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仁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突發重大疫情應急預案》、《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貴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遵義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編制,旨在有效預防、及時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疫情應急預案》、《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遵義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1.3 工作原則
1.3.1 以人為本。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並保障應急人員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
1.3.2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根據其嚴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和指揮許可權。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
1.3.3 依法規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1.3.4 平戰結合。貫徹預案為主,常備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預防、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等體系。
1.3.5 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3.6 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抓好防控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防範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要廣泛依靠民眾,全民防控,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Ⅲ級)、一般(Ⅳ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成立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畜牧事業局局長和市衛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市畜牧事業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林業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武裝部等單位和部門負責人組成。
2.3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有關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揮撲滅Ⅲ、Ⅳ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配合協助上級政府撲滅Ⅰ、Ⅱ級疫情。
2.4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畜牧事業局,主任由市畜牧事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收集、分析疫情及發展態勢,報告疫情,負責向指揮部提出疫情處置和損失補助資金、物資的方案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提出啟動、停止(解除)Ⅲ、Ⅳ級疫情控制應急處置措施建議;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2.5 市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專家組。主要職責:負責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提出初步的疫情處理技術方案和建議,報遵義市、貴州省畜牧局作進一步診斷;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承擔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2.6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政府辦:負責禽流感防控和疫情處置的協調工作,督促各成員單位履行好各自職責,上下相關信息的傳遞,完成指揮部交辦的有關工作。
市畜牧事業局:負責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現場核實和報告、通報;作好疫情的監測、診斷,採集病料送檢;負責疫情報告期間的緊急處置;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提出疫區封鎖、解除封鎖方案;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禽類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組織對疫點內禽類的撲殺、禽類和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飼養場所及周圍環境的消毒工作等;對疫區封鎖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類、禽類產品追蹤處理;組織緊急免疫接種和流行病學調查;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培訓防疫隊伍,組織成立、培訓、演練疫情處理預備隊。
市衛生局:加強對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市場衛生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衛生部門要與畜牧部門及時到達現場,同時開展調查,同時處理疫情,並指導處置人員做好自身防護。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禽流感防控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主要負責疫情監測網路和預防控制體系及市鄉動物防疫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保證其正常運行,提高對疫情的應急處理能力。
市經貿局:負責做好電力和運力調度,優先保證應急器械和應急藥品的生產及運輸需要;合理規劃布局管理禽類屠宰場(廠、點),積極配合動物防疫部門做好屠宰場(廠、點)的防疫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防治經費,保障應急防疫儲備資金和應急防疫物資所需經費,並加強對防治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疫區封鎖、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強制撲殺工作和協助其執行任務。
市交通局:負責協助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封鎖區設立臨時性動物檢疫消毒站;協助動物防疫人員做好流通環節禽類及產品運輸的檢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擴散;優先安排應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市民政局: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疫區無自救能力、生活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災民的臨時生活救助。
市工商局:負責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市場日常管理。監督關閉疫區內禽類及其產品市場,加大對違法經營禽類及其產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市質監局:負責加強對禽類產品生產加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救濟藥品、醫療器械及食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鳥類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鳥類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畜牧獸醫部門組織開展對鳥類禽流感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禽流感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採取撲滅控制措施。
武裝部、武警中隊:組織人員配合政府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禽流感疫情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7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建立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分隊,負責本轄區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和應急協助處置工作,搞好疫情處理預備分隊的培訓和演練工作。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3.1 疫情監測
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全市禽類開展定期流行病學調查和血清學監測,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和調查,按照農業部《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程式上報監測結果。
各鄉鎮、各村設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觀察員(監測員),負責規定區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監測和報告工作,保障信息暢通,接到民眾報告,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將調查核實情況逐級上報。
3.2 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觀察員、所在鄉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觀察員和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或了解上述情況後,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以內將疫情情況報市畜牧局和市人民政府,並逐級報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市畜牧局應當及時通報市衛生局。
3.3 禽流感疫情報告內容
3.3.1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3.3.2 染疫、疑似染疫禽類和數量、同群禽類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3.3 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3.3.4 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3.3.5 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4 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疫情認定
4.1.1 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規定及時上報,及時採集病料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進行血清學檢測。疫情報告期間,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市人民政府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4.1.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畜牧局認定,必要時,由農業部認定。
4.2 疫情級別
根據疫情發生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4.2.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疫情:
① 在地市級區域內有20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
② 在地市級區域內有10個以上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③ 一次疫情發病禽類達5000隻以上。
④ 一次疫情疫點達25個以上。
⑤ 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Ⅰ級疫情的。
4.2.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疫情:
①在地市級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區(市)發生疫情,且發生鄉(鎮)達10個以上;
②在地市級區域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③一次疫情發病禽類在2500隻以上。
④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為Ⅱ級疫情的。
4.2.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疫情:
①在本市內發生疫情,且疫點在10個以上20個以下,發病禽類在1000隻以上。
②特殊情況需要劃定為Ⅲ級疫情的。
4.2.4 市內發生疫情或確認疑似病例的,為Ⅳ級疫情。
4.3 應急回響
發生疫情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各級應急預案處置。上級應急預案的啟動在下級應急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上級應急預案啟動後,下級應急預案持續處於啟動狀態。發生Ⅳ級以上疫情時,立即啟動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根據處置工作需要,上級應急指揮部可以決定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4.4 基本應急程式
4.4.1 疫情發生後,市畜牧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迅速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統一領導、指揮疫情應急工作。根據疫情情況,由市應急指揮部向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請求擴大應急。
4.4.2 毗鄰縣(市、區)發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市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市應急預案的建議。
4.5 應急措施
4.5.1 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禽類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消毒滅源、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4.5.2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①將病禽所在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劃為疫點;散養的,將病禽所在自然村(組)劃為疫點。
②以疫點為中心,將半徑3公里以內的區域劃為疫區。
③將距疫區周邊5公里以內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4.5.3 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①撲殺所有染疫禽和易感染禽只,並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禽類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焚燒、深埋等無害化處理。
②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③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清洗消毒,消滅病源。
4.5.4 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①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設定警戒線,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②撲殺疫區內所有禽類,對撲殺的禽類以及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類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③關閉禽類及禽類產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染活禽進出和易感染禽類產品運出疫區。
④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⑤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或無害化處理。
4.5.5 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①對所有禽類採取用國家批准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並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②對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③對禽舍、活動場地、通道等進行消毒。
4.5.6 非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對全市所有存欄的禽類實施強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4.6 Ⅲ、Ⅳ級疫情的應急處置
4.6.1 Ⅲ、Ⅳ級疫情發生後,按照基本應急程式啟動本預案及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啟動後,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委託的相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6.2 現場指揮部的職責:執行市應急指揮部處置疫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判定疫情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組織指揮畜牧獸醫、公安、交通、衛生、工商等部門人員實施應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現場處置的各項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4.6.3 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
4.6.4 現場指揮部主要工作任務:察看疫情現場;聽取情況報告;傳達上級領導對疫情處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處置工作方案;按疫情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處置工作。在現場應急處置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組的決策諮詢作用,對疫情進行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方案,確保處置工作科學、有效。
4.6.5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要盡最大努力採取措施,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
4.7 擴大應急
當疫情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報請上級指揮部決定擴大應急。
4.8 新聞報導
市畜牧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疫情相關信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新聞媒體的採訪報導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4.9 應急終止
4.9.1 自疫區內最後一隻禽類處理完畢起,經過21天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由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4.9.2 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9.3 現場指揮部指定疫情發生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會同市畜牧事業局在2周內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處置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概況、疫情造成損失情況、疫情處置情況、疫情原因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擬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處置
5.1.1 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處置疫情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畜牧獸醫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污染範圍較大、程度較重的,由市畜牧事業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上級畜牧部門派專家進行指導。
5.1.2 補償
在疫情處置期間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對因參與疫情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對因疫情造成強制撲殺而受損失的養殖業主按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發生後,民政、公安、農業、畜牧、衛生等部門要迅速調查、核實和上報疫情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求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
5.2.2 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對疫情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其本人申請,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實施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及時掌握受災民眾的心理和思想動態,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5.2.3 社會救助
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常性社會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的社會救助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
5.3 保險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禽類養殖保險和人身傷害保險。保險機構要大力宣傳投保意義,開發新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賠“綠色通道”,在疫情發生後,按照保險責任迅速開展理賠工作。
5.4 調查和總結
疫情處置完畢後,由市應急指揮部或畜牧獸醫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形成調查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人員保障
市畜牧事業局組建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預備隊,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6.2 物資保障
市畜牧事業局負責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應急處理所需的防護用品、防疫診斷監測物資、疫苗、消毒藥品、消毒設備、無害化處理設備、封鎖設施和設備、通信工具等應急物資。
6.3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貴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籌措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防控經費。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疫苗費用由國家負擔,撲殺病禽及同群禽由國家給予合理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照規定的比例負擔。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滅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6.4 技術保障
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綜合防治技術指導、培訓和監督,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專家組,負責對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提出科學合理建議,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7 宣傳和培訓
7.1 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處置的重要性,以及緊急防控的有關常識;社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牆報、版報、文藝宣傳等多種形式,積極向公眾廣泛宣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礎常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關社會團體要在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積極發揮作用。依靠廣大民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
4.9.2 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向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9.3 現場指揮部指定疫情發生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會同市畜牧事業局在2周內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處置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概況、疫情造成損失情況、疫情處置情況、疫情原因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擬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處置
5.1.1 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處置疫情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畜牧獸醫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污染範圍較大、程度較重的,由市畜牧事業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上級畜牧部門派專家進行指導。
5.1.2 補償
在疫情處置期間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對因參與疫情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對因疫情造成強制撲殺而受損失的養殖業主按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5.2 救助
5.2.1 政府救助
疫情發生後,民政、公安、農業、畜牧、衛生等部門要迅速調查、核實和上報疫情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求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
5.2.2 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對疫情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其本人申請,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實施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及時掌握受災民眾的心理和思想動態,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5.2.3 社會救助
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常性社會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的社會救助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
5.3 保險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禽類養殖保險和人身傷害保險。保險機構要大力宣傳投保意義,開發新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賠“綠色通道”,在疫情發生後,按照保險責任迅速開展理賠工作。
5.4 調查和總結
疫情處置完畢後,由市應急指揮部或畜牧獸醫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形成調查總結報告並按程式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人員保障
市畜牧事業局組建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預備隊,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6.2 物資保障
市畜牧事業局負責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相應足量的應急處理所需的防護用品、防疫診斷監測物資、疫苗、消毒藥品、消毒設備、無害化處理設備、封鎖設施和設備、通信工具等應急物資。
6.3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貴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籌措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防控經費。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疫苗費用由國家負擔,撲殺病禽及同群禽由國家給予合理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照規定的比例負擔。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滅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6.4 技術保障
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綜合防治技術指導、培訓和監督,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專家組,負責對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提出科學合理建議,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7 宣傳和培訓
7.1 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處置的重要性,以及緊急防控的有關常識;社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牆報、版報、文藝宣傳等多種形式,積極向公眾廣泛宣傳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礎常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關社會團體要在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積極發揮作用。依靠廣大民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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