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稅

以法治稅是社會主義稅制建設的重要方針。指在稅制建設和稅收管理中要加強稅收的法制建設,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堅持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以法治稅思想是治稅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組成部分。其基本精神是要通過立法、執法、守法等環節,把整個稅收工作納入社會主義以法治國的軌道: (1) 要建立和健全稅收法律制度,使之有法可依; (2) 要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使各級稅務機關、稅務幹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3) 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稅收征管活動中要依率計征,嚴格按照稅法辦事,不能違反稅收管理體制、超越許可權擅自減稅免稅; (4) 對違反稅法的行為要嚴厲懲治,做到違法必究;(5) 要加強稅務司法工作,這是以法治稅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證稅收職能發揮的有力措施。以法治稅的核心是依法辦事、依率計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以法治稅
  • 外文名稱:Travel to watch industry
  • 地理位置:宣武門外南橫街西口
  • 氣候類型:暖溫帶半濕潤氣候區
正文
以法律作為處理各種稅收分配關係的行為規範。稅收立法、守法和執法過程的有機統一。稅收分配關係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同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係,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等,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歷史發展 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國家以法治稅或稅收法制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在稅收發展的初級階段,實行契約課稅,稅收分配關係的法制約束力較為有限,中世紀歐洲,國家實行專制課稅,橫徵暴斂,嚴刑峻法已走向以法治稅的反面。近代社會大多數國家已進入立憲徵稅階段,國家徵稅權淵源於憲法,由議會管轄,並逐步形成了在稅收立法、守法、執法方面的一整套以法治稅制度。
立法 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之後,為了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中國在進行稅制改革和加強稅制建設的過程中,加快了稅收立法和制定各種稅收法規的進程。自1980年起,已先後進行了國內稅收立法、關稅立法、涉外稅收立法以及與一些國家簽定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進行國際稅收立法。截至1992年,中國經過正式確立的稅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制定和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195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1984)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行政法規。這些稅收法律和法規的頒布實施,為以法治稅提供了法律依據。
守法 有法必依是以法治稅的中心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嚴格按稅法辦事,實行依法收稅,依法繳稅,是憲法對一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政黨社團,以及稅務機關等的基本要求。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不得欠繳漏繳稅款,更不得偷稅、抗稅、騙稅。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履行公職時,必須遵守稅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嚴格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辦事。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干擾稅務機關依照稅法履行公職。
執法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以法治稅的切實保證。為了保證稅法的有效實施,必須對違反稅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追究。其方式一般有三種:①經濟制裁。通過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制裁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失。②行政制裁。對違反稅法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行政程式加以處理。③刑事制裁。指對違反稅收法規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給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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