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減等是指主體享有人格權,又因特別原因之發生而減少或者喪失人格權。 基本介紹 中文名:人格減等分類: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羅馬法:人格減等類別:文化歷史 制度探析在羅馬法中,要能在政治經濟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成為一個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須同時具備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種身份權。如果三種身份權中有一種或兩種喪失或發生變化,便成為人格不完全的人,在羅馬法上稱為“人格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