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風險

人為風險是指由於人的活動而帶來的風險,可細分為行為、經濟、技術、政治和組織風險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為風險
  • 因素:因人的主觀因素
  • 屬性:體製法規不健全
  • 原因:道德風險
工程人為風險的來源,工程人為風險的應對措施,

工程人為風險的來源

人為風險系指因人的主觀因素而給工程帶來的種種風險。這些風險雖然表現形式和影響範圍各不相同,但都離不開人的思想和行為。歸納起來,人為風險主要源於以下諸方面。
(1)政府或主管部門的管制
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常常因考慮全局利益而採取一些帶有全局性的決策,如調整國民經濟計畫,強行下令某些己開工的工程下馬,或對一些企業實行關停並轉,或強行征地,或頒發新的政策法規等。許多工程業主或投資者不得不因此而改變其投資計畫或經營決策。由此,不可避免要遭受重大損失,而這些損失常常無法取得補償。
(2)體製法規不健全
不少國家和地區的經濟體制落後,法規不盡合理,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損害了工程業主的切身利益。例如,高度的中央集權使得企業一切聽命於中央,沒有自主權,許多事情無法辦理;權力過度分散,地方政府各自為政,保護主義嚴重;法制不健全會給投機分子以可乘之機,從而擾亂市場。
(3)契約不嚴謹
契約條款難免存在矛盾或漏洞,國際通用的契約條款儘管得到廣泛認可,但由於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常常遇到未能預見的情況,契約條款的含混不清、模稜兩可或漏洞,常常引起工程各參與方之間的爭議,致使工程不能順利開展。
(4)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系指業主或投資者的工作人員沒能遵守應有的道德規範,缺乏應有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致使業主或投資者的財產遭受損失,或工程質量缺乏監督保證。
(5)承包商不履約或不合作
工程承包契約雖然規定了承包商的種種義務和責任,但承包商經常不能充分履約。此外,由於當前市場競爭激烈,承包商既要爭取中標,又要確保最起碼的利潤,因此常常採取種種投標策略,將其意圖分散於工程的各個環節。承包商常通過報低價中標,一旦中標,簽訂契約之後,再想辦法尋找機會索賠,致使工程實際價格遠遠超出投標時的報價;如果承包商中標籤約之後不能找到索賠機會,或索賠不成,就會由於中標價太低而不能按契約要求順利完成工程,從而增加業主的風險。
(6)設計錯誤
設計是工程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設計一旦出錯,輕則返工,重則毀損工程。雖然可以追究設計人員的責任,要求其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但畢竟會使業主遭受損失。
(7)監理人員失職
監理工程師是業主聘用的代表,應當保護業主的利益,確保工程的質量和進度。如果監理工程師失職或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則業主將大受其害。如隱蔽性工程缺陷難以及時發現,一旦竣工驗收完成,工程正式移交業主後,承包商和監理工程師各奔東西,潛伏的危險將由業主來承擔。
(8)材料供應商或指定分包商不履約
多數開發中國家和地區出於保護民族工業的動機,要求當地採購工程材料,而當地供應商在產品質量和交貨期方面都難以滿足工程要求,材料供應誤期就產生連鎖反應。材料供應商或承包商的事後補償難以補償工程的整體損失。
指定分包商常常有背景,或者與業主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或者有政治後台。這些分包商即使在技術或施工能力方面不能使業主滿意,但因各種原因,業主不得不雇用之。多數情況下,總包商要求他們直接向業主承擔責任,因此,指定分包商造成的損失應由業主承擔,這種情況無疑加大了業主的風險。
(9)主管部門障礙行為
有些主管部門常常有意或無意地設定障礙,使企業或工程業主的種種努力付諸東流。例如,業主根據業務需要定地址,而當地政府卻將周圍土地賣給嚴重影響該業主經營的另一家房地產經營商,破壞了該工程未來的外部環境。
(10)動亂
動亂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來自於社會,如全國、地區或行業性罷工或騷亂甚至暴亂。這類事件一旦發生,正常的社會秩序遭到破壞,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工程的進展,甚至使之癱瘓。另一種動亂來自於業主的直接合作者,如承包商罰款並不能彌補工程拖延,不能按時竣工、投產延誤所造成的損失。

工程人為風險的應對措施

通常情況下,對人為風險的管理主要是從防範和利用兩方面著手。具體應對措施如下:
1.順應國家發展大綱,避免與全局計畫撞車。
一個國家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經濟戰略重心,基本建設在不同的時期會有不同的側重面,投資商應緊跟形勢,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不應逆潮流而上。例如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大力發展旅遊業,樓堂館舍建造工程幾乎同時在全國各地掀起高潮,1998年發生的洪水泛濫喚醒了人們對水利及環保工程的高度重視,而奧運會主辦權的申辦成功又使中國的園林綠化建設向前邁出大步。作為投資商或工程業主,在作出投資決策或項目立項決定之前,必須先了解國家的方針政策,在進行項目選址之前不僅要向當地的規劃部門申報獲得批准,而且要了解項目選定的地址周圍的遠景規劃,特別是房地產項目,更是離不開整體規劃和中近期的建設計畫。
順應國家發展大綱無疑會為項目的順利進展掃清障礙,特別是興辦一些為國家提倡和支持的項目,如當前形勢下上環保綠化項目自然會一帆風順,甚至還有可能獲得扶持或贊助。相反,逆潮流而上,開頂風船自然不會有好結果。任何國家都會有局部服從整體的規定。一旦局部建設有礙於整體規劃,主管當局對其作出的專制性的無任何商量餘地的處罰是理所當然的。
2.適應形勢,求穩務實。
可以說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已經有了正確完善的法規體制。法規體制不盡合理,也很不完善,這很正常,用不著大驚小怪,投資商只能是調整自己的部署和計畫以適應形勢,求穩務實。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指望待法規體制修正完善之後再行投資。因為任何法律都只能代表一部分或者大部分人的利益,從來就沒有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法規或體制。作為投資商或準備興建項目的業主,應認真研究法規體制,尋求與其有利的依據,開拓自己的事業。
3.密切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公關工作。
任何情況下,取得主管部門的支持對於投資商或業主的項目的成功實施至關重要。這種支持不僅包括主管部門對投資商或業主就項目的有關事宜提出的申請和請示採取公事公辦、不設定障礙的正常處理,更重要的是對項目給予方便,甚至關照和與眾不同的特殊處理。要達到這一目標,只靠普通的公文旅行或是社會上風行的請客送禮不行,還必須讓主管部門認定你的項目可取,你的為人可敬,辦事效率可嘉,商業道德可言。你必須給主管負責人土留下讓人放心的印象,讓具體辦事人員樂於為你服務。要做到這一點決非易事,必須提高公關藝術,明顯的觸犯法律的事固然不可為,而請客送禮又難以達到目的。投資商和業主應該認真動動腦筋,除了以自己的行為業績使人信服外,還要恰如其分地讓人從內心愿意幫你且沒有任何顧忌。
4.廣開融資渠道,落實資金來源。
在金融市場高度活躍的今天,融資已經不再是一件難事。關鍵是借款人是否具備融資的起碼條件,也就是說,能否取得出借人的信任或者說能否取得金融機構的擔保。金融機構出具擔保所要求的條件各不相同,有要求出具100%抵押的,也有要求50%抵押的,還有隻要求用信譽作擔保而不要求資金抵押的,這就要看借款人的能耐了。作為投資商或項目業主,不能只考慮傳統的融資渠道,按照先籌足了抵押資金再去求借的老辦法,應該開拓新的借款渠道例如商業貸款。
融資渠道並非僅有商業貸款一條路可行,採用合作開發即一方出錢,另一方出力亦有可能,以未來的產品或服務償還債務同樣可作為還債的手段。總之,投資人或工程業主要拓寬思路,廣開融資渠道,落實資金來源。不過,在資金是否真正落實這個問題上往往看法不同。有人認為有了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書面承諾就可認定資金已落實無疑。應該說這個結論下得太早,因為國際上許諾不兌現的私營甚至個體銀行不在少數。十年前一家中國公司根據一家西班牙銀行對越南西貢飯店項目所作的貸款許諾為該工程墊資150萬美元,結果西班牙銀行食言不予提供貸款,致使該工程癱瘓已長達十年之久。雖經法律訴訟,勞民傷財,卻仍不見結局。因此,資金落實一詞不是流於形式,應該是扎紮實實,許諾提供貸款的銀行必須是確有實力、信譽可靠的國際知名大銀行,而不是靠行騙為生招搖撞騙的烏合之眾。
5.嚴格契約條款,免受無辜牽連。
多數業主比較注意其與承包商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中雙方各自對對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卻較少關注工程承包契約中涉及當地政府、企業、居民百姓的利益的相關事宜。例如材料設備運輸有可能破壞公共運輸設施、影響公共運輸秩序;工程施工有可能破壞工地周圍的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施工噪聲會干擾居民的日常生活;工程用地或臨時作業可能侵犯有關企業或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等。這些事項均有可能成為他人提起索賠或訴訟的原因。而工程業主卻因不曾在意而被人告上法庭或至少成為承包商的陪綁人。近年來,工程業主比較注意將常見的風險推給承包商,甚至讓承包商承擔本不該由其承擔的風險或責任,例如地質水文資料不詳或不全,底下掩埋物不清等。但在契約條款中卻常有漏項或提法含糊籠統,一旦出現問題,業主總想憑單方面理解要求承包商服從,殊不知這正是承包商索賠的大好機會。1987年,一家葡萄牙承包商在法國巴黎郊區承包了一條咖啡生產線的供貨和安裝任務。恰好趕上法國發生全國規模的大罷工,承包商以全國大罷工為由提出索賠,而法國業主則認為罷工在法國是司空見慣的,法國幾乎天天都有罷工,承包商應該深知這一點,於是對承包商的索賠要求不予理睬。雙方發生嚴重分歧,最後提交巴黎國際商會仲裁,結果法國業主被裁定敗訴。理由是契約中未曾規定罷工事件的處理辦法,發生罷工後只能根據法國的憲法處理,而法國的憲法明文規定罷工是違法的。這個事例很有說服力,他說明有些在人們看來不值一提的事情,卻很有可能成為重大風險。因此,作為工程業主,締結契約時一定要考慮周全,嚴格契約條款,切不可以想當然,或以為是人所共知的就懶得提及。
6.加強監督,嚴格檢查,謹防內外勾結。
原則上,工程的實施應由諮詢工程師全面負責,業主只須按諮詢服務協定約束諮詢公司盡職盡責。在工程施工方面,業主無須過問太多。然而諮詢工程師並不是業主的忠實代理,他與業主的關係是契約關係,他的利益與業主的利益並不是休戚相關。有些諮詢公司派出的工程監理人員常常為一己之私利所驅使,置職業道德於不顧,對工程質量不嚴格把關,對承包商的拙劣施工、偷工減料、虛報工程量等惡劣行為睜隻眼閉隻眼,甚至與承包商合謀,設下圈套,為承包商製造索賠機會,從中撈取回扣,中飽私囊。雖然這類人為的道德風險並不普遍,但業主卻不得不防。因此,工程業主不能以為聘用了諮詢公司,就可以高枕無憂。任何時候,投資商和業主都應該對工程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督,嚴格檢查,特別是涉及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成本費用等重大問題更不能馬虎。要嚴格禁止工程師拿原則作交易,以降低質量標準換取好處或者換取承包商對自己的工作錯誤或過失的掩蓋。
7.認真挑選、嚴格制約承包商。
工程承包商是工程建設的關鍵因素之一。選擇的承包商是否理想取決於採用什麼辦法、根據什麼條件選擇承包商。事實證明招標競爭是當前選擇承包商的最佳辦法,但招標競爭絕非一種模式,有公開競爭性招標,有有限競爭性招標,還有議標。採用的方式合適並不等於選擇的承包商就一定合適。因為依據條件相當關鍵。有些工程業主偏重於根據承包商的報價,甚至把價格作為惟一的判標因素,完全不考慮設備投人、幹部配置、技術檔次、質量標準、施工進度及支付條件等重要因素。按照這種標準選拔的承包商不僅不可能使工程施工順利進行,而且很可能使工程施工中途夭折。因為以過低報價獲取的工程往往為了奪標而報出低於成本的價格,獲取項目後再步步升級,致使工程業主陷於無窮無盡的麻煩。
工程承包商通常在以下方面對業主構成風險:
(1)缺乏合作誠意,只想賺錢,不想出力,千方百計算計業主,締約履約是有意設定圈套陷阱,製造索賠機會,或憑藉特殊關係,連蒙帶賴;
(2)雖有合作誠意,也並非不想出力,但能力有限,財力、技術和人力都不能滿足履約需求;
(3)組織能力差,觀念保守,管理水平低下,不善於協調眾多的工程施工參與者,致使業主陷入無窮無盡的糾紛與調解事務中;
(4)法制觀念淡薄,經常發生侵權違法事件,導致索賠訴訟,累及業主陪綁。
針對這些風險因素,投資商和業主應該採取相應的防範和處理措施。首先,應對承包商的選擇慎之又慎,一定要對承包商進行全面審查,特別要了解承包商的過去經歷,要了解他的能力、實力、道德水準及處事原則。資格預審階段要仔細客觀評價,不可憑感情用事,輕信他人褒貶;契約洽談過程中,要隨時觀察承包商的思維敏感程度、分析能力、判斷水平,及時總結、不斷改進應對策略。第二,嚴格按契約條款約事承包商,嚴格分清各自的責任義務,充分行使契約賦予的權利,堅持以契約為準繩,原則問題決不含糊。第三,在契約中寫入妥善保護自己的條款,要求承包商保證業主不會因承包商的過失、侵權或違法而受到牽連。第四,對確有合作誠意但能力有限的承包商給予適當的支持和幫助,使其能有效地管理好參與工程施工的各有關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和獨立承包商。
8.落實材料供應,嚴把質量關。
通常情況下,承包工程的材料供應多數由承包商負責,但工程業主有權選擇、推薦甚至指定材料供應商。承包商常常利用業主推薦或指定材料供應商推卸因自己採購的材料不合格應當承擔的責任,甚至藉機索賠。另外,當發生設計變更導致使用的材料發生變化時,承包商為了擴大索賠收益,慌稱設計變更前採購的材料已作廢品處理,並出示相關單據,提出索賠,而工程師則對此無可奈何。工程費用出超多數與材料採購或變換密切相關。
工程的材料費占工程總費用60%以上,如果業主不能把住材料供應這一關,將會蒙受重大損失。為了不讓承包商有空子可鑽,業主應首先落實材料供應的辦法,在承包契約上明確規定由誰負責供應。如果規定由承包商負責供應,則不管該材料供應商是否由業主推薦或指定,材料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始終由承包商承擔。任何時候業主都不應該替承包商承擔材料供應過失的責任。如果因設計變更導致變換用料,業主應監督對原先採購的材料的處理,不能任由承包商慌稱虛報,也不能輕信承包商單方面出具的諸如廢品收購憑證之類的資料。因為,承包工程的材料一旦進人工地,其所有權便歸業主。承包商已領取了材料預付款,對已經存放於工地的材料不再享有所有權或支配權。
9.不要輕易指定分包商。
工程承包的分包商中有一種是業主指定的分包商,稱為指定分包商。通常情況下,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在項目招標時按暫定價預留的。指定分包商通常是與業主或者與項目投資者有著特殊的關係,或者是為項目提供過資金支持,或者是曾經為投資商或業主的事業作過貢獻,總之投資商或業主欠他的情,借指定分包還情。當然有時是出於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扶持本國企業。因為指定分包商有功於業主或投資商,因此,他們往往傲氣十足,對總包商的監督不屑一顧,甚至公然不服從總包商的統一協調。而總承包商則藉機將對其管理的任務推給業主,這種情況下業主往往無可奈何。
聰明的業主是不會明令指定分包商的。因為這樣他會給自己增添很多麻煩,他要直接給指定分包商付款,要協調指定分包商與總承包商之間的關係,處理他們之間的矛盾。如果採取向承包商推薦的辦法,情況就大不一樣了。一方面他同樣達到了還情的目的;另一方面,將對該分包商的管理任務推給了總承包商,避免了將來與指定分包商之間的衝突。何況,在契約談判階段,承包商不會在尚未開始合作的情況下,就斷然拒絕業主的推薦,從而讓業主一開始就記恨於他,履約期間給他小鞋穿。因此,在決定是否指定分包商之前,應認真考慮,仔細權衡,千萬不要輕易指定分包商。
10.妥善對待諮詢監理公司。
諮詢監理公司是項目實施的負責人。它既負責項目的設計,又負責施工監理,對項目的成本控制、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起著決定性作用。諮詢服務協定書是約束業主與諮詢公司之間的關係的法律檔案。業主應按照協定書的規定授予諮詢公司應有的權力,讓其放手工作,不要橫加干擾。諮詢公司雖然收取了業主支付的酬金,但這是諮詢公司的勞動所得。諮詢監理工程師為業主提供諮詢服務,他不是業主的雇員,也不是業主的代言人,更不是業主的耳朵和眼睛,他們有自己的獨立地位,有獨立思考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另一方面,業主又不能因此而對諮詢公司的所作所為放任不管。須知,並非所有的諮詢公司或者說諮詢公司派出的所有的從事諮詢設計和工程監理的人員都是盡心盡責的。他們之間肯定會有人為一己之私利而泯滅職業良心,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出現重大設計錯誤;或者與承包商勾結算計業主,撈取回扣。因此業主和投資商應嚴格按諮詢服務協定書約束諮詢監理公司認真履約,嚴格監督、仔細檢查其工作。對於那些嚴重違約造成重大損失的諮詢公司或具體人員,應通過司法訴訟索取損害賠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