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86.03.01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長江航政局及南京分局,上海港務監督,中國外輪代理總公司,中國外貿運輸總公司: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我部經國務院批准,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鑒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批准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我部對該規定第三條作了修改,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布施行,同時廢止原第三條。

具體內容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批覆
國函〔1986〕21號
交通部:
你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請示》收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長江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決定,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長江水域是指自瀏河口下游的瀏黑屋(北緯三十一度三十分五十二秒、東經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五十四秒)與崇明島施翹河口下游的施信桿(北緯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三十四秒、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三十秒)聯線沿長江向上至南京港中山碼頭上端(北緯三十二度五分二十二秒、東經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三分四十秒)與三十七號碼頭上端(北緯三十二度五分一秒、東經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二分六秒)的聯線之間的幹線水域。
本規定所稱港口,系前款所指長江水域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港口。”
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的第三條,由你部適時發布。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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