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條約

京都條約

《京都條約》又稱《京都協定書》,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京都條約
  • 外文名:Kyoto Treaty
  • 別稱:京都協定書
  • 制定時間:1997年12月
  • 目的: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
簡介,目標,生效時間,主要內容,減排方式,美國立場,

簡介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已經預計從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氣溫將升高1.4℃至5.8℃。目前的評估顯示,京都條約如果能被徹底完全的執行,到2050年之前僅可以把氣溫的升幅減少0.02℃至0.28℃,正因為如此,許多批評家和環保主義者質疑京都條約的價值,認為其標準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應對未來的嚴重危機。而支持者們指出京都條約只是第一步,為了達到UNFCCC的目標,今後還要繼續修改完善,直到達到UNFCCC 4.2(d)規定的要求為止。

目標

《京都條約》的簽署是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

生效時間

已開發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而開發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

主要內容

《京都條約》規定在“不少於55個參與國簽署該條約並且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附屬檔案中規定國家在1990年總排放量的55%後的第90天”開始生效,這兩個條件中, “55個國家”在2002年5月23日當冰島通過後首先達到,2004年12月18曰俄羅斯通過了該條約後達到了“55%”的條件,條約在90天后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
《京都條約》規定,到2010年,所有已開發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已開發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條約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減排方式

  1. 兩個已開發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2. 以“淨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3. 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4. 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美國立場

美國人口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卻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條約》。但2001年3月,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開發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布拒絕批准《京都條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