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察委員會

人民監察委員會(People's Supervision Commit-tee)1949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建立。人民監察委員會是監察部的前身。但50年代初期委員會的地位高於部,委員會通常指導若干部(或相當於部的機構)的工作,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所有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遵守法律和履行職責的情況。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後,人民監察委員會即為監察部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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