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行為

任命行為是把行政組織系統中的一個職稱給予某一特定的人,使其成為行政組織中一個國家的分子並擔任某一永久性的職位的法律行為。其行為的內容是將法律規定的公務員地位賦予某一特定的人,該特定的人因此具有公務員的地位。公務員的任命行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凡由於契約行為而產生的行政人員不是公務員。任命行為一旦由行政機關有效簽署立即生效。

行政機關對於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不能任意撤銷。被任命人在接受任命以前因任命行為的簽署而取得公務員的地位,但任命行為是附解除條件的單方面行為被任命人拒絕接受是這個行為的解除條件。故公務員任命行為的效力在被任命人拒絕接受時立即喪失。公務員的任命行為必須由有許可權的機關作出才能有效,對競爭考試人員的任用,必須按照考試成績的高低次序先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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