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正當防衛

人民警察正當防衛是指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所採取的防衛行為。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採取正當防衛,以便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

(1)暴力劫持或控制飛機、船艦、火車、電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時:(2)駕駛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時;(3)正在實施縱火、爆炸、兇殺、搶劫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行為時;(4)人民警察保衛的特定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時;(5)執行收容、拘留、逮捕、審訊、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兇等非常情況時;(6)聚眾劫獄或看守所、拘役所、監獄、勞改勞教場所的被監管人員暴動、行兇、搶奪武器時:(7)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或配帶的槍枝、警械被搶奪時。如果在必須實行正當防衛的時候,放棄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到嚴重損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果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但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法侵害行為確已自動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經被制服或者喪失侵害能力時,應立即停止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實施防衛時,必須避免傷害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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