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中連帶責任

代理中連帶責任是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5、66、67條規定,代理中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四種:(1)委託書授權不明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2)因代理人實施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所產生的連帶責任:(4)無權代理所產生的連帶責任。前兩種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後兩種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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