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原則

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原則

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原則,是心理正常與心理異常的區分三原則之一。根據心理學對心理活動的定義,即“心理是腦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反映”,提出如下三原則作為確定心理正常與異常的依據: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的統一性原則;心理活動的內在協調性原則;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格相對穩定性原則
  • 學科:心理學
釋義,人格的穩定性與人格差異,人格與人格障礙的概念,

釋義

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原則,是心理正常與心理異常的區分三原則之一。根據心理學對心理活動的定義,即“心理是腦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反映”,提出如下三原則作為確定心理正常與異常的依據: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的統一性原則;心理活動的內在協調性原則;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原則。
在長期的生活道路上,每個人都會形成自己獨特的心理特徵。這種人格心理特徵一旦形成,便有相對的穩定性,在沒有重大外界變革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易改變的。
如果在沒有明顯外部原因的情況下,一個人的人格相對穩定性出現問題,我們也要懷疑這個人的心理活動出現了異常。這就是說,我們可以把人格的相對穩定性作為區分心理活動正常與異常的標準之一。例如一個用錢很仔細的人突然揮金如土,或者一個平素待人接物很熱情的人突然變得很冷漠;如果我們在他的生活環境中照不到足以促使他發生改變的原因,那么我們就可以說,他的精神活動已經偏離了正常軌道。
心理正常與異常的區分三原則(病與非病三原則)
1、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的統一性原則
2、心理活動的內在協調性原則
3、人格的相對穩定性原則

人格的穩定性與人格差異

在不同時間和不同情境中個體的人格特徵在多大程度上能保持一致性?也就是說,人的人格有多大程度的穩定性呢?一個關於性格和人體穩定性的典型研究作出了解答。這項研究最初由哈維赫斯特(R.J.Harvighurst)和泰伯(Taba)於1949年進行。在《青少年的性格和人格》一書中,他們指出,要評價一個人的道德聲譽,由和這個人長期接觸的非專業心理學工作者來作,比由不了解他的專業心理學人員來作更切合實際。因此,他們採用“聲譽評定法”進行研究。這一研究的範圍相當可觀,美國伊利諾斯州普萊利城全城10~16歲的少年都是他們的研究對象。
哈維赫斯特和泰伯把一個人的道德聲譽分解為誠實、負責、義勇、忠誠和友誼等五項主要指標,由被研究的青少年的教師、家長、鄰居和同伴廣泛地進行評定,獲得了大量的個案材料。他們在研究中發現,性格和人格上的不一致和前後矛盾是所有被試都具有的特徵,但他們又認為,在青少年的成熟過程中仍然可以找到行為上的一貫的模式。他們把青少年的性格分為五種類型:能夠自我管理的人;能夠適應環境和周圍人的人;順從的人;違抗的人;不能適應的人。
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佩克(Peck)和哈維赫斯特參考了哈維赫斯特和泰伯的研究材料和結果,用觀察、記錄、調查等方法,對十年前曾經研究過的對象進行追蹤研究,以考察其一貫的道德態度和作風。他們把研究的重點放在探索青少年人格發展的持久性和預見性上。在對大量材料進行分析後,他們認為,在性格研究中採用經驗性的描述和總結方法並非完全不恰當,而取樣的連續性有助於獲得兒童性格發展的全貌,並且可以作出某些預見。
佩克和哈維赫斯特在他們的《性格發展心理學》一書中的結論是:人的性格結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就是說,一個人外表的舉止行為變了,一個人性格的基本結構卻是不變的。人的性格發展中有動和靜兩種因素,性格發展的各個連續階段就是動的因素,性格類型始終保持相對穩定就是靜的因素。這兩種因素是相互依存的。在任何一種道德行為中,兩者都是固有的。
每個人的人格都有其穩定性的一面,這是在同一文化環境下各個體之間的共同特性。我們所說的人格差異,指的是各個人所具有的這種共同特性上的不同質量。這方面的差異可以從人格的類型上去作分析,也可以從人格的特質上去作分析。因此我們可以說,一個人的人格問題,同智力一樣,也是一個個別差異問題。

人格與人格障礙的概念

人格(personality)或稱個性,是用來描述個體心理差異的,指個體總的精神面貌,是人體心理特徵的總和。由於人格差異,個體在各種不同的環境中表現出各自不同的穩定而持久的行為模式。或者說,人格給個體的行為打上了獨特的烙印。人格包含性格、氣質、能力、興趣、愛好等成分。其中性格為表現在人的態度和行為方面的特徵,主要由於後天學習和生活鍛鍊而形成的,是人格重要組成部分。氣質俗稱“脾氣”,主要指由於先天遺傳,加上後天影響,形成一般較小的特徵,如情緒體驗的快慢、強弱以及動作反應的敏感遲鈍,就屬於氣質範疇。它不能決定人格特徵的內容,只能使人的人格帶上一定的色彩。
了解個體的人格特徵,不但可以預測個體在特殊情況下的行為反應,而且,不同的人格可能表現出不同的患病傾向。例如,近代研究表明,A型行為與冠心病明顯相關,被認為是易患冠心病的危險因素。在精神病學臨床上,病人的人格不僅決定了他患病後的行為,而且為某種精神疾病的發生準備了基礎。例如,強迫症病人常有某種焦慮、刻板、固執、自信不足的精神衰弱人格,癔症病人常有情感不穩、易受暗示、自我中心的表演性格。有時,人格所表現的獨特行為方式可能和精神疾病混淆起來,導致論斷錯誤。
人格的差異有不同的程度。有些人的人格較為健全,在面對應激性事件時,依然能夠很好應對。有些人的人格較為脆弱,在應激性事件作用下,易於發生神經症性障礙。對於細小的事情總是憂慮的人,在困難的情境中更容易產生焦慮障礙,而相同的情境對其他人卻沒有這種影響。如果人格更為脆弱,那么,異常行為可能在沒有應激性事件的情況下出現。有時,這種異常行為表現非常明顯,以致難以判斷這些行為是由於人格還是由於精神疾病所致。
人格和疾病在概念上的區分,在臨床上具有重要價值,但這種區分並不都容易。核心在於能否確定行為異常的病程。如果一個人以前行為正常,以後產生了異常行為,他被認為有病。如果他的行為以往和現在一樣反常,他被認為可能有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這種區分在行為改變急速顯著時容易做到,如急性躁狂症。但在行為改變緩慢不顯著時,這種區分就有困難,例如,某些精神分裂症。
由於人們的人格特徵存在許多差異,於是就產生了人格類型的概念。C.G.Jung把人格分為“內傾”和“外傾”兩類。孤僻好靜,自負清高、不苟言笑、不善交友、不愛勞動、不肯合群、不喜歡參加集體活動、對人冷淡、膽小怕羞、生性多疑、多思多慮、怕負責任、有時想入非非、脫離現實,是“內傾”人格的典型特徵。而“外傾”的人格特徵則與此相反。Kretschmer曾將病人的人格、體型與所患的精神病聯繫起來研究,提出了所謂“分裂症型”和“情感性循環型”兩種。實際上“分裂症型”類似Jung的“內傾型”,“情感性循環型”類似“外傾型”。他認為內傾人格患病多為精神分裂症,而外傾人格多為躁狂抑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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