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懷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管局擬定的《仁懷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仁懷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實施辦法

市財政局 市國土資源局 市房管局

(2006年2月1日)

為了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促進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推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貴州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貴州省契稅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懷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6年2月1日
  • 頒布部門:市財政局  市國土資源局 
  • 檔案類別:通知
一、 徵收範圍
(一)耕地占用稅:凡在仁懷市行政區域內獲得土地使用權,並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二)契稅:凡在仁懷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轉移土地(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交換;以及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抵債,獲獎取得、集資建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
二、 徵收辦法
財政、國土、房產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和房地產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況互通的工作機制,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部門的協作配合。
(一)國土部門應根據財政徵收機關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權屬變更的地籍、地價資料,以便財政徵收機關掌握土地的占用情況,徵收耕地占用稅、契稅。
(二)通過徵用或者出讓、轉讓、競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登記的,國土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應及時把有關信息告知當地財政徵收機關。
(三)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財政徵收機關工作需要,提供房產、房價資料,房產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財政徵收機關,以便徵收契稅。。
(四)政府徵用土地的整體出讓、轉讓,國有資產(土地、房屋)的出讓、轉讓,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房屋出讓金中不再包括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五)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嚴格按照《貴州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貴州省契稅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出具耕地占用稅、契稅完稅(或減免)憑證;對未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的,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手續,發放《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
(六)財政徵收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根據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房屋等資料,加強對全市範圍內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制定操作辦法。
(七)財政徵收機關在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管理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進行土地、房屋權屬交易而未進行權屬變更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國土、房產管理部門,以便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的管理。
(八)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益、方便納稅人。財政、國土、房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實行視窗辦公,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防止稅收流失。
三、 強化監督檢查
(一)國土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於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財政徵收機關。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監測及基準地價更新等基礎工作,規範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過程中,發現房屋權屬人提供虛假契約、契約,購買價格低於市場價格的,對該房屋按照市場價格重新進行評估,財政徵收機關按照新的評估依據徵收契稅。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及時對房地產市場價格的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
(三)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交易權屬變更登記信息,建立、健全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資料庫,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資料庫的信息;定期將從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取得的權屬變更登記資料等信息,與國土、房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對比,核算計徵稅款。對漏徵稅款,建立催繳制度,按照程式補繳稅款。
四、 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減免)
(一)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統一由財政徵收機關直接徵收,實行屬地徵收。
(二)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按照《貴州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貴州省契稅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減免政策規定執行,嚴格實行申報管理制度,由納稅人向同級財政徵收機關提出申報,由縣以上財政徵收機關按審批級次逐級審批。
(三)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應由徵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無權受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徵收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徵收機關報告。
五、對於國土、房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徵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財政部門應給予單位協稅、護稅工作經費支持。
六、從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時,一律實行“先交稅後辦證”,憑財政徵收機關開具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方能辦理。
七、法律責任
(一)徵收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擅自變通政策,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耕地占用稅、契稅優惠,影響稅收政策落實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未執行“先交稅後辦證”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造成稅收流失的,實行“誰辦理、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
八、本《辦法》涉及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減免)的事項,由仁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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