開展盡職調查進行風險和價值評估。在境外投資前,應針對目的地的知識是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進行風險分析。
7.3.3 企業重組
企業重組工作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企業合併或併購前,應開展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根據合併與併購的目的設定對目標企業智慧財產權狀況的調查內容;有條件的企業可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
b) 企業出售或剝離資產前,應對相關智慧財產權開展調查和評估,分析出售或剝離的智慧財產權對本企業未來競爭力的影響。
7.3.4 標準化
參與標準化工作應滿足下述要求:
a) 參與標準化組織前,了解標準化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在將包含專利和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向標準化組織提案時,應按照智慧財產權政策要求披露並做出許可承諾;
b) 牽頭制定標準時,應組織制定標準工作組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和工作程式。
7.3.5 聯盟及相關組織
參與或組建智慧財產權聯盟及相關組織應滿足下述要求:
a) 參與智慧財產權聯盟或其它組織前,應了解其智慧財產權政策,並進行評估;
b) 組建智慧財產權聯盟時,應遵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原則,制定聯盟智慧財產權政策;主要涉及專利合作的聯盟可圍繞核心技術建立專利池。
7.4 保護
7.4.1 風險管理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採取措施,避免或降低生產、辦公設備及軟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風險;
b) 定期監控產品可能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狀況,分析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對企業的損害程度,提出防範預案;
c) 有條件的企業可將智慧財產權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對智慧財產權風險進行識別和評測,並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7.4.2 爭議處理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及時發現和監控智慧財產權被侵犯的情況,適時運用行政和司法途徑保護智慧財產權;
b) 在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時,評估通過訴訟、仲裁、和解等不同處理方式對企業的影響,選取適宜的爭議解決方式。
7.4.3 涉外貿易
涉外貿易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包括:
a) 向境外銷售產品前,應調查目的地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及其執行情況,了解行業相關訴訟,分析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風險;
b) 向境外銷售產品前,應適時在目的地進行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和登記;
c) 向境外銷售的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可採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
7.5 契約管理
加強契約中智慧財產權管理:
a) 應對契約中有關智慧財產權條款進行審查,並形成記錄;
b) 對檢索與分析、預警、申請、訴訟、侵權調查與鑑定、管理諮詢等智慧財產權對外委外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並約定智慧財產權權屬、保密等內容;
c) 在進行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時,應簽訂書面契約,約定智慧財產權權屬、許可及利益分配、後續改進的權屬和使用等;
d) 承擔涉及國家重大專項等政府支持項目時,應了解項目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定,並按照要求進行管理。
7.6 保密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明確涉密人員,設定保密等級和接觸許可權;
b) 明確可能造成智慧財產權流失的設備,規定使用目的、人員和方式;
c) 明確涉密信息,規定保密等級、期限和傳遞、保存及銷毀的要求;
d) 明確涉密區域,規定客戶及參訪人員活動範圍等。
8、實施和運行
8.1 立項
立項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 分析該項目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包括各關鍵技術的專利數量、地域分布和專利權人信息等;
b) 通過智慧財產權分析及市場調研相結合,明確該產品潛在的合作夥伴和競爭對手;
c) 進行智慧財產權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防範預案作為項目立項與整體預算的依據。
8.2 研究開發
研究開發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 對該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信息、相關文獻及其他公開信息進行檢索,對項目的技術發展狀況、智慧財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
b) 在檢索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智慧財產權規劃;
c) 跟蹤與監控研究開發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適時調整研究開發策略和內容,避免或降低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
d) 督促研究人員及時報告研究開發成果;
e) 及時對研究開發成果進行評估和確認,明確保護方式和權益歸屬,適時形成智慧財產權;
f) 保留研究開發活動中形成的記錄,並實施有效的管理。
8.3 採購
採購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 在採購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產品過程中,收集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以避免採購智慧財產權侵權產品,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明;
b) 做好供方信息、進貨渠道、進價策略等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c) 在採購契約中應明確智慧財產權權屬、許可使用範圍、侵權責任承擔等。
8.4 生產
生產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 及時評估、確認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與工藝方法的技術改進與創新,明確保護方式,適時形成智慧財產權;
b) 在委託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的過程中,應在生產契約中明確智慧財產權權屬、許可使用範圍、侵權責任承擔等,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智慧財產權許可證明;
c) 保留生產活動中形成的記錄,並實施有效的管理。
8.5 銷售和售後
銷售和售後階段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包括:
a) 產品銷售前,對產品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
b) 在產品宣傳、銷售、會展等商業活動前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
c) 建立產品銷售市場監控程式,採取保護措施,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智慧財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
d) 產品升級或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跟蹤調查,調整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規避方案,適時形成新的智慧財產權。
9、審核和改進
9.1 總則
策劃並實施下列方面所需的監控、審查和改進過程:
a) 確保產品、軟硬體設施設備符合智慧財產權有關要求;
b) 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
c) 持續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確保其有效性。
9.2 內部審核
應編制形成檔案的程式,確保定期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進行內部審核,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9.3 分析與改進
根據智慧財產權方針、目標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制定和落實對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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