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在上海試行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的公告

為推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我部決定,允許中資航運公司利用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上海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貨櫃在國內對外開放港口與上海港之間的捎帶業務(以下稱“試點捎帶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關於在上海試行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的公告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擬開展試點捎帶業務的中資航運公司經向我部辦理備案手續,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開展相關業務。
二、本公告所稱“中資航運公司”,指註冊在境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的企業法人。
三、中資航運公司申請試點捎帶業務,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備案申請。備案申請的材料和程式如下:
(一)《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試點沿海捎帶業務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
(二)中資航運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複印件。
(三)中資航運公司擬開展試點捎帶業務船舶的《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級證》(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權關係證明材料。
如船舶為中資航運公司通過境外獨資投資企業間接擁有的,還需提供中資航運公司投資該境外獨資企業的證明檔案、該境外獨資投資企業全資或控股擁有船舶的證明,以及中資航運公司租賃船舶的證明檔案。
四、交通運輸部自收到上述齊備、有效的備案材料後,出具《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試點沿海捎帶業務備案證明書》(見附屬檔案2)。
五、中資航運公司不得擅自將經備案批准開展試點業務船舶轉租他人。一旦轉租,自船舶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船舶自動喪失開展試點業務的資格。
六、除依照本公告備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運中國港口間的貨櫃貨物,包括不得承運在國內一港裝船、經國內另一港中轉出境,或者經國內一港中轉入境、在國內另一港卸船的外貿貨櫃貨物。如違反本條規定,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五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試點沿海捎帶業務備案申請表
2.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試點沿海捎帶業務備案證明書
交通運輸部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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