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連雲港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

《交通部關於連雲港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是對碼頭靠泊能力的批准。

連雲港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連雲港港碼頭靠泊能力予以核准的請示》(連港[2006]47號)、《關於補充上報連雲港港碼頭靠泊能力核查相關材料的報告》(連港[2006]96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連雲港老港區1#等20個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1),給予老港區8#等10個泊位3年緩衝期(見附屬檔案2)。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對於給予緩衝期的泊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的方式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審批,並在緩衝期內抓緊進行碼頭技術改造。
四、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五、你局和連雲港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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