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輔助生殖手段)

代孕(輔助生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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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指將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媽媽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婦女代孕時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卵子在人體外的結合,必須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我國有關法律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實施做了嚴格的規定。

這項技術只能在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中實施,只能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2個部門聯合制定方案,將於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等規定已被刪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孕
  • 外文名:surrogate,Surrogacy
  • 適用領域:臨床
  • 適用人群:不育患者
  • 類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觀念發展,代孕種類,代孕方式,成功機率,捐卵事項,現實意義,代孕媽媽,法律問題,合法與否,有償與否,法律規範,規範代孕,成功案例,中國現狀,產生及權益,海外代孕,專項行動,央視網媒體報導,

觀念發展

代孕是一種新的觀念,新的趨勢。在現今社會裡人類文明高度發達,依然有不少不孕不育的夫婦。隨著人工生殖科技的迅速發展,七十年代以來,歐美各國陸續開始有人委託代理孕母懷孕生子,代孕是一種解決不孕不育的臨床選擇。
衛生部在2001年發布生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曾明確做出過規定,即: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而為了避免因這一規定過於空泛而缺乏操作性,《辦法》還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違法實施代孕的法律責任,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有關法律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實施做了嚴格的規定。這項技術只能在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中實施,只能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及胚胎。 代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稱為代理孕母(也被稱為代孕媽媽,代孕母親,代母),僱傭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稱為委託方(也稱為委託人或委託父母)。雖然我國對此領域的法制控制力量監督嚴格,也出現了許多違法,不合格的代孕機構。代孕問題成為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代孕是指在需求女方完全喪失生育能力的前提下,將其卵子(或代孕志願方卵子)與丈夫的精子結合成受精卵,在代孕志願方子宮完成整個孕育過程並順利生產的行為。代孕分為體外受精(試管嬰兒IVF)和人工授精兩種方式。沒有任何身體接觸。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
代孕是一種新的觀念,新的趨勢。現今人類文明高度發達,但仍有許多不孕夫婦無法擁有自己的小孩。隨著人工生殖(IVF_ET)科技的迅速發展,七十年代以來,歐美各國陸續開始有人委託代孕媽媽懷孕生子,以完成生兒育女的願望。代孕在國外已經成為了解決不孕症的一種臨床選擇。
美國至今至少已有兩百名以上的小孩是藉由這種方式出生的。許多州都有代孕中心,它們還共同還組織了一個名為“白鸛”的代孕媽媽協會。之所以用這個名字,是因為相傳白鸛會給人帶來嬰兒,是故以之來象徵代孕媽媽。
代孕不涉及性關係,因而它是屬於人工生殖技術的一種。代孕一般分為四種:
一為精子、卵子均來自於夫妻雙方,借用代孕媽的子宮,也稱作“完全代孕”。
二是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代孕者提供,經體外授精(試管嬰兒)後,由代孕者懷孕生育;
三是精子來自需求方,卵子由代孕媽媽提供,經人工授精後,由代孕者懷孕生育,二三種都是“局部代孕”;
四為卵子由妻子提供,經異質人工授精後通過胚胎移植由代孕者生育,這種方式也是“局部代孕”,據說英國科學家已經發明了讓男人代孕的技術。

代孕種類

一 、 精子、卵子來自夫妻雙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宮
二 、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捐卵志願者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
三、 精子,卵子均由第三方誌願者提供,用體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者是試管嬰兒),由該代理孕母懷孕生育
四、精子由第三方誌願者提供,卵子由妻子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

代孕方式

人工受精代孕
人工授精方式代孕是指通過醫學輔助手段將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志願者的體內,在體內進行受精,並完成懷孕全過程,這種方式的孩子是和代孕者有遺傳關係的。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注射的方法,把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使丈夫患有男性不育症而妻子生育功能正常的夫婦生育子女。人工授精的歷史迄今已有百餘年,而真正套用於臨床並取得成功的病例從本世紀50年代才開始。人工授精的方法有:
1、夫精人工授精 即套用丈夫的精液進行人工授精。主要適用於少精子症弱精子症精液不液化所引起的男性不育症
2、供精人工授精 套用志願供精者提供的精液進行人工授精。主要適用於無精子症以及少數男性生殖道先天畸型或患有遺傳病的男性不育者。
3、混精人工授精 將供精者的精液與丈夫精液混合後進行人工授精,以減輕心理負擔。
由於人工受精代孕的主要適應對象是需求方妻子的子宮畸形、宮頸粘液異常、排卵障礙等其他生理疾病;丈夫精液正常,不過有性交障礙、精子具有抗體和精子輕度稀少或者是精液液化時間過長以及不液化的人。
目的
人工授精的目的是治療男性不育症,因此要求其妻子的生殖功能必須正常,要明確女方輸卵管必須通暢,卵巢必須有正常的排卵功能。人工授精的適宜時機為宮頸粘液分泌最多的排卵前期,可用B超監測卵泡的發育情況。
當今社會不育夫婦渴望進行人工授精的人數已越來越多,但是應注意適應症,還應具有社會和法律方面的保障。
試管嬰兒代孕
試管嬰兒代孕是試管嬰兒技術的延伸。其做法是使用需求方的卵子和精子,做成試管胚胎,植入代孕志願者的體內完成懷孕的全過程。
體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稱第一代):因人而異,經過用不同方案的促排卵藥,待卵子成熟時在B超引導下經陰道將卵子取出與其丈夫的精液(經過處理)放在培養皿里授精發育成胚胎,然後植入代孕志願者的子宮裡。
卵胞漿內單精子注射-胚胎移植適用於極度少精弱精患者,用以上的方式(俗稱第一代)不能體外授精的,可用顯微注射技術將精子注入卵母細胞胞漿內幫助授精。對於男方無精子的可通過附睪抽吸或者睪丸活檢技術採集精子,藉助顯微技術得到屬於自己的孩子,不要盲目接受別人的供精,但男方必須先取血檢查有無染色體模型異常,以避免遺傳病傳給子代。即使這樣,一些小的基因缺失仍不能檢出,因而顯微注射技術在助孕同時有可能子代有遺傳病的發生。此項技術的成功率45%-50%。
胚胎篩選預防遺傳病(俗稱第三代)將有遺傳病的夫婦通過體外授精發育成的胚胎進行篩選,將沒有遺傳病基因的胚胎移植到代孕女方的子宮裡。
(一)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俗稱第一代試管嬰兒), 主要針對女性因素不孕。適合於:
1. 女方各種因素導致的精卵運輸障礙。
4. 男方少、弱精子症
5. 不明原因的不育。
(二)卵胞漿內單精子注射(ICSI,俗稱第二代試管嬰兒),主要針對嚴重男性不孕。適合於:
1. 嚴重的少、弱、畸精子症。
2. 不可逆的梗阻性無精子症。
3. 生精功能障礙 ( 排除遺傳缺陷疾病所致 )。
5. 體外受精失敗。
6. 精子頂體異常。
(三)植入前胚胎遺傳(診斷( PGD ,俗稱第三代試管嬰兒),適合於:單基因相關遺傳病、染色體病性連鎖遺傳病及可能生育異常患兒的高風險人群等。
(四)贈卵試管嬰兒,適合於:
1. 喪失產生卵子的能力。
2. 女方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攜帶者或患者。
3. 具有明顯的影響卵子數量和質量的因素。
冷凍儲存胚胎
如果一個刺激周期得到多個卵,並在體外授精、分裂,形成多個胚胎,移植後剩餘質量好的胚胎,可以冷凍貯存。如果這個周期未獲妊娠,可以在以後的自然周期解凍移植。自然周期內分泌環境利於胚胎植入,但凍融對胚胎是一損傷,生命力較新鮮胚胎為差。
自然代孕
對於自然代孕已經沒有人用了,已經被淘汰了。當今最盛行的還是上面兩種,這種在以前還是比較多的。
同居代孕
“同居代孕”,可約見面後去酒店開房或家中直接進行性行為,如果懷孕,需要將孕母接到家中“養胎”,出生後由客戶完成準生證、坐月子等一系列後續工作,而如果懷孕不成功,在性行為完成後客戶也需要按照談好的價格支付佣金。

成功機率

代孕的成功率取決於很多方面,比如病人的年齡,子宮和卵巢的條件以及有沒有其他疾病,實驗室的條件,技術人員的水平等。這當中影響最大的因素是女方的年齡,因為年齡意味著相應水平的卵巢功能。研究人員還發現,吸菸能影響試管嬰兒的成功率。如果婦女連續一年每天吸菸一支以上,其接受代孕的成功率就會降低28%。
此外,體重指數也會影響“試管嬰兒”成功率,當它超過27時,成功率要比平均成功率低30%。
患者的情緒對代孕的成功率也有一定的影響。一般樂觀的患者代孕成功率會比悲觀的患者成功率高。患者應積極配合站長的安排,站長對患者的了解越多,成功的機會也就越大。代孕技術在迅速發展,成功率也在提高,希望每位需要做代孕的患者都能實現自己身為人母的夢想。

捐卵事項

捐卵技術
解決卵巢早衰、去勢及遺傳性疾病的女性患者生育問題,則可採用把別人的卵子與自己丈夫的精子在體外授精發育成胚泡,或者直接利用別人的胚泡移植入患者的子宮腔內而致妊娠。其原理與“試管嬰兒”相同,僅是胚泡或卵子的來源不同而已。由於捐卵技術是利用非夫妻間的精子和卵子進行的,對於提供卵子的個體應進行嚴格選擇,並應有必要的協定和保證書,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卵子需求旺過精子
有統計表明,中國有生育障礙的夫婦比例為10%-15%,其中約有20%需經過人工生殖輔助技術的介入,而有些接受此技術的婦女,在自己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如由於年齡偏大卵巢功能不好、卵巢早衰等,就需借用第三方的卵子培育試管嬰兒。專家還指出,隨著生活節奏緊張和人類行為方式的改變,女性不孕症發病率還將上升。
也許由於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上的一些固有看法,在中國許多地區主動願意捐卵的女性寥寥無幾,而醫療機構也很少提供這方面的幫助,結果,對卵子的需求量甚至比精子還供不應求。求子心切的病人通常都是“自找出路”,以往贈卵的女士多數是病人的姐妹或親戚朋友,在雙方私下商定條件、做好法律檔案後,醫院方為其做手術。
“如果大家相熟,從長遠來看,惹麻煩的可能性要大多了。”大家都會這樣認為。
捐卵對象要求嚴格
一般要求捐卵的對象必須是結過婚的、育有一名健康孩子、身體健康、34歲以下的婦女。同時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嚴格篩選。捐獻者絕大部分有不錯的收入,是出於幫人獻上一份愛心,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是看中報酬而來的。一般說來,捐卵一次可以得到幾千元的補貼。
同時,所有捐卵者的檔案絕對保密,捐卵者及受卵者根本不可能知道對方是誰。不過中心會向受卵者提供一些捐卵者的資料,比如,體格特徵像個子多高,是單眼皮還是雙眼皮,頭髮是偏黃還是偏黑,還有職業、教育情況、遺傳背景等等。
不孕夫婦在接受捐卵時都願意挑一個與自己長得像的人,這樣將來生的孩子也會像自己。比如妻子是單眼皮,就希望捐卵人是個單眼皮,以免“露餡”。也有人要求挑貌美年輕的,還有人要求捐卵者是外省人,省得日後“節外生枝”。
捐卵對女性身體有一定損傷
捐卵過程開始打促排卵針(激素),刺激卵巢一次排出多個卵子,這個過程大約為7-12天左右,中間會監控卵子的情況,根據卵子情況來控制藥,最後一針為夜針,之後在36個鐘頭內取卵。
● 取卵(一般為7-10分鐘)
1.取卵醫師經陰道利用長針穿刺取卵。
2.醫師透過超音波圈像,以長針卵子一顆顆抽出
3.以長針取出卵子,存放在試管中。
在取卵過程中會造成陰道刺穿,如果不慎就會造成炎症,對日後生活造成影響。所以女性考慮捐卵時應當慎重選擇值得信任的醫院。所有哺乳類在出生時,卵巢內已經有未成熟的卵子存在,而且在成熟後卵子數目不會增加,所以女性一生的卵子數量是有限的,在捐卵和取卵前一定要多加考慮考量。

現實意義

代孕則屬人工生育方式的一種,它不涉及婚外性關係,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該行為應視為合法行為。應該說,代孕生育是人類利用現代科技來實現生育權的方式,它幫助了不孕者,使其實現了生育子女的願望,解除了精神上的痛苦,同時也使不孕家庭可享受天倫之樂
代孕可以部分遏制中國老齡化社會的趨勢,協助不孕者實現生兒育女的意願,提供不孕者營造一個健全家庭生活的機會.代孕可以解決收養制度的某些缺陷,如嬰兒不健康,年齡大對父母的親情不足,可以繁衍自己的後代,可以從頭體會作為父母的感覺。代孕成為不孕夫妻的一個選項,就可以在卵巢功能正常的情況下,擁有自己的後代,不至於由於醫學技術的限制導致延誤多年,或者由於某些庸醫的治療,徹底喪失了傳宗接代的能力。
代孕媽媽為委託人代孕,不僅要利用自己的子宮及生育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其勞動收入的減少,甚至根本無收入,這是為他人代孕過程中代母的身體和生理因素及精力的耗損所產生的事實,因此,一旦代孕媽媽因代孕而無經濟來源的情形下產生經濟恐慌,為他人自費代孕必然會使其生活更加拮据,甚至因生活營養不良還會導致嬰兒發育問題。代孕母親通過代孕方式來獲取一定的酬金對委託方和自己都是一個很好的保護措施。

代孕媽媽

代孕媽媽為契約母親提供一種集物理、化學、生物等活動於一體的複雜的服務。這項服務交付標的物嬰兒為目的。契約母親負有支付酬金的義務。酬金不僅包括租借子宮的租金、代孕服務的佣金,更包括買受嬰兒的費用她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含有多個契約:租賃契約、服務契約以及買賣台同。問題在於這些台同是否生效。債權能否實現?債權首先應發生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特定當事人之同,它依一定的事實而產生且在形式與內容部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就“ 借腹生子”而言。代理母親將身體出租.超出了其身體權的支配範圍;再者,雙方將嬰兒當作商品進行交易,不但與人性相背,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其契約關係無效。
代孕媽媽是指婦女由於多種原因而不能懷孕,取其卵子與其丈夫的精子進行體外授精,再將胚泡移植到別的正常女性的子宮腔內繼續發育成胎兒的一種技術。到目前為止,代孕母親的出現也常常產生一些倫理方面的問題。按常理來說,懷孕的女性應是嬰兒的母親,但以科學的角度來說,懷孕女性的子宮僅是胚胎髮育需要的“土壤”環境,因此在人的情感方面就會使人產生困惑。代孕母親在技術上來說是沒有任何困難的,但由於人是感情複雜的動物,因而在實施時應慎重。

法律問題

代孕的出現解決了不孕不育帶來的困擾,同時也對傳統提出了挑戰代孕改變了傳統生育方式。應對代孕協定和代孕生育進行法律規制,保護代孕母親、代孕委兒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代孕是代替他人懷孕生育,即指女性接受他人委託,用人工生育方式為委託方生育孩子的行為.在這一行為中,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稱為代孕媽媽,委託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稱為委託方或委託父母。不能生育或者不願生育的夫妻均可藉助這種方式生育子女。
代孕可分為三種:一是精子、卵子由夫妻雙方提供,僅借用代孕者的子宮;二是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代孕者提供,經體外授精後,由代孕者懷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經異質人工授精後通過胚胎移植由代理母親代孕生育。生育權是人類維護人口生產不斷延續的一項自然權利,隨著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生育權已由一種自然權利演進為法律上的一種權利。生育權已成為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它是國家基於保障人口質量和控制人口數量,通過立法予以確認的。
生育權最早出現於19世紀後期,是為當時女權主義者要求的“自願成為母親”的權利。它具體包括三項權利:
(1)生育決定權;
(2)選擇生育方式的權利;
(3)對生育嬰兒的性別進行選擇的權利。
對於那些不願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們可以此為據採用人工生育方式進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都可以視為生育權的正當行使.因此,筆者認為代孕行為是代孕媽媽行使生育決定權的結果一個人若享有生育的權利,必然同時享有此三項權利,即便代孕者沒有對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貢獻。但若對代孕生育的性質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認甚至加以禁止,將會侵犯委託人的生育權利和代理母親的生育權。如果代孕者與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關係,法律更應保障代孕者的生育自由。
總之,代孕生育是人類利用醫學科技來實現生育權的方式,它不僅幫助了不育者實現生育和養育孩子的願望,而且他們擁有了享受天倫之樂的可能。

合法與否

代孕是指將患者夫婦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個女性的子宮,由該女子替他們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俗稱“借腹生子”。
衛生部科技司司長劉雁飛說:“代孕”技術的實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涉及社會、道德、法律等一系列問題,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倫理和社會道德相違背。我國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衛生行政部門將嚴肅查處任何非法實施代孕技術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以上是衛生部的明確態度,而對於代孕技術將何去何從,醫學界及社會倫理和法學界都一直在討論。之所以討論,是因為該技術從某些角度講,是有一定的社會和醫學需求的。還有很多女性因為子宮因素無法生育,這些人可能只能通過代孕技術完成心愿。
但是,代孕技術的特殊性,使得該技術給社會、患者家庭帶來巨大的隱患,與我們當代的倫理道德規範相違背,而且,我國的法律也不允許實施代孕技術,並且,一旦患者因為代孕技術產生的糾紛,將沒有法律的支持,注定是沒有保護。

有償與否

代孕行為雖為許多國家所確認,但代孕行為一旦染上金錢,就會被有些國家禁止,將其視為非法和犯罪。1985年英國頒布了《代孕協定》,承認代孕行為,但禁止酬金代孕,規定凡代孕費用超過1萬英鎊的代孕行為都是非法的。其作法認為一個人不能通過商業代孕行為——即有償代孕契約轉讓或放棄做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對於這一問題,有觀點認為將生育行為與金錢掛鈎,不僅侵犯了婦女尊嚴,而且降低了婦女人格,貶低其地位。這是因為婦女若以收取酬金為目的,出讓其子宮為他人生育孩子,會使人看作其為生育機器,從而成為他人奴役的工具,這從根本上違反了平等原則。

法律規範

1、不利於保護婦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權
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託雙方自由協商,欺詐、脅迫代母代孕生育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這必將侵害婦女生育自由權,如果協定對代孕媽媽的限制過多並實際履行,也侵害了代孕媽媽的人身自由權。
2、不利於維護代孕子女的利益
代孕孩子出生後,如果一方當事人惡意地以代孕協定主體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主張代孕協定無效或者主張撤消,或者代孕子女為殘疾子女委託方以根本違約為由欲解除契約,都將會危害代孕子女的利益,也會給予社會增加負擔。
3、容易引發社會糾紛
在代孕期間代孕媽媽是否有權自主決定人工流產,在孩子出生前委託方死亡或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和生活安排如何處理,代母在懷孕過程中一旦產生意外或代孕嬰兒有缺陷是誰的責任,酬金代孕中的費用在何種情況下才完全給付,都關係到雙方當事人和代孕子女的利益,如果任由雙方自行決定,便很有可能引發社會糾紛。綜上分析,法律應對代孕協定的個人化問題予以規範。

規範代孕

2015年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時,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於代孕不應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為“規範代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嚴以新提出,本次修改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主要目的是為實施“全面二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應該圍繞“全面二孩”展開,沒必要涉及代孕問題。如果增加禁止代孕相關條款,“法律實施以後對社會的影響會怎么樣,有沒有做評估?其中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他強調說,“(代孕)究竟是禁止還是要規範?是在這部法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上提,還是在有關其他法律上提出,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代孕問題是關係到每一個公民的生育權的問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表示,2014年她做全國失獨家庭的調研時發現,有些失獨家庭希望政府幫助他們再生一個孩子。她舉實例說,一個失獨家庭由於女方失去了生育能力,想找代孕可花不起錢,最終只能雙方離婚,男方又組建了一個家庭生了一個孩子,留下女方孤獨一人,“當時他們特別想政府幫忙。我們去年寫失獨家庭調研報告中,提出的一個建議就是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用最便宜的錢幫助失獨家庭再生一個子女”。
孫曉梅建議,代孕問題如果寫入法律,應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專門法律條款,對代孕在什麼情況下合法、什麼情況下違法,誰來監督、法律責任等等作出詳細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天鴻表示,美國有26個州允許代孕,台灣地區也經歷著從全面禁止到逐步開放的過程。如果法律對“代孕”一棒子打死,“地下代孕”可能會繼續存在,一些有代孕需求的人也許會選擇允許代孕的國家,因此,是否從法律層面禁止代孕應該慎重考慮。
也有委員支持“禁止代孕”入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帆表示,目前代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也在非法實施代孕,一些中介組織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他強調說,目前對於代孕問題只有兩個部門規章做出了相關規定,因此本次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條款寫入法律很有必要。

成功案例

婆媳關係向來是全球難題,不少媳婦都會想盡辦法避免跟婆婆同處一屋檐下,但加拿大女子吉娜·盧卡斯和婆婆蘇珊·盧卡斯的關係卻勝似母女,因為婆婆的肚子裡曾經孕育著她的孩子。英國媒體12,吉娜結婚後,發現自己不能生,48歲的婆婆蘇珊挺身而出,願意為繼子德里克及媳婦吉娜當代孕媽媽。如今,蘇珊已經生下了自己的孫女伊娃。
看到這則新聞,實在讓我感到很震驚,雖然在國內代孕服務已經是屢見不鮮了,但是這種由婆婆來為媳婦代孕的事可是從未耳聞的。婆媳關係一向也是中國的一大難題,其中很大一部分婆媳矛盾是來自於媳婦的不孕。很多家庭都是獨生子女,如果一旦媳婦有不孕症,那么這個家庭肯定不會美滿,不僅是夫妻之間,還有婆媳之間都將面臨一個考驗。但是往往很可悲的是,不孕的結局一般都是悲劇的。婆婆為媳婦兒子代孕,這件事不僅讓婆媳之間的矛盾瞬間化解,園了媳婦做母親的夢想,讓這個家庭變得完美,而且對於孩子來說更是不一般的意義,這個孩子來之不易。?
好萊塢知名女星妮可·基德曼一家四口現身機場。當天妮可·基德曼剛剛出生不久的小女兒Faith也亮相,Faith身穿一身粉色的嬰兒服,胖嘟嘟的臉孔,肥肥的身子,十分可愛。
Faith是妮可·基德曼和丈夫凱斯·厄本,通過精子卵子植入代孕母親身體方式所生,於2010年12月28日出生,她也是妮可·基德曼和凱斯·厄本的第二個“親生”女兒。妮可·基德曼向媒體承認,“我們很渴望再要一個孩子,而我卻不能懷孕了。”她向媒體解釋了孩子名字的由來,“在整個代孕期,我們需要有無比的信念。”
現年44歲的妮可·基德曼,與同齡的凱斯·厄本於2006年結婚,2008年生下大女兒桑迪羅斯(Sunday Rose)。2010年12月28日第二個女兒Faith降生。

中國現狀

2011年12月,廣東一富商通過代孕媽媽產下八胞胎的事件受到廣泛關注。八胞胎的父母是當地富商,一直沒有子女,後來經過試管嬰兒成功生下八胞胎,其中有三胞胎是孩子的親生母親所生,另外有五胞胎分別由兩個代孕媽媽產下。
八胞胎誕生記
多年不孕;
試管嬰兒8個胚胎全部存活;
母親植入3個胚胎兩名代孕者分別植入3個和2個胚胎;
4男4女前後一個月內出生。

產生及權益

代孕媽媽的存在必要條件,一是需求,二是供給。很明顯,代孕的費用並不低。雖然拿到代孕媽媽的手裡,錢只有10萬到20萬,但是中介的費用,有人甚至說,利潤比毒品還高。不孕不育夫婦會選擇代孕,肯定也是因為他們無法享受自然孕育的喜悅。生殖原本只是一個生物的自然現象,不育不育夫婦,同樣有孕育的權利,而代孕媽媽就成了社會文化意識作用下的結果。有份調查報告表明,代孕媽媽有2/3完全與委託父母不認識,只有1/3是委託人的姊妹或朋友。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代孕媽媽,這些夫婦,永遠不可能有繼承他們DNA的孩子。
在國外,很多人認為代孕是一項善舉,是幫助不能生育的家庭。而在國內的意識形態下,很多人關心的並不是代孕的愛心成分。
代孕媽媽僅是為了錢?也不盡然,而且,以筆者的角度看,這些人,幾乎沒有人單純為了物質而願意代孕。代孕的媽媽,可能代孕的來的報酬本身就是為了養育自己與合法丈夫的子女,有人代孕是因為家庭困難,要需要撫養的老人..等。即使她們代孕別人的孩子不是處於對未出世的孩子的愛,那她們願意扛著這么大的輿論壓力代孕,本身也就是出於愛的本意。
母愛無價,代孕媽媽有價
代孕是生意?孩子是商品?子宮是製造商品的機器?不孕夫妻的無奈?代孕媽媽的可悲?金錢與交易、道德與法律、醫學與倫理,這些問題全都糾結在一起也抵不過利潤的誘惑。即使是代孕媽媽本身懷著美好的意願經受痛苦,生育一個於自己毫無血緣關係的孩子。中介還是會把代孕媽媽當成工具,給予的醫療,食宿,是出於“生意”的考慮。而對於代孕媽媽情感,孩子出生後代孕媽媽的權利,根本沒人去理會,最簡單的做法就是“一刀切”似的:代孕媽媽放棄對孩子所有的權利,不能相認,不能聯繫,不能見面。
代孕媽媽的法律權益
代孕媽媽的權益根本無法得以保障。原因很簡單,代孕相關法律在國內並不完善,代孕本來就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行為。這種行為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也沒有什麼權益可言。雖然在代孕前雙方或者三方會簽訂這樣那樣的契約,但是因為這樣的契約並不一定完全合法,不是每張契約都會受到法律保護。代孕的過程,能順利產下嬰孩,拿走報酬的,情況還算是好的。如果在代孕過程中發生各種問題,如孕期糖尿病,甚至是難產,等等的一些情況,很多代孕媽媽根本也就是求助無門。

海外代孕

全球僅有少數幾個支持合法代孕的國家,包括美國、 印度、俄羅斯等,在這些立法可以代孕的國家,準父母的權益將更加能夠得到保障。其中美國代孕由於出生孩子的國籍是美國籍尤其受到準父母的青睞。泰國由於幾起代孕事故正在全面禁止商業代孕。

專項行動

廣東部分地區黑中介、黑診所非法開展代孕、買賣卵子等,形成“黑色產業鏈”。廣東決定從2015年1月起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專項整治行動,對非法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醫療、中介機構及個人嚴肅查處,涉嫌犯罪者,將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2個部門聯合制定方案,將於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

央視網媒體報導

中央電視台《新聞30分》節目,記著暗訪了武漢地下代孕內幕。節目標題:“代孕悄悄形成產業鏈,記者調查,湖北武漢:地下代孕,不能說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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