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公約

即《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海關合作理事會1973年5月18日在日本京都召開的第41/42屆年會上通過,1974年9月25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 簡稱:京都公約
  • 簽署地點:日本京都
  • 簽署時間:1973年5月18日
  • 生效時間:1974年9月25日
公約簡介,簽訂,目錄,附屬檔案,

公約簡介

1999年6月26日,海關合作理事會在布魯塞爾通過了《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案議定書》(Protocol of the Amend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ed of Customs Procedures)。
《京都公約》是海關合作理事會在簡化和協調各國海關手續方面較為系統和全面的一個國際檔案,由主要約和附約兩部分組成。附約有30個,稱為《京都公約附約》,供各國分別簽署參加實施。每個附約涉及一項海關業務,附約中提出的“標準條款”為簡化和協調該項海關業務制度必須普遍實施的條款;“建議條款”為促進各國簡化和協調海關該項海關業務制度可能廣泛實施的條款,簽署加入《京都公約》必須至少接受一個附約,並把該公約附約中的原則規定轉換成本國立法加以實施。這些原則規定為各國海關業務制度的簡化和統一作出了規範,已經成為各國海關制度的通常做法。

簽訂

《京都公約》的簽訂是基於海關合作理事會考慮到西方各貿易大國都已加入該組織,認為加強各國間的貿易往來和國際合作,能使各國從中得到利益,但由於各國海關制度的紛繁,阻礙國際貿易及其他形式的國際交流,如將海關業務制度簡化和協調,定能對發展國際貿易作出貢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項國際性檔案,並使各國付諸實踐,從而逐步導致海關業務制度的高度簡化和協調。
中國於1988年5月29日交存加入書,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同時接受公約E.3和E.5附約,對E3附約中第2、3、20條標準條款及第11、13、15條建議條款和E5附約第11、35、36、37條建議條款提出保留。對於1999年《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案議定書》,中國於2000年6月15日委託中國駐比利時大使簽署。

目錄

《京都公約》總附約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
第三章 通關及其他海關手續
第四章 稅費
第五章 擔保
第六章 海關監管
第七章 信息技術套用
第八章 海關與第三方的關係
第九章 海關提供的信息、作出的決定和裁定
第十章 海關事務申訴
《京都公約》 專項附約指南
專項附約一指南 貨物抵達關境
第一章 提交貨物申報前的手續
第二章 貨物臨時儲存
專項附約二指南
第一章 通關供境內使用
第二章 按原狀復進口
第三章 免除進口稅費
專項附約三指南 出口
第一章 正式出口
專項附約四指南 海關倉庫和自由區
第一章 海關倉庫
第二章 自由區
專項附約五指南 轉運
第一章 海關轉運
第二章 轉裝
第三章 貨物的沿岸運輸
專項附約六批南 加工
第一章 進口加工
第二章 出口加工
第三章 出口退稅
第四章 內銷貨物的加工
專項附約七指南 暫準進口
第一章 暫準進口
專項附約八指南 違法行為
第一章 違反海關法行為
專項附約九指南 特別制度
第一章 旅客
第二章 郵遞運輸
第三章 商用運輸工具
第四章 備用品
第五章 救援物資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議定書
附屬檔案二: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修正本)
KYOTO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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